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薇娅税案看网络主播税务法律风险及合规方案
一. 背景事实
2021年12月20日,杭州市税务局官网公布,2019年至2020年期间,网络主播薇娅(黄薇)涉嫌重大偷逃税款问题,具体偷逃税款行为如下:
(1)隐匿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2)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3)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二. 薇娅方声明
2021年12月20日,薇娅配偶董海锋在微博发布《致歉信》,称就薇娅电商直播相关税务事项,薇娅团队曾聘用中介机构进行税务统筹合规,发现这些税务统筹存在问题后,自2020年11月至今,薇娅团队终止了税务统筹,按照45%个人所得税率全额缴纳相关税款,并主动补缴在此之前的不合规相关税款。
三. 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0日,杭州市税务局官网公布,就“薇娅偷逃税事件”,杭州市税务局对薇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
(1)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
(2)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
(3)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
四. 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20日,就“薇娅偷逃税款案件”答记者问时,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回复,薇娅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封杀”是一种怎样的行政处罚
5.1 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中,第四项“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系行业限制、禁止准入处罚,与禁止网络主播从事直播带货的“封杀”性质类似。
5.2 薇娅被“封杀”有无法律依据?
“薇娅偷逃税案件”曝光后的数小时内,薇娅微博、抖音号、淘宝直播间、快手、小红书等平台账号相继被各网络平台封号。薇娅目前无法通过任何网络平台进行直播营业。网络平台并非有权作出行业禁令的行政机关或经授权主体,目前并不清楚网络平台的“封杀”属于自发性质,还是受命于相关行政机关。各平台的统一行动显示这一封杀可能源于相关方面的指令。此前,中宣部及国家广电总局均有相关通知,可以视为一个风向标。但是,如国家广电总局下达了“封杀”令,那么该“封杀”令的合法性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六. 是否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薇娅大概率不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其一,薇娅与杭州市税务局应该有过较长时间的前期沟通,不排除已经私下表态接受行政处罚,不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二,即使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薇娅可能预估胜算反转的概率很低。
其三,杭州市税务局手上有“大牌”,不排除后手进一步打击薇娅,这对于薇娅有很强的威慑力。比如,杭州市税务局仅对薇娅2019年至2020年两年间的税务问题进行稽查并作出处罚,但并不意味着2019年之前薇娅网络直播不存在相关涉税问题。同时,如果杭州市税务局不网开一面,薇娅甚至其配偶董海锋可能此次会有刑事责任的风险。反过来,如果薇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2019年之前的潜在税务问题可能产生后续税务行政处罚,从而可能转而成为一个刑事问题。
七. 后续“大招”
薇娅偷逃税案件曝光后,2021年12月22日,北京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等相继发布通告,督促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网络主播等,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那么,网络主播应该如何应对呢?之前一窝蜂做不靠谱的税务筹划,难道现在一窝蜂去“自首”吗?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网络主播应该与靠谱的税务律师或税务顾问先做一个评估,之后才能决定应对策略。
八. 可能的税务筹划思路
网络主播是个正常需求,前提是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边界。但是,实务中确实存在很多争议,比如个人所得与生产经营所得的界线、核定征税的法律效力等。笔者在这里提供一个简单的思路,帮助相关方尽可能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当然,不是说这个思路就一定可操作。最终落地的方案,需要考虑监管形势及收益风险比较。
8.1 与税收洼地签订协议
对于拟在税收洼地设立企业主体的网络主播,建议与税收洼地招商局或相关部门签订书面协议,将拟设立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协议条款明确约定。当然,很多时候签订书面协议可能存在一定困难。
从网络主播角度来说,税收洼地承诺的税收优惠,比如核定征收,可能是较难兑现的。基于优惠政策在税收洼地设立企业主体,如果网络主播被罚,即使税收洼地似乎也存在一定的关联,但网络主播实质上是无法以法律手段向税收洼地追偿的。
8.2 设立单一企业主体
网络主播为偷逃税款之目的,设立多个未有实际业务运营的空壳企业,并且利用该等空壳企业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与交易对手进行往来,该种税务筹划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系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网络主播可以设立单一企业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网络主播与该等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从而可以享受企业主体的税务优势。
实务中,目前存在一种偏颇的认识,因为网络主播是个人,而且收入很高,所以必须按照45%的最高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观点稍显“剑走偏锋”,也与经济惯例并不相符合。如网络主播设立单一企业主体,并且以该企业主体的名义收取费用,实际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违背税法上的“实质胜于形式”原则。换言之,这是法律所允许范围内的合法税筹手段,不能简单直接定性为偷逃税款。
8.3 实际经营
“实际经营”系税务机关判断网络主播设立企业主体的重要标准,如该等企业主体未有实际经营,其往来行为将被认定为“为改变收入性质的虚假交易”,因此,对于所设立的企业主体,网络主播应考虑该主体的实际经营状况,比如在当地增加资产、人员、场所、经营活动等。
网络主播活动的地域性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假定网络主播在上海市崇明区设立单一企业主体,且具有实际经营,即使特定活动的合作方或发生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对于该企业主体或网络主播的税收管辖权,应该也在上海市崇明区,而非浙江省杭州市。
九. 税筹中介机构及法律责任
根据薇娅配偶董海锋的声明,税筹中介机构对薇娅偷逃税案件所涉的逃税手段提供筹划措施、风险评估的咨询服务。如该等税务筹划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税筹中介机构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税筹中介机构是相关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代理人员或机构,其可能面临的是其所代理的网络主播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税筹中介机构是税务代理人之外的第三方机构,根据上述第九十三条,可能面临的是该网络主播未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在刑事责任方面,如该网络主播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安机关有权进行逃税罪立案,届时税筹中介机构可能因与其存在逃税共谋,被认定为逃税罪的共犯。
十. 一点观察
“薇娅税案”可以说是前无古人,该案对后续网络主播合规纳税借鉴意义是巨大的。对于该案事实及行政处罚,如简单否定网络主播设立企业主体,那么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对于薇娅的刑事责任,笔者估计可能性很小。相应地,薇娅配偶董海锋或税筹中介机构将大概率不被视为逃税罪的共犯。对于“薇娅税案”的后续进展,笔者也将持续关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