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的婚姻如何解除?(下)
《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香港居民,婚姻如何解除?(上)》中,笔者介绍了一方为大陆居籍,另一方为香港居籍的夫妻可以选择何地、何种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基于读者可能对香港离婚的方式和程序较为陌生,因此今天将重点介绍如何向香港家事法庭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
与大陆可选择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方式不同,在香港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一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读者可以通过以下几部法律了解香港现行的主要婚姻制度,如香港法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179A章《婚姻诉讼规则》、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639章《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A章《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
香港法律规定,属于下列条款规定的主体,可以在香港申请离婚:
1.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
2. 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
3.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可以看出,想要在香港申请离婚,当事人必须要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身份、居籍、住所等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香港的离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起:
1. 由一方提出的离婚呈请
2. 由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申请
一、单方呈请
就单方呈请应提供如下的证明:
离婚呈请可由夫妻中任意一方向法院提出,且使法院认可以下一项或多项事实。
(a)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单方呈请离婚的程序:
单方呈请离婚所需资料:
(1)离婚呈请书
(2)法律程序通知书
(3)文件送达认收书
(4)属实申述
(5)呈请人家事调解证明书
(6)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
二、双方申请
共同申请离婚表明夫妻双方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所涉及的程序、步骤、应提交的材料相比单方呈请更加简化。
双方申请离婚的程序:
双方申请离婚所需资料:
(1)共同申请书
(2)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
(3)共同申请人家事调解证明书
可以看到,无论是当事人单方呈请还是双方共同申请,均有一个法庭先颁布暂准判令解除婚姻,在六个星期后由当事人申请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的过程。该暂缓期一方面是为了让夫妻双方在六个星期内再次考量此段婚姻关系是否已到无法挽救的地步,另一方面也是让香港法庭考虑当事人子女日后的福利安排。运用到具体的离婚程序中就是:当事人想要正式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在法庭颁布暂准判令6星期后,填写“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通知书”并交回法庭。对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即使子女年龄已逾18岁,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法庭会综合考虑他们日后的福利安排,只有法庭满意对子女所作的有关福利安排,且当司法常务官认为一切已符合法律规定时,才准许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命令,向双方发出一份绝对判令证明书。
因此,在香港申请离婚的步骤可以总结为:呈请人/申请人于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向司法常务官申请将案件排期审讯。若属离婚呈请,必须确定呈请书已送达至答辩人后才可排期聆讯;若属共同申请,当离婚所需文件已备齐全,便可排期聆讯。司法常务官安排好聆讯日期、地点及时间后,将会通知诉讼各方出席。若法院认定此离婚案件证据充足,将会颁布暂准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最后,对于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香港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拟诉讼离婚的夫妻必须聘请律师协助处理离婚事宜。但从上述可见,倘若双方当事人已就财产归属、未成年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问题达成合意且案件未涉及其他法律问题来共同申请离婚的,可以不用请专业人士协助离婚手续办理;如果是单方呈请离婚,因所需资料、过程步骤、审理过程等相对繁琐冗杂,且涉及财产权属和人身关系的争议会影响法官对是否准许离婚的定夺,加之各地区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不尽相同,为更好地化解所遇困境,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