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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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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主要分为常规红筹架构—股权控制,以及协议控制架构—VIE两种。纵观企业境外上市的整个过程,不论是上市前还是上市后,往往涉及比较复杂的企业重组。由于企业所处上市的阶段不同,境内和境外重组可能同时存在,一旦在重组上出现税务问题,将直接关乎企业的上市进程。也正是因为这样,有关企业重组的税务成本和合规也成为了境外上市总成本里需要着重考量的一个问题。

 

公司重组的参与各方:

(1)被收购或被转让公司;

(2)被收购或被转让公司原股东;

(3)收购方或受让方公司;

(4)收购方或受让方股东;

(5)与转让方或受让方有合同或法律关系的其他人,如债权人。

 

公司重组的类型

根据重组的法人实体作为交易的一部分是否消失,公司重组可以分为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两大类,合并进一步分为吸收合并和创立合并,分立进一步分为存续型分立和新设型分立。

 

(1)吸收合并:A+B=A  

是指其中一个或多个转让方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和负债被转让给一个单一的受让方公司。完成法律相关要求程序后,转让方公司通常不再存在。这种情况下的公司消失通常不是基于交易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也不是进行公司清算,而是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达到交易结果。

 

(2)创立合并:A+B=C

是指两家或多家公司将其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创立合并与吸收合并的实现方式相似,都是将所有或几乎所有的资产依法转让以换取股份。区别就在于合并时受让方公司是一家预先存在的公司还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

 

(3) 存续型分立:A=A+B

是指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转让给至少一家或一家以上预先存在的公司。分立时子公司的股权被母公司用来置换分拆出的子公司股权。

 

(4)新设型分立:A=B+C

是指一家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转让给至少两家或两家以上新设立的公司。分立时,子公司的股权在母公司新设立的两个或多个子公司间被分配,而母公司对原子公司的股权最终被清算而消除。

 

重组实现形式

(1)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一家或多家公司将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新成立或已存在的公司,以换取不同形式的对价,如股票、证券、现金、实物资产或负债转移。在资产收购中,转让公司可以在转让后继续存在,也可以在完全清算中将收益分配给其股东。由于重组涉及实质性和重大的结构性经济和法律变化,为了符合重组的条件,资产收购通常必须涉及转让方几乎所有资产的转让。转让一小部分资产被视为出售这些资产,而不是重组。

 

(2)股权收购

股份收购是指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新成立或已有的公司,以换取任何形式的对价,如股份、证券、现金、实物资产或负债转移。同样,只有在股权转让涉及大量控股时,该交易才会被视为重组,受让方公司在被收购公司的日常事务中最终获得控制权或重大影响。

 

(3)注册管辖权或公司形式变更

两者都包含法律结构变化,但不一定涉及公司业务开展方式的实质变化。也就是说,虽然所在地或公司形式发生变化,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济活动仍会保持不变。当公司所在地从一国迁往另一国时,或公司形式发生变化时,公司法规定可进行公司清算并设立新公司。通常,当在同一国家内注册地移动或形式发生变化时,大多数公司法都规定公司的合法身份保持不变。

 

(4)资本重组

资本重组是公司融资方式的变化,即股本或未清偿债务的结构变化。与大多数注册地或公司形式的变化一样,公司的法人身份保持不变。

 

(5)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可以采用以上任何一种形式,其特点是一家或多家公司会被宣布破产,因此相关公司的未清偿债务被重新安排。虽然重点是债务重组,但也可能涉及股本重组,以及一个或多个公司实体的清算。

 

非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各方涉税情况

(1)转让方公司

无论公司以何种方式进行重组,通常会按照所得税体系下相关规定,将转让方公司消失的重组视为转让方向受让方公司转让资产和负债。这种资产转让被视为出售,任何收益都应纳税,任何损失都可以扣除。

 

损益金额按照正常所得税规则计算。假设所有资产按照相同的规则征税,则收益或损失按转让方以股份、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形式收到的总对价与转让的所有资产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 对此类转让征税的结果是,在重组之前已被递延征税的所有未实现利润和收益将实现,从而产生现时纳税义务,计税基础经过交易后最终回归到当前的市场公允价值。

 

对转让公司的收益征税的税率取决于对利润和资本利得征税的一般规则,只是在有些国家,利润与资本利得,对于公司所得税而言,会采用不同的税率征税,可能会进一步产生利润与资本利得在总收益中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

 

(2)转让方股东

股东是否会在重组中征税,取决于资本利得征税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在许多税收制度中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实现资本利得的纳税人类别以及持有股份的目的及持有资本的时间等因素。

 

若交易所涉及的国家对股权相关的资本利得规定全部征税,则无论持有股票的持有人是谁、持有股票的原因为何,转让公司股权以换取受让方公司的股份、债券、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都应征税,不属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

 

但实际情况中,在其他许多国家,特别是在欧盟,当个人股东长期持有股份时,其出售股权所产生的收益不征税。但是,在某些国家,当个人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数量时,股份收益就会列入征税范围。当个人股东出于交易或出售目的持有股份时,几乎所有国家都会对出售或置换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征税。

 

(3)受让人公司

应税合并后,转让方的资产将在受让人手中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作为新取得的资产购置成本,进而成为新的计税基础。不仅如此,后续利润、折旧、资产的资本利得与损失将不再以资产在重组前的旧价值为基础计算,而是以合并或分立时赋予它们的新价值为基础。也就是,受让方的一些资产(通过转让方转让而获得的资产)将按当前价格进行税收评估,而其他资产(受让方在重组前拥有的资产)将反映历史价值和折旧价值。重组还特有的一个问题就是会产生商誉,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总购置成本将超过单个资产价值的总和,多出来的差额即为商誉。

 

转让方公司清算的应税重组下,转让方原享有的税收抵免、免税和其他税收优惠通常会被取消,税收优惠不会被转移。清算前的亏损等也不允许结转,受让方公司不会继承转让人的任何损失,税收损失也同样不会被转移。

 

由于篇幅有限,关于企业重组的会计操作、特殊性税务处理及所得税以外税种相关内容会在下一篇进行整理分享,欢迎您持续关注我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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