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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税收安排的国际经验借鉴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从全球来看,离岸金融是自贸港的“标配”,优惠的税收安排是促进离岸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全球金融格局调整、全球最低税率达成共识、“十四五”规划确立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目标的背景下,海南各大离岸金融中心的税收制度安排和借鉴国外经验,为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并为其提供相应的税收支持。

加快探索我国离岸金融税收安排必要性

01 离岸金融在全球金融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离岸金融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作为中介向非居民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离岸金融在全球金融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根据 BIS的数据,在2021年三月底,19家“离岸中心”(Offshore Centres)的跨国债权和负债分别为52437亿美元和49890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14.72%和15.63%。

02 税收是离岸金融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

离岸金融作为自由度最高的金融业态,充分体现了资本逃避监管、降低成本、追求最大利润的逐利性。给予离岸金融税收优惠是全球通行的做法。

离岸金融发展初期最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零税收或低税收。

20世纪50年代,欧洲主要由伦敦控制的美元市场对离岸美元交易几乎没有征税,80年代初期,美国建立了国内离岸金融市场,即纽约州对IBF的减税政策。在离岸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开曼、巴哈马、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兴起,形成了避税港型模式。

03 亟待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金融税收制度

从实践来看,我国离岸金融试点业务对境外客户缺乏吸引力的因素之一就是没有相配套的税收优惠安排,因此未来在海南自贸港发展离岸金融业务亟待税收安排配套。

与此同时,随着G20各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最低税率问题达成一致,以及世界各国税务制度的重大调整,我们必须加快构建离岸金融税制,为我国加入国际税制改革奠定现实基础。

04 自贸港是探索离岸金融税收安排的最佳试验田

我国作为大型经济体,离岸金融应先在特定区域内开展试点。海南自贸港定位为“我国深度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前沿地带”,是试点离岸金融业务的最佳选择。

从世界范围来看,成熟的自贸港通常是以离岸金融为核心的,其最大的影响因素除了资金的自由流通,还包括对境外金融服务的税收减免和优惠,以吸引国际金融机构的参与。随着海南全面开启自贸港的筹备工作,研究境外金融税收安排应该被提上日程。

我国关于离岸金融税收文献综述

离岸金融税收涉及金融机构的来自境外非居民的业务收入和支付给境外非居民客户的款项或收益。

税收类型主要为增值税(间接税)、所得税(直接税),纳税人有法人、自然人、流入、出口。离岸金融的税制安排包括国内金融机构从境外非居民客户获得的收益,也包括国内金融机构向境外非居民客户提供的货币或交易所所得。

由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规模很小,专门研究离岸金融税收的文献相对有限,其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01 关于税收在离岸金融发展中的驱动作用

税收法律制度已成为提升金融中心整体竞争力的最重要指标,税收优惠造成了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陈少英,2014)。

实行优惠税制是全球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奉行的一项普遍原则(罗国强,2010)。

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离岸金融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贺伟跃,2015)。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税制较为落后,存在着立法滞后、税收优惠制度缺失、征管制度不合理等问题,无法满足自贸区离岸金融业的发展需要,也不能与国际先进制度接轨(丁国民,2016)。

02 关于我国跨境金融的税收现状

虽然我国当前并无离岸金融税收规定,但与离岸金融税收性质相近的跨境金融税收基本上采用与境内金融同等的税收安排,主要税种和税率包括:企业所得税25%,增值税6%(再加上附加税,即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税率约为6.66%),贷款合同金额0.005%、财产保险合同金额0.1%的印花税,预提所得税10%。与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相比,我国的金融税收水平相对偏高。我国目前跨境金融税收在国内金融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针对跨境的特点适用我国通用的跨境税收征管原则,但针对不同金融产品跨境交易的具体规定分散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中,并且有些由于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难以落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课题组,2019)。

2016年我国金融业实行“营改增”后,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业务全面增收增值税的国家(王毅等,2020)。即使是在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目前对跨境金融业务存在事实上的增值税安排,增值税安排在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执行难点多,可以免税的出口金融服务缺乏明确界定标准;我国没有明确的资本利得税制度,使得整个投资无法计算成本收益且进行对冲管理;目前除上海外,其他重要国际金融中心都不对跨境金融业务征收预提增值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课题组,2019)。

