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塞舌尔和开曼基金会(下)
01 法律文件
· “Charter” 章程
章程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每位设立人或设立人的代表签署。
章程中应记载基金会以下内容:
a) 基金会名称;
b) 设立人的名字及地址;
c) 基金会设立的目的;
d) 基金会的初始资产;
e) 如基金会的设立出于特定的目的,则应写明该目的;
f) 管理委员会的设立;
g) 基金会在塞舌尔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h) 基金会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i) 基金会特定情况下的清算和解散;
j) 指定基金会受益人的方式。
· “Regulations” 规则
塞舌尔《基金会法》写明:基金会可以制定规则。由此可见,规则是可选择性制定的文件。
规则可规定管委会如下内容:
a) 首任管委会成员的姓名和地址;
b) 对管委会成员的任免;
c) 管委会做出决议的方式。
与章程不同,基金会的规则无需提交至注册处,仅需在注册代理人处备存。但是,当规则与章程出现冲突时,应以章程所定内容为准。
开曼基金会的法律文件大体上可分为:宪纲(Constitution)和规章制度(Bylaws)
· “Constitution” 宪纲
基金会的宪纲由组织大纲(Memorandum)和章程细则(Article)组成,但不包括规章制度(Bylaws)。
· “Bylaws” 规章制度
虽然基金会的规章制度不是宪纲的组成部分,但基金会宪纲可以对基金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变更做出规定。规章制度相当于内部的文件,因此善意相对方与基金会进行交易时,无需参考基金会的规章制度亦无需求证董事是否按照规章制度来行使其权利。
塞舌尔基金会的设立为“成立式”:设立人签署基金会章程后,注册官会签发注册登记证书。
开曼基金会的设立为“声明式”:注册官认为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满足成为基金会公司的要求,那么应在公司注册证书中明确声明“该公司为一家基金会公司”。
· 财产来源
塞舌尔要求基金会的资产来源合法且无权利负担(包括现有的或将有的资产)。同时,基金会的财产不可包括位于塞舌尔的任何不动产及在塞舌尔设立/登记的法人之股份、债券或其他权益。
而参考开曼《公司法》,基金会公司股东的股份或其他权益需属于个人合法的财产(不可为不动产),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该笔财产允许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