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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与机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做出重大战略部署。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列为2035年远景目标,并且明确支持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推动共同富裕是一个系统、长期和艰巨的工程,其中包含经济高质量发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社会治理等重要议程,必须综合发挥市场机制、行政机制、社会机制、文化机制、数字化治理机制和共同富裕评价机制的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由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十九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五中全会、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都提出,要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随后,《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要全面打造“善行浙江”,大力发展慈善信托,打造全省统一的慈善服务信息平台,发扬“人人慈善”的现代慈善理念,完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等。近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 第三次分配被首次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那么,什么是第三次分配?
  • 推动共同富裕为什么需要第三次分配?
  • 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路径有哪些?相关制度机制如何构建?

本文从梳理第三次分配的内涵入手,探究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积极作用和主要路径,并试图提出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制度机制。

第三次分配概念辨析

第三次分配由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他在《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中提出“在两次收入分配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次分配———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1]。这一界定包含两个要点:首先,第三次分配覆盖了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外的分配方式,再无“第四次分配”。其次,第三次分配是由道德驱动的,关于道德力量的作用,厉以宁教授指出其“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2]。

这一概念的提出影响深远,后续学者提出了公益慈善说、转移支付说和资源配置说等等,但这些只是从不同功能角度的归纳,对第三次分配的解读都没有离开道德这一核心要素。事实上,厉以宁教授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的这个解释也不是绝对的,例如上述归纳的两个要点之间就存在张力,主要问题在于第三次分配是不是都是道德驱动的?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在人类发展历史进程中,道德观念的出现很可能要晚于第三次分配的出现。因为市场的出现不过几千年,而政府的出现更晚,那么在这之前的资源是如何配置的呢?或者直接回到部落时代,既没有第一次分配,也没有第二次分配,在资源短缺的时候,生活资料的分配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其实这时候的分配方式就是我们今天所称的第三次分配。

厉以宁教授在《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一书中关注到了市场和政府出现以前的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他可能认为单纯靠道德调节分配不太现实,指出这一时期是由习惯力量和道德力量来调节的。他进一步补充道:“习惯来自传统,来自群体的认同,而群体认同的基础是道德信念、道德原则,道德支持了习惯的存在与延续,因此,习惯力量的调节与道德力量的调节是不可分的”[3]。

因此,可以假定在市场与政府出现以前的相当一段时期内,社会资源分配可能是由习惯等诸多因素调节的

新西兰道德哲学家理查德·乔伊斯将助他行为看作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他在《道德的演化》一书中回顾了助他性状在生物自然选择的压力下形成和发展的四个过程:亲缘选择、互利共生、互惠交换(直接的和间接的)以及群体选择。他认为道德感是自然选择的结果,而且道德的形成需要经历这种选择发展的过程。这表明,道德观念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它甚至要晚于语言的出现。[4]但资源分配活动总是伴随着人类群居生活的出现而出现的,所以基本可以认定,道德的出现要晚于人类第三次分配的出现。因此,第三次分配最初并非是由道德驱动的。

在原始社会,部落内部互助和资源共享有助于抵御风险和维系生存,所以这种行为被肯定和传承,成为最初的道德要素。在政府和市场出现以后,政府成为社会最大的庇护者,政府和市场主导大部分资源分配,从理论上说,民间主体之间资源共享和互助的必要性弱化了。但是,人们之间最初形成的共享、互助的本能和习惯得以延续,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天灾人祸等随时都能将其触发。在传统社会,人们之间互助和共享行为能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和维持社会稳定,所以统治阶层进一步将其塑造为传统道德加以褒奖鼓励。这就是第三次分配的道德属性不断强化的原因。

第三次分配是一个中国本土概念,国外与之相似的提法是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主要用来指非营利机构、合作与互助组织、社会企业和私人伙伴等。萨拉蒙将第三部门的关键特征总结为:

(1)私有的,不在政府范围和控制内;

(2)服务于公共目的;

(3)自由选择而不受强迫

可见,第三部门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参与主体,第三部门的活动与第三次分配存在较大交集,它们都是社会自发形成的;区别在于第三次分配还包括个人行为,而且侧重资源配置。

概括起来,道德调节的资源分配属于第三次分配,但第三次分配的触发因素更多。从最开始的本能、习惯,到后来受制度和文化调节的人们追求荣誉、自我救赎等心理,都可能触发第三次分配。也即是说,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外,所有不特定主体之间具有互助、共享等特征的资源配置活动,都属于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是一种社会机制。