03 关于不同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优惠

各离岸金融中心在税收优惠程度上存在差异,优惠程度最高的是避税港型的离岸金融中心,税收减免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吸引离岸资金的主要手段;税收优惠程度中等的主要是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渗透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前者维持离岸金融业务平台良好运营需要较高的成本,后者希望吸引建设资金;优惠程度较低的是发达国家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其主要目的为了回流本币、平衡国际收支、维持本国国际金融中心的既有地位(罗国强,2010)。

新加坡、伦敦、香港三个国际金融中心的特点是核心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多层次优惠,资本利得税实行多种优惠减免甚至免征(傅士华,2019)。

上海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相比,在跨境金融税收方面,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预提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课题组,2019)。

04 关于离岸金融税收征管

离岸金融税收征管法制主要涉及税收征管原则、国际避税和税收管辖权冲突等问题(罗国强,2010)。

但是离岸金融税收优惠只要符合透明度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就不是有害税收竞争(贺伟跃,2015)。

05 关于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的探索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对离岸金融业务所课征的税率明显偏高,且无任何优惠措施(陈少英,2014)。

上海自贸区发展离岸金融业务需要制定比其他国家离岸金融中心更具竞争力的税收政策,要在税收竞争力和避免税基侵蚀间保持平衡(贺伟跃,2015)。

但上海涉外金融税收制度的目标不是建立新的税收洼地,而是逐步与国际接轨,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傅士华,2019)。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课题组(2019)提出了在上海自贸区试点行业性金融税制安排和区域性金融税制安排的建议。

由于境外金融不是我国金融业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主攻方向,近年来,由于离岸金融试点工作一直没有太大的进展,国内对其相关的研究也相对薄弱。

现有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对离岸金融发展的影响,归纳其特征,并就如何构建离岸金融体系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但对于各种类型的离岸金融体系的税收安排和国际避税、双重征税等方面的问题则较为欠缺。

全球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税收安排

从国际上来看,境外金融分为内外一体、内外分离、内外渗透、避税港四大类,其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预提税等是我国目前最大的一类。总体上,内、外两种类型的税收优惠程度都比较小,其中以避税港型为主,内、外两种类型的税收优惠程度最低(罗国强,2010);从各大金融中心的发展情况来看,各大金融中心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从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较晚,其税收优惠水平较高。

01 内外一体型的税收安排

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市场是由市场主导的,它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与其它金融业务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但是对国外的一些收入却有一定的税收减免。香港,伦敦,卢森堡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一、香港

对于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等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其所得税的基础税率是16.5%,而第一笔两百万港币的收益则是8.25%。符合最低营运条件的银行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率:公司财务中心、专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一般保险、保险经纪、飞机租赁等,适用8.25%税率,船舶租赁免税或8.25%税率,离岸基金、符合合条件的债务票据免征资本利得税。

香港对不同情形的贷款利息收入的税收优惠不同:相联公司在香港之外的地方筹措、商议、批准和订立有关文件,以及在香港之外的地方筹款,也就是,非香港居民公司(例如总部、分支或附属公司),通过或以香港机构的名义,通过或以香港的机构的名义)直接向借方提供贷款,而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由香港机构筹组,并在香港集资的离岸贷款,其利息收入须缴税;相联集团在香港境外成立、但香港金融机构参与融资的境外借贷业务,其中50%的利息收入须缴税;香港机构(仅针对香港企业,尚未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成立,但海外联想集团为融资提供的境外贷款,50%的利息收入须缴税。

二、伦敦

英国增值税税率为20%,但对金融机构大部分业务给予免税。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收调整后的利润征收,税率每年会略有调整,2019年为19%,2020年4月1日起下调至17%。

另外,对于2500万英镑以上的盈利,银行要缴纳8%的附加费用,也就是低于2500万英镑的边际税率是19%,然后是27%。此外,银行还需要缴纳200亿英镑的可征税资产,但事实上,只有最大的银行会为此缴纳税款。由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银行对银行的税务政策没有其它企业那么有利,因为他们得到了纳税人的大力支持。

