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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慈善信托的运用和相关问题探讨

如今我国捐赠途径主要有三:一为法人慈善组织(如红十字会),二为非法人慈善组织(如民间成立的互助会),再者就是慈善信托。

自疫情爆发后,社会各界紧急调配物资驰援武汉、爱心汇流。在全民抗击新冠疫情的紧要关头,武汉红十字会被爆出仓库囤积大量捐献物资、疑似把医疗防护用品发给莆田系医院却不向三甲协和分配、网曝物资清单发放不公等问题,引发广大网友的强烈质疑和谴责,人民日报连发微评“不怕失误,就怕失守”“失职失责,必被问责”。对比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在新冠疫情中物资调配的及时性及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抗疫慈善问题一时间被推向了风口浪尖。

如今我国捐赠途径主要有三:一为法人慈善组织(如红十字会),二为非法人慈善组织(如民间成立的互助会),再者就是慈善信托。本文旨在对2020年我国新冠疫情下慈善信托的运用及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慈善信托的运用

●  慈善信托始运作

2008年6月,长安信托(原西安信托)成立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信托规模为1000万元,信托期限为3年;信托目的是受托人在信托监察人监督下,将信托资金定向用于陕西地震灾区受损中小学校校舍重建、或援建新的希望小学等公益项目。该信托计划被视为国内首例标准化公益信托。

●  慈善信托在新冠疫情中的运用

1、资金类慈善信托

“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简称“专项慈善信托”)为中国信托业协会倡导成立的开放式信托,委托人为61家信托公司。截至2020年1月28日,该专项慈善信托募集资金3080万元,全部用于国内新冠疫情防控。

2、实物类慈善信托

除以资金作为慈善信托财产的常规模式之外,慈善信托还可以以物资作为信托财产。比如,光大信托在新冠疫情爆发第一时间成立的“蓝帆医疗实物救援慈善信托”,委托人就以100万只医疗级防护手套作为信托资产。

二、慈善信托的法律基础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慈善组织,我国目前慈善信托实例多以信托公司为主。

2001年《信托法》首次对公益慈善作出了专门的信托规定;2016年《慈善法》纳入了“慈善信托”的内容作为独立章节;201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联合发布《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完善了慈善信托的相关内容;2020年1月8日,民政部发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都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慈善信托的法律优势

日渐增多的慈善信托出现在新冠抗疫中,并得到广泛且快速运用,得益于其具备的以下优势:

1、慈善信托设立灵活。

根据《信托法》第7条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不仅可以是资金、实物,也可以是委托人合法的财产权利。据此,资金、股权、债权、房产、实物物资等均可作为信托财产成立慈善信托。但非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矿藏、毒品、珍稀动植物等,不得用于设立慈善信托。

2、慈善信托更能体现委托人(即捐赠人)意愿。

在信托模式下,信托目的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完全取决于委托人意志,慈善信托受托人需依据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运用慈善信托财产,将本金、收益或者实物资产分配给慈善信托受益人。

3、慈善信托的公信力较高。

信托公司不仅要受银保监会的监管,还要受民政部、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等多方监督,透明度和公信力均能保持较高水平。

4、慈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27条:“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慈善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一经设立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避免了实际中因账目不清发生混同。

5、慈善信托成本较低。

对于慈善信托项目,信托公司收取的费用一般为0%-1%。而面对新冠疫情,几乎全部信托公司均选择了零信托报酬运作慈善信托。但就以往的慈善组织捐赠模式来看,基金会的成本约能占到10%。

四、关于疫情下慈善信托若干问题的探讨

●  紧急状况下的慈善信托备案制度

法条指引:

《慈善法》第45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15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条:“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实行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16年《慈善法》确定了慈善信托备案制,慈善信托自此不再延用2001年《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批准制,放宽慈善信托的设立条件便于鼓励发展慈善信托,也便于民政部门进行统计管理。

但就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看,情况急迫且在春节假期,加之各省市为防控疫情相继出台政策延长假期,若有第一时间成立的慈善信托来不及也无法在7日内进行备案的,其信托效力如何?是否会因未经备案而导致无效?

德恒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关于备案制的规定,未经备案仅依法不享有税收优惠,并不必然导致慈善信托无效。但进一步说,赋予备案慈善信托以税收优惠目的即在于鼓励发展慈善信托,7日内无法备案仅是当前特殊情况下个例,并非出于受托人主观故意。基于本条立法目的,疫情过后及时补备案的亦不应剥夺其税收优惠。又或者实践中将7日备案期理解为7个工作日更为合理。

而关于《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前10日报告制度更是无法适用于疫情急迫、急需成立慈善信托的情况。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信息,光大信托在本次疫情中率先成立的“蓝帆医疗实物救援慈善信托”和“光信善·欣鑫慈善专项慈善信托”两只慈善信托也是仅完成中信登系统预登记,并向地方银保监局、民政局报备,出于疫情的急迫性,各项物资已先行发放,后续手续正在加紧补办。

●  慈善信托的公示公信

法条指引:

《慈善法》第71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法》第48条第2款:“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58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

上文所讲慈善信托备案制度,其目的之一即在于对慈善信托公示公信,可以说备案制的确立为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20年1 月8日,民政部发布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严格监管,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根据《办法》的内容,慈善信托需要在设立环节、存续环节、终止环节进行信息公开,并接受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托监察人、公众、媒体等方面的监督。在《办法》尚未正式公布前,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仍需依据《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可借鉴《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内容。

新冠疫情爆发后,多只慈善信托迅速成立、共同发力,民众也较往常更为关注慈善捐款捐物的动向。目前来看,多家信托机构均在网络平台做到了资金和物资流向的公示以便公众和媒体监督,由中国信托业协会发起的专项慈善信托更是设立了严格的监察机制:由61家委托人表决产生委托人管委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由2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外部监察人,中国信托业协会在网络平台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但毕竟《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关于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多为原则性规定,慈善信托信息如何公开、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如何接受监督等具体环节,还需《办法》早日落地予以确定。观之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虽早已有《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进行详细规范,却仍在实践中饱受民众媒体质疑,慈善信托公示公信之路想必也会道阻且长,如何确保慈善事业信息透明公正,需政府、机构、民众、媒体等各方力量集体努力。

●  慈善信托的救济途径

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除依法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除此之外,还应及时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若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如何对慈善信托进行救济?

1、变更受托人。

《慈善法》第47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信托法》68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以上,《慈善法》和《信托法》均规定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变更受托人。但由谁来变更?是慈善法中规定的委托人变更还是信托法中规定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一般认为是按照慈善法中规定的由委托人进行变更,实践中各信托机构在信托合同中也大多明确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无力履责时由委托人变更受托人的条款。

2、监察人制度。

《慈善法》第49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注意的是,从上述规定来看,监察人不是强制性设立,而是取决于委托人的需要。这虽然可以节省信托成本,但弱化监察人角色设置容易造成慈善信托监管漏洞。且若委托人出于成本需要并未设立信托监察人,监察人的救济渠道也便成虚设。

3、民政部门行政处罚。

《慈善法》105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4、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对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违反管理义务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5、鼓励公众、媒体监督

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慈善信托,在慈善事业上,总应是鼓励公众、媒体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进行监督,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种大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慈善通道是汇集各方力量进行援助的重要助力,过去只发展法人慈善组织的局面正在逐步改变。但鉴于民众对于慈善信托的概念依然比较陌生,在慈善信托的发展中应以保护和鼓励为主,刺激其生长,毕竟在慈善领域也需要多种制衡和良性竞争。

作者:王景

参考资料:
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托消息汇2020.2.4星期二》
和讯网:《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20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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