通过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对比,可能更有助于理解第三次分配(见表1)。

第一次分配是不同性质、形态资源的交换,强调的是等价交换,交换的动机是主体对稀缺物的需求,主导第一次分配的是市场机制,第一次分配的本质是价值交换。第二次分配是将资源从拥有它较多的主体分配到拥有它较少的主体的活动,第二次分配的前提是资源先过渡给政府,然后以政府强制力推行,主导第二次分配的是行政机制,第二次分配的本质在于维持社会稳定。

第三次分配是主体与其生活的世界主动建立联系,以追求更高价值目标、对世界苦难的同情、自我救赎等具体形式,将资源让渡给其他主体的活动。

第三次分配既不强调等价交换,也超脱了主体资源多寡的计算,它也可以是资源从拥有它较少的主体向拥有它较多的主体的流动。第三次分配是由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分配,主体据此建立自我与他者之间的联系,本质在于共同体的维系与繁荣。

第三次分配从顺序上要早于第一、二次分配,当前我们看到的是社会特定发展阶段中的第三次分配,它的本质、形态、数量和功能都还远没有充分发展和显露出来。学界经常有人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的视角来理解第三次分配,将第三次分配看做是第二次分配的补充,但第三次分配才是更为久远和根本性的资源分配方式。

推动共同富裕行业呈现的若干特点

共同富裕就是要通过补偿和矫正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让全体人民有机会、有能力均等地参与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6]2019、2020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连续2年超过1万美元,从世界总体水平来看中国已经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实现了全面小康,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底气、更有条件推动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与脱贫攻坚相比,共同富裕是更为复杂和艰巨的工程,共同富裕面临新的现实难题包括:

第一,在脱离绝对贫困后,使相对贫困群体达到富裕难度更高,因为这部分群体基数更大。

第二,在贫困群体经济收入普遍提高后,面临更严重的问题是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贫乏,而这会阻碍他们进一步的发展。在新的发展时期,推动共同富裕必须依赖和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首先,初次分配再分配是调节我国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但凭籍它们在短期内还不足于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促使收入均等和集中的因素同时并存。

已有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初次分配中居民工资收入相对于总收入的集中率呈下降趋势,但是居民的非农经营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集中率都保持上升态势。[7]在再分配中,城乡低保、医保养老、公共教育、个税体制等社会保障制度都发挥着符合预期的再分配作用[8],但不同地区社会福利保障水平(如养老金)存在较大差异也是客观事实。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并未明显扩大,也没有出现持续且显著的缩小趋势,总体处于分配差距高位徘徊阶段[9],这表明当前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效果还不十分明显。从长期来看,再分配虽然有助于缩小总体收入差距,但它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当前我国已经摆脱了绝对贫困,建成了全面小康社会,再运用政府之手直接大力度帮扶那些收入较低群体普遍达到富裕水平,政策空间有限。

第三次分配主要表现为富人自愿将财富向穷人转移,其缩小总体收入差距的功能明确而稳定。当前,我国已经具备运用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经济快速腾飞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们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经济基础日益深厚;以《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为主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历次重大救援行动中,国人“全国一盘棋”所展现出来的奉献和大爱精神,对引领社会向善、培养慈善氛围起到了良好效果。

其次,第三次分配本质上是社会机制调节的资源分配,它有助于激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共同富裕虽强调人人享有,但决不是靠政府大包大揽,更不允许出现‘养懒汉’‘等靠要’等现象,共同富裕必须依靠全体人民共同奋斗。”[10]单纯依靠政府推动的共同富裕如同是“一条腿走路”,必须发挥社会机制的作用,充分利用第三次分配,才能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持续动力。

一方面,第三次分配是社会自主自发组织的互助帮扶活动,它内生于社会。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源于人们互助和分享的本能,受政策和市场的影响相对较小。共同富裕作为政府实质推进的政策议程不过是近年来的事,但从古到今,无论是饥荒还是繁荣时代,人们相互之间的帮扶行为从未停止,这承载了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实也是对共同富裕梦想的追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取得较大成就,人们有了更强的能力和愿望参与第三次分配。

另一方面,社会机制能够更加精准地识别共同富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加快速地配置资源。是否绝对贫困有着明确的标准,而富裕与否则是相对模糊的,有些人可能物质充沛但精神贫乏或者仍然对生活不满意,那么他就没有达到富裕的水平。面对这些问题,政府在现有的信息条件下难以识别,只有这些群体在与外界的沟通交流中,他们的这种状态才能被其他社会主体发现。而且,特定群体的不富裕可能与个人心理、情感或家庭等有关,这已经超出了政府调节的范围。相应地,这些问题可能需由社区、专业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来参与解决。