英国法律规定,对股息没有预提税;发行人为公司、在一家受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收息人为非居民的离岸不记名债券或附息债券无需缴纳利息预提税;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须实行19%的预提税,但是欧元债券利息和期限短于1年的借款利息免缴预提税(王毅,2020)。

三、卢森堡

卢森堡的金融机构的所得税包括四种:

  • 一是公司所得税,目前可征税收入金额超过20万欧元的税率是18.19%;
  • 二是市政商业税,基础税率为3%,乘以各直辖市系数(在225~400%之间);
  • 三是净值税,净资产低于或等于5亿欧元时税率为0.5%,超过5亿欧元部份的净值资产的税率为0.05%;
  • 四是团结附加税,税率为上述纳税额的7%。

综合计算,卢森堡银行的所得税水平大约为25%左右。与财务有关的预扣税有:红利预扣所得税(税率为15%),本地税户年利息收入为250欧元以上(税率为20%),但是卢森堡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和附属银行不需为集团成员的利息支付预扣税款。

从上述三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税收安排可以看出,虽然同是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中心,作为欧洲传统金融中心的伦敦和卢森堡并没有专门针对离岸业务或来自境外的金融业务收入有特殊的税收安排,但对涉及到非居民的预提税都有特定的豁免。香港作为自贸港则对部分金融业务的收入,尤其是来自境外离岸安排的收入,给予更低的税率或免税。

02 内外分离型的税收安排

内外分离型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例如,美国的国际银行机构和日本的境外金融市场,都是以本国的财政税制为基础,对以特别帐户为基础的境外金融服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如果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就必须将离岸帐户中的营业所得与其它所得分开,并单独核算。与其它模式比较,该模式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程度不高。

一、美国

美国金融业税收没有营业税或增值税等间接税,只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州的公司所得税在0-9.99%之间,最高的是宾夕法尼亚,9.99%,哥伦比亚,9.98%,明尼苏达,9.80%,内华达,俄亥俄,南达科他,得克萨斯,华盛顿,怀俄明等州,都是免税的。

在联邦层面,IBF没有税收优惠。在州一级,有12个州,如纽约,加利福尼亚,伊利诺伊,佛罗里达,对 IBF实施了不同程度的税务鼓励。佛罗里达州对 IBF的业务征收的地方税是最优惠的,纽约,加州,伊利诺伊,以及其他地区,将 IBF的净收益与其所有的净收益分开,享受所得税减免,佐治亚境外金融的税金和许可证费用是不需要支付的,但是肯塔基州不会对 IBF进行税务减免或优待。由于各州的税收政策不同,美国的海外金融市场呈现出“一个中央,多个周边地区”的特点。

1987年末,美国543家IBF中,纽约州有254家,占IBF机构总数的近一半和总资产的75%,随后的是加州(100家)和佛罗里达州(79家)(陈卫东等,2015)。

二、日本

日本JOM是基于“国际金融特殊账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日本对 JOM的税务优惠仅限于免征利息税,而对海外帐户的公司税、地方税、所得税、印花税等都没有优惠,因此在海外的税收优惠中,日本的税率是最低的。所以日本的海外金融市场在全球范围和规模上都相对较弱。

03 内外渗透型的税收安排

内外渗透型市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目的是通过离岸金融业务吸引外资,如泰国、马来西亚、印尼。

内外渗透型的税收优惠要高于内外分离型和内外一体型,但低于避税港型。

拿马来西亚举例。纳闽是马来西亚的一个联邦直辖地区,它是在1990马来西亚政府制定的《离岸公司法》和《境外商业活动》的基础上建立的。起初,纳闽岛实行的是“内外分开”的模式,对印花税、增值税、消费税、服务税、预扣税等都是免税的。但马来西亚于2001年修订了一项法令,允许许纳闽离岸岛公司与马来西亚本地有限公司进行贸易往来,纳闽离岸岛的名称也随之变更为纳闽中岸岛。纳闽于2018年修订了税务法规,自2019年起,以3%的税率征收在岸上的商业交易(纳闽公司与马来西亚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以及境外(纳闽公司从事的一切国际贸易)。对于境外金融机构来说,每年的利润可以是3%,也可以是20000。

