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属能成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吗?

想为多年帮助自己的朋友留一笔钱,持续资助一个孩子读书,或者让长期照护自己的人获得一份保障,能不能把对方列为家族信托受益人?
中国内地信托公司开展的家族信托业务,对受益人的范围有明确要求:自然人受益人应当是委托人本人或其亲属,而且委托人不能是唯一受益人。
因此,委托人以外、与委托人没有亲属关系的个人,不能成为这类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如果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受益人还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这项例外不适用于朋友、照护者等非亲属个人。
全文目录
第一章哪些人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哪些人不行?
第二章不能纳入家族信托的人,该如何安排照顾?
第一章 哪些人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哪些人不行?
1. 没有血缘关系,就不能成为受益人吗?
没有血缘,不等于没有法律上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因此,判断受益范围时,不能只看对方是不是自己的血缘后代。
例如,依法成立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也存在姻亲关系。因此,即使没有血缘,也不能直接把这些人归为“非亲属”。
非婚生子女也不能被归入非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其他家庭成员是否认可,不改变这一基本规则;如果亲子关系本身存在争议,则需要先查清亲子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但仅仅长期照顾一个孩子、为孩子支付学费,或者把孩子称为“干儿子”“干女儿”,并不会因此形成法律上的亲子或收养关系。尤其是对于好友遗孤、受资助的学生等,仍需核实双方的法律关系,不能仅凭称呼或多年的付出认定亲属身份。
朋友的帮助、保姆或护工多年的照护,可能是委托人想为对方安排财产的原因,但这些付出本身不会建立亲属关系。如果双方也没有其他亲属关系,就应考虑家族信托以外的照顾方式。
2. 离婚、再婚或长期共同生活,会怎样影响受益资格?
婚姻或家庭关系发生变化后,先要分清:是准备新增一位受益人,还是处理已经设立的信托中某位受益人的权利。
如果离婚后双方已无其他亲属关系,前配偶就不能再作为新增受益人纳入这类家族信托。但如果前配偶在离婚前已经是受益人,离婚并不意味着原有受益权随之消失。
《信托法》第五十一条对变更受益人、处置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规定了相应条件。离婚后原有受益权是否调整,要结合信托文件和适用规则判断。委托人需要核对文件中如何列明受益人、是否约定婚姻变化后的处理方式,以及变更受益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如果委托人与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委托人与继子女之间具有姻亲关系。因此,可以按亲属身份考虑将继子女纳入家族信托,不能因为没有血缘关系、未曾抚养教育,就直接将其排除。
但如果这段婚姻后来解除,就不能只凭过去的“继子女”身份判断新增资格。按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当事人如果主张继父母与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不再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已依法成立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属于例外。
因此,依法成立且仍有效的收养关系,可以继续作为按亲属身份申请的依据;其他情形要确认离婚后继亲关系是否保留。
若亲属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没有其他亲属关系,就不能再将其新增为这类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离婚前已列入信托的,则仍须按信托文件和变更规则处理原有受益权。
对于长期伴侣或晚年伴侣,如果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也没有其他亲属关系,对方就不能成为这类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共同生活多年,不会改变这一结论。
但伴侣与委托人所生的孩子,应按孩子自己的身份判断。只要亲子关系依法确认,就不能因为父母未结婚,而把孩子排除在亲属受益范围之外。
如果家庭关系变了,那受益资格和既有权利该怎样判断?
准备新增受益人:若拟新增的是委托人以外的个人,先确认对方与委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再由受托机构审核具体安排。
已经列入信托的受益人:核对信托文件和适用的变更规则;离婚不意味着原有受益权随之消失。
确认亲属关系后,委托人还应向受托机构提供证明材料,由受托机构按业务要求审核具体安排。
第二章 不能纳入家族信托的人,该如何安排照顾?
家族信托之外,还可以考虑直接赠与、持续资助、遗赠,或在符合条件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
选择具体方式之前,出资人要先确认:这笔财产属于谁,自己有权安排多少,以及这样安排是否合法。即使钱是自己赚的,或者账户、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也未必能够全部按自己的意愿处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区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涉及共有财产,出资人还需依法处理其他权利人的权益。
有些需求还需要组合安排,例如既希望持续支付学费,又希望自己去世后资助能够继续。
不能纳入家族信托,怎样选择照顾方式?
一次性支持——可考虑赠与
先确认财产权属、付款性质和对方是否接受;不能把履行已有义务一概当作赠与。
按期承担费用——可考虑持续资助
约定资助范围、期限和停止条件,落实资金来源及付款安排;涉及代理时,还需确认权限。
身后留财产——可考虑遗赠
明确个人财产范围、遗嘱形式和执行人,并考虑受遗赠人如何及时表示接受。
希望对方照顾晚年——可考虑遗赠扶养协议
在符合条件时采用,约定对方未来承担的照护责任,并评估其履行能力。
具体需求可能需要组合安排;涉及共有财产时,须依法处理其他权利人的权益。
1. 如果只是想给一笔钱,直接赠与可以吗?