最后,第三次分配有助于缓解个体焦虑情绪和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王名教授提出“要用超越经济学的社会理性、人文理性和价值理性来面对第三次分配,要站在比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更高的维度上来探寻第三次分配”[11]。相关研究也指出:“第三次分配包含着对既往关于社会资源和价值的生成与流动方式的反思和超越[12],而不单是对所谓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更为本质的说,其所包含的是对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方式的反思和超越。”輥輰訛贫富差距过大会加剧阶层之间的对立情绪,风险社会的到来会加深人们对未来的恐惧,这都使得经济社会虽然不断发展,但一些群体仍然感到不安全、不幸福。第三次分配倡导以互助和分享为主的生活方式,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直接和柔性的资源连接形式,这与市场和政府的那种基于利益计算或严格制度化的资源分配存在明显区别,无论是第三次分配的奉献者还是受益者,都能在这个过程中感受到相互的温情和共同体的力量。这种温情的连接方式,将有助于缓解现代人对于风险社会的恐惧,消释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紧张关系,促进人们精神的愉悦。更为重要的是,当前第三次分配蕴含的价值取向突破了纾困扶弱的局限,开始具备鼓励科学探索、推进社会进步、造福全人类、促进世界更加和平和谐等深刻意蕴[13]。这个过程中蕴含的大爱和共享理念,决定了第三次分配是新时代最好的文明实践工程,有助于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实现路径

社会机制主导是第三次分配的核心特征,在具体实践形式上,第三次分配是开放和变化发展的,这种变化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变革息息相关。当前,我国无论社会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都超越历史上任何时期,所以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形态前所未有地呈现出来。王名教授等将第三次分配的实践范畴归纳为公益慈善、志愿服务、共享经济、宗教信仰和文化艺术等。我们则把慈善捐赠、社会企业、志愿服务和文化艺术等作为当前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主要路径。

01 慈善捐赠能有效防止返贫现象和缩小贫富差距

当前我国已经摆脱了绝对贫困,但是由于时间尚短,这个基础还不牢固,遇到天灾人祸等灾难后,可能导致一部分人返贫,这时候慈善捐赠就能发挥临时保障的作用。如在新冠疫情防控中,武汉共计收到社会捐款25.86亿元[14],这些善款的利用能有效防止病患、困难群体因病、因疫致贫。《2019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内地接收款物捐赠共计1509.44亿元,其中企业捐赠款物931.47亿元,占捐赠总量的61.71%,其中民营企业占一半;个人捐赠398.45亿元,占26.90%,而且个人单笔超过10万元的大额捐赠不断增长。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已经建立起财富从富人群体流向其他群体的通道,长此以往有助于缩小不同群体财富占有量的差距。尽管如此,我们应清醒看到,我国慈善捐赠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慈善捐赠水平还很低,例如美国2017年度慈善捐赠总量达26818.51亿人民币,占GDP总量2.1%;而2017年中国这一数据是1499.86亿元,占GDP总量0.18%,两相对比,中美捐赠总额相差近18倍,占GDP的百分比相差近12倍。[15]我国的这一比例不仅远远低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金砖”国家。因此,我国慈善捐赠的增长空间还很大,慈善捐赠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空间也还很大。

02 社会企业能促进区域发展和实现先富带后富

社会企业是社会企业家发动并致力于运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特殊企业。社会企业家受强大的道德感驱动,专注于实现自我的社会价值而非商业价值,如伯恩斯坦所言:“在谈论社会企业家时,如果不考虑其动机的道德性质是没有意义的:那是根源之所在。”[16]可见,社会企业也是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分配,属于第三次分配范畴。社会企业对推动区域发展有重要作用,因为社会企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贫穷和不发达地区往往社会问题最严重。在国际上,社会企业也主要兴起和活跃于发展中国家。相关研究表明,社会企业能通过缓解社会问题、创造就业机会、创造收入和创造财富、创造社会资本、建立共生网络、重建当地经济周期、促进商业企业创建速度和提升区域品牌来促进区域发展。[17]在我国,区域发展问题主要表现为中西部与东部以及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社会企业可以重点用来促进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发展,实现先富带后富。如在率先启动社会企业认证的成都市,2018-2020年先后认定了三批次共72家社会企业,主要覆盖就业促进与技能教育、社区服务、农村发展、养老助残等领域。《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行业扫描调研报告(2019)》显示,我国具有“自觉意识”的社会企业,即认同自己的社会企业身份且被行业内认可的有1648家,员工总数为79148人,2017年总收入约为93亿元,这说明我国社会企业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社会企业总体发展规模还不大,尤其是还没有深入到中西部和农村地区。