04 避税港型的税收安排

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岛屿型经济为主,其中大部分是拥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的发达国家的属地,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

一、开曼群岛

开曼本土的任何个体或企业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赠与税或继承税、免征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预征所得税。

在开曼注册成立的公司均有权豁免20年的未来税赋,而每家信托和有限合伙企业均有权豁免50年的未来税赋。但政府对注册的各类离岸公司、离岸信托、离岸基金等收取注册费和年费。政府的税务收入来自间接税,主要包括关税、印花税以及酒店客人税。

二、巴哈马

巴哈马没有直接税,任何个人和经营实体都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资本收益税、遗产赠予税或者继承税、不征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利润汇回税、土地使用税、销售税、入港和出港吨位税等。

关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税收总额的70~80%,平均关税税率达35.9%。消费税是巴哈马2008年7月引入的新税种,即把部分进口商品关税与印花税合并,以消费税的名义在海关征收。

2015年1月1日起,巴哈马对商品和服务征收7.5%的增值税。但在大巴哈马岛自由港区(无税区)领取执照的所有公司和企业,则能获得到2054年前不开征国内消费税、印花税和大多数关税的保证。

三、迪拜

迪拜离岸金融业务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内开展,该中心的所得税为零税率,仅实行增值税,除此之外无其他税种。

对于阿联酋的金融机构,增值税仅要求对向注册在阿联酋的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5%税率缴纳增值税,其余各项收入均为免税或零税率。

05 经历不同模式的离岸金融市场:新加坡

1968年,亚洲货币单位在新加坡成立,实行了内部和外部的分离,1998年开始向内、外两个方向发展,2016年开始了“内、外”一体化。新加坡的境外金融税收制度,在保持原有的只对离岸金融服务进行优惠的同时,还采取了相对较低的税率。

税收优惠是新加坡打造离岸金融中心的重要驱动因素。新加坡于1968年开办境外金融,废除了对非居民外币储蓄的利息所得的预征税款;1972年,中央银行的可转让存单、贷款合同的印花税被废除;1976年,亚洲地区的非居民持有美元债券的利息税被废止,对离岸金融合约的印花税设置为500新台币,同时废除了有关凭证和票据的印花税;1977年,贸易所得税从40%降低到10%;1983年,银行在境外金融市场上获得的贷款所得免税。这种税制的特点是内部和外部的分立。

自2005年起,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持续降低,2005-2007年度的税率分别为20%、2008-2009年度18%和17%。新加坡在金融方面实施了针对具体企业的税务奖励方案,其中包括财务中心奖励(FTC)和金融部门奖励(FSI)。前者可在五年到十年内减免8%的税率,并免除预扣税款;后者为符合资格的金融活动提供了一个优惠的税率,即13.5%的标准级、10%的区域总部和合格基金的10%、增强级别(Deloitte,2019)。此外,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

新加坡的预提税覆盖范围很广,与贷款或债务相关的利息、佣金、手续费等的预提税汇率为15%。然而,对于银行业来说,预扣税款的适用范围更广,例如,银行/联行之间的负债支付(包括利息、手续费等)可以免除,而且,对于大多数客户的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为非居民非居民提供的结构产品的支付,也可以免除。

新加坡现行的财政税制,没有将境外金融与境外金融分开,而对金融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则持续下降,涵盖了大量的预扣税种,这是一种内外一体化的税制安排;在保持原有的内部和外部分离的税制结构特征的基础上,采用特殊的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活动实行较低的税率,体现出混合税制的特征。

离岸金融税收安排几个关键问题

由于境外金融服务涉及到非居民的支付,因此,跨国界的税务问题如预提税、利润转移、双重征税等都是国际上最重要的问题。另外,最近通过的全球最低税率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海外金融。

01 预提税

预提税是指所得税的预先代扣,它不是一个税种,而是指一种缴税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项)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大多适用于对非居民的支付上。