如果希望用自己有权处置的财产,向恩人、好友或长期照护者提供一次性支持,可以考虑赠与。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还需要对方表示接受。
不过,给钱未必就是赠与。额外给一笔钱表达感谢,与支付已经约定的照护报酬不同。如果付款是为了支付子女抚养费、结清已经约定的照护报酬,或者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给付义务,就应先查明这笔钱所对应的义务,不能仅凭收款人是非亲属便认定为额外赠与。款项能否撤回或要求返还,也要根据具体义务和适用规则判断。
婚外关系中的赠与,还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如果夫妻一方出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置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并依法处理返还等后果。因此,要判断一笔付款的性质,就需要查明钱从哪里来、为什么支付,以及是否用于履行已有义务,不能只看收款人的身份。
即使已经答应赠与、签了合同,也还要看财产权利是否已经转移。一般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这项任意撤销规则。如果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登记或办理其他手续,双方还要完成相应手续。
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不能仅因改变主意,就要求对方退回财产。不过,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依照法定规则撤销赠与。行使撤销权,还要符合相应条件和期限。
如果赠与人希望对方把财产用于特定事项,可以考虑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义务。双方应写清用途、受赠人需要做什么,以及没有按约履行时如何处理。仅在口头上嘱咐“留着养老”或“只能用来读书”,未必足以解决后续争议。
2. 如果想持续支付生活费、学费或医疗费,该怎么约定?
如果希望帮助患病好友支付治疗费用,或者资助一个孩子完成学业,一次把钱给完未必符合实际需要。出资人可以结合费用发生的时间,按期支付,或者按约定承担某些费用。
假设要资助一个孩子读书,双方可以先说清资助范围:只负担学费,还是也承担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到什么阶段、金额如何计算、由谁提交材料和收款,以及学业计划变化后如何调整,也应写入约定。双方还需约定停止资助的条件。医疗资助则要结合实际需要,约定承担哪些费用、最多支付多少,以及怎样确认费用。
如果受助人未成年,或者需要他人代理,出资人就要确认谁有权代理受助人作出约定、谁负责接收和管理款项。出资人不会仅因资助了一个孩子,就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即使双方签好了协议,出资人仍需要落实后续资金来源,并确定由谁办理付款。如果每次都要由出资人亲自转账,那么出资人患病、失去处理事务的能力或者离世后,付款就可能会中断。
如果持续无偿资助构成赠与,就还要遵守赠与的相关规则。例如,《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因此,资助协议应与资金来源、付款安排一起考虑。如果只约定分期给钱,这笔钱并不会因此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出资人如果还希望自己离世后继续资助,就需要进一步安排由谁接续管理和支付。
3. 如果我先离世,谁来落实后续的照顾安排?
如果担心自己过世后无人落实后续的安排,那可以考虑通过遗嘱把财产遗赠给对方,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办理遗产事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允许自然人以遗嘱,将个人财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立遗嘱人需要先确定自己能够安排的财产范围。如果财产由夫妻或家庭成员共有,就要先分清其他人的份额。遗嘱还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执行遗赠时,也不能妨碍依法应缴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遗嘱的写法也会影响效力。例如,自书遗嘱需要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则有见证及逐页签名、注明日期等要求。需要见证人的遗嘱,受遗赠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受遗赠人还需要及时确认是否接受遗赠。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因此,立遗嘱人安排身后事时,也要考虑由谁保管遗嘱、如何及时通知受遗赠人,以及受遗赠人怎样保留自己已表示接受的证据。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则按法定规则确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和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并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如果立遗嘱人希望自己去世后,受助人仍能每月领取生活费、获得长期医疗资助,就还要另行安排由谁持续管理财产、如何支付费用,以及原负责人不能继续履职时由谁接替。
《民法典》允许自然人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如果确实需要在自己离世后继续管理财产、分期支付费用,可以进一步评估遗嘱信托或其他适合的信托安排。
不过,“通过遗嘱设立”与“属于哪类信托业务”是不同的问题:如果由信托公司按家族信托业务承做,仍须遵守前述受益范围要求。因此,为非亲属评估信托安排时,应先核实拟采用的业务类别及其受益人要求,再确认谁愿意并能够担任受托人、财产如何交付或登记,以及给付条款和费用。
4. 如果希望对方照顾自己晚年,财产该怎么安排?
如果希望对方照顾自己的晚年,并在自己去世后取得约定财产,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考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与感谢过去的帮助或支付当下的服务费用不同,这种安排需要约定对方未来承担的照护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对方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双方需要把“照顾到老”说具体:平日由谁照料,生病时如何协助就医,生活和护理费用由谁承担。如果需要聘请护工或入住养老机构,还要约定由谁联系、费用怎样支付。受照护人去世后的事务由谁处理,也应另行约定。准备承担照护的一方,也要据此判断自己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能力和资金。
如果双方是年龄相近的朋友,还要考虑今后各自的身体状况。如果约定负责照护的人后来也需要别人照顾,双方就可能需要调整原来的安排。是否可以借助其他服务、无法继续履行时怎样处理,都应在签约前谈清楚。
在照护过程中,双方可以保留服务、支出和沟通记录。如果有人没有按约履行,或者双方希望结束安排,就需要结合协议性质、已经履行的情况和适用规则处理。承担照护的一方能否取得约定财产,也要结合协议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对于不能成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的人,仍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他安排或照顾方式。选择时,先明确希望何时给付财产、是否需要长期管理,以及是否要求对方提供照护,再据此确定合同或遗嘱怎么写、由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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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排版:财策智库
参考资料:
[1] 中国政府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及附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
[2]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3] 北京市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16
[4]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形成的情形》,2015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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