03 志愿服务能有效关注弱势群体和扩展其社会资本

长期以来,我国的志愿服务对服务社会弱势群体发挥了重要作用。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共有7181.96万名活跃志愿者通过116.36万家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了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长22.68亿小时,贡献价值约903.59亿元,帮老助残、扶贫济困和社区服务是志愿者最热衷的服务领域。[18]志愿服务给弱势群体带来的不仅是物质和劳务等直接帮扶,还有助于扩展他们的社会资本。对弱势群体而言,他们面临信息鸿沟、社会资本缺乏和机会的不均等,这是制约他们进一步发展的深层原因。志愿服务中的主体与主体之间通常是陌生人,他们在志愿活动中形成了平等的同志式、朋友式关系,彼此之间建立起信任的联结,这一联结在志愿活动结束后依然长期存在,并深刻影响人与人的交往范式。[19]已有研究将志愿服务中的主体关系定义为“弱关系”,指出这种“弱关系”反而能在主体间建立关系支撑网络。“志愿服务发生在强关系群体之外,即在亲朋好友等亲密关系网络之外的陌生人间展开,属于弱关系群体间的一种特殊联结机制。弱关系群体在信息、能力、资源等方面的异质性特点,使志愿服务行动能充分发挥关系建构和社会支持的功能,充当不同社会阶层成员的信息桥梁及其他中介角色”。[20]因此,志愿服务为贫困和弱势群体在熟人圈子以外寻求资源和帮助提供了渠道。

04 公益文化艺术的发展能促进人们的精神富裕

推动文化和艺术发展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领域。

据《中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年鉴(2020)》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底,中国共有文化社会组织68744家,其中文化社会团体41835家,文化基金会295家,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26614家。2018年中国社会组织中文化类社会组织数量占8.46%,而且这一比例一直在增长。大量文化社会组织的存在,为中国文化与艺术的发展和传播做出了很大贡献。除了文化社会组织外,第三次分配范畴中的文化艺术活动形式多样。如由社会资助的文化艺术研究和传播活动;宗教活动中的文化艺术传承与创新;公益演出、公益展览,乃至互联网上的免费电影、音乐、广播、书刊、报纸等等。这些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以免费或者低价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开放,为人们享受文化艺术的熏陶提供了渠道。在我国,过去一段时间人们主要聚焦于解决物质贫困,忽视了精神贫困问题。如今精神贫困日益成为阻碍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因素。[21]

从供给侧来看,摆脱精神贫困的最好途径就是提供大量高质量、多样化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但是一般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的短期收益率低、见效慢,所以市场和政府供给总是显得动力不足。第三次分配由社会机制主导,它有更强的动力和足够的资源去提供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而这对于促进人们的精神富足和人的全面发展必将产生重大作用。

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制度机制

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不能停留于理论层面,对其做出基础性制度安排已经刻不容缓。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正式决定启动《慈善法》修订工作,这是第三次分配最重要的制度环境。我们应充分利用《慈善法》修订的契机,建立完善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制度机制。这些制度机制的构建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第三次分配要结合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发挥作用,第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要与初次分配、再分配制度配套协调;

第二,第三次分配是调节收入的“温柔之手”,应坚持第三次分配的非强制性

第三,在肯定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同时,认识第三次分配作用的限度,重点发挥第三次分配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益补充作用

01 培育社会慈善主体,拓展第三次分配的体量和范围

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我国共有社会组织89.9699万家,其中社会团体37.6167万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1.4992万家,基金会8540家。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尽管庞大,但地区差异悬殊,基本分布在东南沿海,中西部内陆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很不充分。即便在东南沿海省份,不同类型慈善组织发展也有较大差异,例如,北京和上海社会团体和民办非总数在全国基本都排在20位以后,但其基金会的数量却排在全国第3位和第5位[22],这说明其他沿海省份基金会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同时,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还有待加强。相关数据表明,2017-2019年,我国新登记设立的慈善组织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且我国社会组织中慈善组织数量的占比不足百分之一,部分县级民政部门尚未受理过慈善组织登记认定。[23]