大型经济体和小型经济体对于预提税的安排不同。

作为一个小经济体,海外金融中心通常不会向香港和迪拜这样的非居民的利息收入征收预扣税款。但是,像美国,英国这样的大经济体,对预扣税款的规定通常更为严厉。美国有百分之三十的预提税。新加坡有27%的预扣利息。中国对预提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10%,另外,根据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的税收协议,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得少于10%,即我国与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协议没有规定,只适用于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议,规定了7%的税率。

02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国际税收领域的核心问题。离岸金融的税收安排由于存在诸多税收减免,成为此领域的焦点之一。

在G20的委托下, OECD在2013年发表了《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这是针对 BEPS问题的一次重要的国际税务改革。在2015年10月, OECD公布了所有 BEPS项目的最后结果报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是第一个签署国,其中6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中国。截至2021年8月,OECD的BEPS包容性框架已经有14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

《BEPS多边公约》是 BEPS的主要内容,主要是针对 BEPS,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签订了 BEPS协定。此外, OCED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在2019年末,已有100多个税务辖区、4000多个双边贸易伙伴加入,使得境外金融税收的 BEPS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我国已经加入《BEPS多边公约》,正在通过修改国内税收法规推进公约相关要求在国内落地,只要我国的离岸金融税收安排不违反公约,就不存在BEPS问题。

03 双重征税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双边税收协议,处理双边征税的问题。如香港截至2020年8月已与4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马来西亚与超过80个国家签署了双重税务协议(DTA)。

另外,有些小经济体的海外金融中心,通常只针对本土所得的税收,例如香港,则有区域来源的税收,而香港的盈利则是由香港而来;卢森堡的法律规定,外国的利息、红利等必须遵守收入来源国的税收政策,并在自己的国家享受免税。所以,在海外的金融中心,基本上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04 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

欧盟从2017年12月起发布《税务不合作司法辖区名单》,每年进行两次更新,对于名单上的国家和地区,欧盟建议成员国对其所在地的公司采取立法防御措施,如对部分费用不予抵扣,提高收入预提税税率等。

2021年2月公布的最新不合作名单中有多个小型的离岸金融中心,包括巴拿马、塞舌尔、美属维尔京群岛、多米尼加等。如果离岸金融中心上了这份名单,既影响其国际声誉,同时欧盟将采取取消对其税收优惠、减少欧盟资金投入、加大税收监管等措施,抵销这些地方采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降低其以低税吸引离岸金融机构和客户的优势。

开曼就是其中典型的例子。开曼银行在2020年二月被欧盟正式列为了“黑名单”,这严重影响了开曼银行在海外市场的地位。自那以后,开曼公司就积极配合欧盟,在税务管理方面做出15项法规上的修改。2020年九月,欧盟将开曼公司从黑名单中剔除,并将其列入“灰色名单”(待观察),并于2021年二月将开曼公司从“灰色名单”中剔除。开曼,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等海外金融市场,由于税收透明性和国际间的合作,出台了一项“税务实质法”,规定投资者必须在当地进行实际的经济活动,以获得税务减免。

05 全球最低税率

OECD在2021年七月一日发表了《应对经济数字化下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的声明》,该方案的“支柱二”规定了15%的最低税率,并呼吁在2022年之前通过并在2023年实施。截止到2021年八月底,这项声明获得了134个国家和地区的支持,这些国家有巴哈马,百慕大,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

全球最低税率是国际税收体系改革的一个革命性的成果,即如果一个集团公司在外国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利润,在当地负担的实际税收低于15%,母公司所在国就会补征该分公司或子公司少于15%的那部分税收。

全球最低税率的达成,挤压了国际避税空间,受影响较大的是一些以“避税天堂”闻名的岛屿国家和小型经济体,以及部分高度开放的经济体。根据OECD对111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税率的统计,有23个国家和地区低于15%,其中又有12个国家和地区为零(见表1)。

我国离岸金融税收探索和海南自贸港试点建议

01 我国离岸金融税收改革探索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交行,浦发,招商,平安,深圳发展银行,以 OSA为基础,开展离岸银行的外汇业务,但规模不大。此后相继涌现的 NRA账户、 FT账户等也具备了一定的境外金融服务职能。自2013年以来,我国在自贸区试点建设之后,在一些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也提到了对外汇离岸金融的探索,但始终未能取得突破。

