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企业家及董监高的影响

来源: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税团队

导语——

3月8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报告显示,2021年制定法律17件,修改法律22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0件,正在审议的法律案19件。其中,起草并两次审议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支持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实质性新增和修改约70条。

报告显示,2022年则预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包括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关税法,修改公司法等。

而上述反复提及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成为企业家和董监高关注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我们就2021年12月24日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探讨。

王芳律师团队长期服务于企业主及董监高,致力于解决他们的企业家业双轨财富保障传承,经过对这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研究,发现如果将来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及股东、还有董监高影响很大,尤其是企业家们作为公司经营最重要的参与者,应积极关注修订草案对企业经营及自身带来的变革,迅速调整公司经营策略,根据即将实施的新规来查缺补漏,完善企业治理,并最好树立企业与家业的防火墙。本文将就修订草案对企业家造成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和梳理,后续我们还将就《公司法》修订的其他重要影响发表后续详细分析:

一、修订草案进一步压实了股东的法律责任

1、股东出资的差额补足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

现行《公司法》明确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不仅要承担出资补足义务,还要承担未足额出资部分的利息补足,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完善股东对股权的失权制度

修订草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基础上明确了——如果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在公司发出催缴之日起六十日后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丧权通知,自此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这是全新的规定,意味着以后股东在出资方面再漫不经心,很有可能会被动丧失股权。

3、新增加速到期情形

自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认缴制后,赋予了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公司股东出资又未到出资期限的情形出现,此时债权人一般会要求股东立即出资,以出资款来偿还债务,这就涉及到加速出资的问题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加速股东出资期限的适用非常谨慎,因为轻易适用加速出资就会破坏最初出资认缴制的原意,也破坏了国家鼓励企业发展的最初目的,因此加速出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

对于加速出资的适用条件在《企业破产法》及《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有提及,两者适用的条件都是在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具备破产的条件下可以要求股东加速出资,“九民纪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债务发生后,公司蓄意延长出资期限的,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修订草案在充分考虑《企业破产法》、《九民纪要》关于加速出资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纳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自此加速出资在公司法层面得到了落实,这对债权人来说算是重大喜讯了,但同时王芳律师也提醒股东们,在出资的时候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来定出资额,注册公司时设立过高的出资额也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大的出资义务,认缴制并不是出资义务的保护伞,通过设置较长出资的期限来减轻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明智。

4、新增简易注销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2016年12月26日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司法修订草案充分吸纳了该指导意见关于“简要注销”的规定,主要规定如下“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同时将公告期由45日缩短至20日,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注销效率。

同时为了避免恶意注销,公司修订草案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全体股东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易注销是保护正常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经营,但对于想通过注销来免除债务或规避责任的,简易注销是不可行的。所以,以后老板们如果想轻松注销掉一个老公司的话,需要提前把债权债务清查干净。

5、扩大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及责任

以前经常有些老板利用自己掌握控制的好几个关联公司,在资产、员工、财务方面腾挪转移,而修订草案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股东责任情形: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二、完善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修订草案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要求董事、监事、高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同时,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这条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董监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还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压实了董监高在企业经营过程的责任。

1、加强董事、监事、高管违反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修订草案新增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欠缴出资、抽逃出资的,未对股东违法出资义务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增加了董监高失职行为的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明确了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同时加强了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修订草案明确了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修订草案整体上进一步优化了公司治理,加强了监督机制,以查漏补缺的思维来针对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进行了制度的完善,在此基础上兼顾时代的要求,加强公司治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为享应“共同富裕”的时代主题,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从上述分析来看,以后民营企业在各方面都将步入规范化时代,包括在股东责任、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公司上市、公司注销、高管经营各个环节,未来新法一方面保障企业经营更灵活更方便,另一方面也强调无论是公司本身还是企业主及董监高们都不得任性,要对交易伙伴及社会公众承担起法律责任。当然,王芳律师同时也提醒一下企业家及夫人,责任加大就意味着企业与家业的风险隔离也更有必要,应该告别过去家企混同、责任不清的历史,未来企业与家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打造一个健康的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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