改变我国社会慈善力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需要在相关制度设计上着重考虑解决慈善组织认定难的问题,扩大慈善组织的认定范围,增加慈善行业的“市场主体”数量。徐家良教授提出除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外,还可以考虑将在编办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的社会企业等认定为慈善组织,使慈善组织更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同时,要修改《慈善法》中关于创立之初如果没有登记为慈善组织,之后便无法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畅通社会组织转变成为慈善组织的渠道,大力发展支持型、资助型、行业性公益慈善组织。还要保障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对慈善组织在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工资限额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慈善组织在金融、土地、慈善信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高慈善组织享有的政策“含金量”,激发人们注册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尤其是要鼓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积极回报和关爱社会,兴办社会公益实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明确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承担让慈善财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和责任,激发慈善组织做大慈善资产,改变大多数慈善机构只存款不投资,平均投资收益率低的现状[24]。

02 积极引导社会主体参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所有社会主体都是第三次分配的参与者,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企业等是其中的主要力量。社会主体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是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首先,要完善社会组织办社会事业政策制度,鼓励社会组织投资兴办普惠性非营利性的幼儿园、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老年学校和医疗、养老、托育、文化、体育等服务机构。

在共同富裕总体框架下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和范围,引导专业化的社会组织重点服务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社区治理等民政民生事业。社会组织还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从“增量”到“质优”的转变。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是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不能停留于简单重复地规模扩张,更要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从“增量”到“质优”转变。

其次,推动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等机构和城乡社区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在社会救助、灾难救援、养老助残、生态保护等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强化志愿服务与慈善项目、社会工作协同。推进志愿服务激励褒扬、保险保障等制度建设,强化志愿服务相关课程、知识培训,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管理,推广和建设志愿服务站点,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再次,鼓励社会团体、公益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企业和个人创办社会企业,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服务弱势和特殊群体。最后,我国有38万宗教教职人员,近2亿宗教信众[25],要加大对宗教公益慈善的传播和表彰力度,引导宗教慈善活动克服“分散性”“临时性”“随意性”“小、散、乱”等问题,使宗教力量在发扬传统文化和社会救济性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

03 探索完善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创新机制

第三次分配因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机制灵活对市场社会和技术发展具有较强的灵敏性

我们应充分利用第三次分配的这些特点,探索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创新机制。网络慈善作为近年来第三次分配中的热点,有着充沛活力和良好发展前景,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当前,急需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和法律责任,明确互联网募捐平台的法定职责、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依法制止网络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对慈善项目的执行成本、管理费用过高等现象。对互联网慈善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供更多的人才、技术和资金支持。

探索创建以共同富裕冠名的慈善组织或慈善活动,打造致力于共同富裕的慈善品牌,吸纳更多的慈善资源。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推动慈善捐赠由捐钱捐物向捐技术、技能、股权等形式拓展。创新推动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慈善模式。

大力发展慈善信托,出台相关文件支持慈善组织设立信托专户,积极探索与开发合法、高效的慈善信托产品模式,如中诚资本在内蒙古建立“信托+保险”长效机制,即慈善信托通过与内蒙古当地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采取“信托+保险”模式,为当地贫困人群购买相关种植或养殖类财产保险,提高其生产经营抗风险能力,防止因意外或农产品价格波动导致财产损失。

04 建立健全第三次分配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

当前,我国第三次分配的激励政策还不健全,如现行所得税政策对社会资本进入慈善捐赠存在抑制性作用[26],而且,我国第三次分配以企业参与为主,个人占比很低,针对个人捐赠的激励政策有待完善[27]。今后,可借鉴发达国家用“疏堵结合”激励慈善捐赠的做法,完善我国第三次分配激励制度,促进第三次分配发展壮大。

一是要扩大享受税收优惠主体的范围,取消对慈善组织人数和资金规模上的限制;探索建立自然人捐赠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转结制度;出台具体政策将捐赠受益人适当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将互联网平台个人募捐项目纳入捐赠扣除范围;细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规定,鼓励企业非货币捐赠,如实物捐赠和股权捐赠。

二是简化慈善捐赠所得税收减免程序。考虑通过设定条件使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后直接获得两项税收优惠资格;规范临时性、应急性慈善捐赠税收政策;建立财税部门、民政部门等多部门的慈善税收优惠协调沟通机制,解决慈善信托受托人出具捐赠票据难等问题,使申请税收优惠更加便捷。

