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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轻松“守财”,保险就该这样买···

越来越多的人在遭遇婚姻危机时选择转移财产,熟不知这种盲目的“临时起意”,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损失。

一份保险产品,婚姻幸福时可以锦上添花,并为孩子的未来保驾护航,同样也可以在情感破裂时为自己多一份保障。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孩子、财产是我们最后要守住的底线。而为子女购买特定保险,无论是对于孩子,还是自己都是风险把控的有效手段。

马先生和卢女士有一个未成年儿子小马,儿子10岁那年,卢晶以儿子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以“年交”为交费方式的人身保险一份,已经交纳三年总计42万元的保险费。由于该份保险并未产生保险金,故当二人离婚时,马先生主张该份保险的现金价值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认为,以二人婚生子小马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以“年交”为交费方式的人身保险应视为父母对儿子的赠与,且该保险合同中,作为投保人的卢女士缴费义务已经完成,被保险人小马仅仅按合同约定每年领取分红,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价值无法分割,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下,有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越来越多的人在遭遇婚姻危机时选择转移财产,熟不知这种盲目的“临时起意”,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未在律师指导下无章法地转移财产,往往会像“无头苍蝇”,一旦被对方收集到足够证据,便有很大风险被法院就夫妻共同财产判为“少分或不分”。

因此经常有客户发现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下面我们再看一则案例:

他们一个49岁,一个62岁。丁心和章辉这对夫妻,虽然年龄差距很大,但也相濡以沫走过了十多年,并且有一个12岁的女儿。尽管这对夫妻表面和平,其实他们的感情已经因为丁心的事业成功,章辉的“老无所成”而岌岌可危。终于,在丁心出轨的情况下,婚姻走到了终点。

丁心是一个事业有成的企业家,因此,她也早早地为女儿和自己的未来做了保障。三年前,丁心即为女儿购买了保费50万的“生命红上红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为丁心本人,身故受益人为其女儿。而这份保险也成为了这场离婚诉讼的主要争议点之一。

章辉认为,该保险是分红险,兼具理财功能,保险的受益人是谁和保险的保单价值归属于谁是完全不相干的。换句话说,不管受益人是谁,丁心都将享有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并且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十分巨大,丁心存在恶意通过保险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恳请法院分割该保单价值。

在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了驳回。

法院认为,该保单的受益人为双方婚生女章灵,章灵拥有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即该保险已非章辉与丁心的夫妻共有财产。章辉要求将其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该保险的现金价值归二人女儿章灵所有,因其尚未成年,由她的妈妈丁心代为保管。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结婚时将自己的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此时需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按期缴纳保费,离婚时该份保险或者被视为儿女享有现金价值的所有权,或者被视为对儿女的赠予,不会被当作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保险是一种理财,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选择大有学问。一份好的保险,既可以在婚姻幸福时为子女的未来保驾护航,又可以在感情破裂时提前为自己的财产给予长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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