我国离岸金融无论是相对国内金融市场的规模,还是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都很小,在金融开放迈向高水平的情况下,我国离岸金融扩大试点的迫切性日渐突出。

从2013年起,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几个自贸区的整体规划中,都提出了要研究探索离岸市场的税收政策,即:“在与我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不造成税基流失的情况下,积极研究和完善适合海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法。”《2019年上海新片区总体方案》、《中央关于上海浦东地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先导区的意见》,都提出了“在不造成税基流失、利益转移的情况下,试行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制度安排。”

在全球经济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全球经济贸易规则处于调整的背景下,尽早在境外金融税制方面进行大量的试点,不仅是高层次金融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更是一种有效的沟通与影响国际税收规则的工具。

02 关于海南自贸港探索离岸金融税收安排的思考

在海南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从世界范围来看,海南基础相对薄弱,如果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将很难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全岛封闭的筹备工作已开始,为了推动高层次的金融开放,必须加快对跨国金融税收安排(与境外金融税收安排高度一致)的研究。

一、海南实行离岸金融税收安排不涉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实际上是给海南新增加原本不存在的一块业务和收入,不存在税基侵蚀的问题,并且还能够通过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带动金融机构和客户进入海南,促进经济增长,带来其他的税收增长。

同时,由于全球离岸金融市场的高度竞争,市场上利率、汇率等价格指标是高度透明的,金融监管也日趋严格,利润转移的空间日益压缩。

更重要的是,OECD已经建立了防止BEPS的一系列规则,我国已经加入了《BEPS多边公约》,只要海南自贸港离岸金融税收安排遵守这些国际规则,就不会出现BEPS问题。

二、离岸金融税收安排应配套海南自贸港离岸金融业务模式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规定的离岸金融业务尚未有具体落地方案,“通过指定账户”可能是比“在特定区域”更好的选择,可以考虑的账户包括OSA账户、NRA账户、FT账户中的FTN账户和FTF账户。

由于OSA账户只能经营外汇离岸业务,以FT账户作为未来离岸金融业务的基础应该是可行的选择。另外,由于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要求税收优惠以“实质经营”为前提、跨境资金流动要求建立电子围栏“二线”管住,在四种离岸金融模式中,内外分离型可能是目前最可行的选择。海南自贸港离岸金融税收安排,要借鉴美国、日本以及新加坡早期模式的经验,以承载离岸金融业务的相关账户作为税收安排的基础。

三、离岸金融税收安排应对标成熟自贸港

海南是中国唯一的自贸港,定位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我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前沿地带”,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5月在致海南首届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的贺信中提出“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优势”。

由于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后发性,海南离岸金融税收安排需要对标香港、新加坡这些成熟自贸港的经验,才能培育竞争力。

四、参照新加坡、香港的经验对离岸金融业务给予优惠

对于来自离岸金融业务的贷款收入、利息收入等免收增值税,对于符合资格的债券票据、离岸基金等免征利得税,对企业财资中心、飞机船舶租赁等按照7.5%(15%所得税优惠税率再减半)征收所得税。降低或免收离岸金融相关合同的印花税。

五、对非居民不实行预提税

对非居民来自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免征预提税,是各国离岸金融税收安排的通行做法。

为体现海南自贸港的高度开放性,以及在开始之初增加海南离岸金融市场的吸引力,建议对海南离岸金融的非居民客户不实行预提税,由其在本国自行进行税务申报和处理。

六、将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目前,海南全岛封关前的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适用于鼓励类产业,金融业并未列入鼓励类产业目录。

建议将离岸金融业务列入鼓励类产业目录,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在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各项收入进行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再基于实质经营的原则,对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自离岸金融业务的利润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使得海南的离岸金融业务所得税水平与香港、新加坡等自贸港相比具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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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凡)

作者:

王方宏(中国银行海南金融研究院)

投稿及合作:xiaoyao@caifuguanl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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