三是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增值税制度,主要是通过构建全覆盖和累进制的个人税收体系,提高富裕阶层个人之间与代际之间进行财富转移的成本,从而使他们更愿意通过建立慈善机构或基金会来管理他们的财富。四是保障慈善组织和慈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的制度,健全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评价体系,合理调整慈善行业的限薪政策,加大国家和地方各层级对慈善活动的表彰力度,提高慈善从业者的社会地位,增加慈善行业的行业吸引力。

结论与讨论

第三次分配古已有之,它是由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它也是与人的社会性最为接近的资源分配方式,它的内容和形式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它指向的是共同体的共生共存和共同繁荣。在致力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当下,第三次分配发展的内容和形式都超越了以往任何时期,第三次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优势作用体现在: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它有利于激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有助于缓解个体焦虑情绪并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第三次分配领域众多,其中推动共同富裕的主要路径包括:慈善捐赠能有效防止返贫现象和缩小贫富差距;社会企业能促进区域发展和实现先富带后富;志愿服务能有效关注弱势群体和扩展其社会资本;公益文化艺术的发展能促进人们的精神富裕。完善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制度机制,需要培育社会慈善主体,拓展第三次分配的体量和范围;积极引导社会主体参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探索完善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创新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第三次分配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

在大多数时候,我们都是在资源和财富分配的语境下讨论第三次分配,但第三次分配其实早已超出了单纯的分配范畴,而延伸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实上,共同富裕不仅指社会财富的富足与共享,而且包含公共文化(精神富足)、治理、生态等维度[28]。在这个意义上,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还有更多共同议题,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更多议题有赖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发掘。

参考注释:

[1]、[2]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 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77、79 页。

[3]:厉以宁:《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伦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8 页。

[4]:[新西兰]查理的·乔伊斯:《道德的演化》, 译林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93 页。

[5]:Salamon, L.M., Sokolowski, S.W. Beyond Nonprofits: Re -conceptualizing the Third Sector. Voluntas, 2016,27 (4): 1515~1545.

[6]:郁建兴、任杰:《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与政策议程》,《政治学研究》2021 年第 3 期。

[7]、[9]:罗楚亮、李实、岳希明:《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变动分析(2013-2018)》,《中国社会科学》2021 年第 1 期。

[8]:陈宗胜等:《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通论:由贫穷迈向共同富裕的中国道路与经验》,格致出版社2018年,前言第6页。

[11]:王名、蓝煜昕、王玉宝、陶泽:《第三次分配:理论、实践与政策建议》,《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3期。

[10]:金观平:《共同富裕先要共同奋斗》,《经济 日报》2021年8月5日。

[12]:刘文: 《论第三次分配的本质——基于他在性视角的阐发》,《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21 年第 1期。

[13]:杨斌:《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学习时报》2020年1月1 日。

[14]:数据来源:2021年1月31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截止时间2021年1月31日。

[15]:数据来源: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7 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和美国捐赠基金会(Giving USA Foundation) 发布的 2017 年美国慈善捐赠数据。

[16]:[美]戴维·伯恩斯坦:《如何改变世界:社会企业家与新思想的威力》,吴士宏译,新星出版社 2006 年版,第276页。

[17]:[瑞典] 安德斯·伦德斯特罗姆,伊冯·范·弗里德里希,伊丽莎白·桑丁:《社会企业家:影响经济、社会与文化 的新力量》,黄琦,陈晓庆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第321~326页。

[18]:数据来源:《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0)》之《2019 年中国志愿服务发展指数报告》。

[19]:肖雅月、张晓东:《志愿服务的伦理之维》, 《江苏社会科学》2021 年第 1 期。

[20]:刘威:《弱关系的力量——社会关系网络理论视域中的志愿服务行动》,《学习与探索》2015 年第 9 期。

[21]:王爱桂:《从精神贫困走向精神富裕》,《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 年第 5 期。

[22]:数据来源:民政部网站《2021 年 1 季度民政统计分省数据》。

[23]:数据来源:2020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4]:《2019 年中国基金会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 2/3 以上基金会只存款不投资,平均投资收益率不到 2%。

[2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中国宗教》2018 年第 4 期。

[26]:李晶、王珊珊:《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的所得税激励政策探究》,《税务研究》2020 年第 8 期。

[27]:李亦楠:《中美慈善捐赠比较研究》, 《治理研究》2020 年第 6 期。

[28]:陈丽君、郁建兴、徐铱娜:《共同富裕指数模型的构建》,《治理研究》2021 年第 4 期。

作者:江亚川、郁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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