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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案件解析,信托仍是理想的财管工具吗?

近日,张兰女士海外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字眼登上了各大新闻网站的头条,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判决引发了各社会界的热议。基于此,人们对信托的可用性纷纷发出质疑,那么此案的始末究竟如何?信托是否还能成为财富管理的工具?下面,就让我们就此案来进行分析。

 

本次张兰女士的海外信托财产权属争议涉及到的主要判决可以聚焦到:

 

· 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 SGHCR 3判决(以下简称“[2016] SGHCR 3号判决”)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责任和量刑的部分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

·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mc-00200 扣押令(以下简称“扣押令”)

· 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的[2022] SGHC 278判决(以下简称“[2022] SGHC 278号判决”)

 

下面就让我们根据上述判决书披露的内容来逐步厘清案件的脉络。

 

01.案件涉及的主要人物

 

张兰女士,本案信托中的设立人。

 

Grand Lan Holdings Group (BVI) Limited(“Grand Lan”),曾由张兰女士全资控股,是一家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 (“SETL”),是一家2014年1月2日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在注册成立之时,张兰女士是SETL的唯一股东,直到2014年6月4日张兰女士将其股份转让给了Asia Trust Limited (Asia Trust)。2014年2月12日,张兰女士成为SETL的唯一董事,但在2015年3月5日,ATP Directors Limited成为SETL的唯一董事。

 

CS账户,SETL在瑞士信贷开设的账户。

DB账户,SETL在德意志银行开设的账户。

SS账户,张兰女士在嘉盛銀行开设的账户。

 

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SE信托”),是由张兰女士于2014年6月3日在库克群岛设立的家族信托。SE信托的受托人是Asia Trust,受益人是张兰女士的家族成员。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和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本案不展开叙述前述两家公司的关系,并于此统称为“L公司”),成立于开曼群岛,LDV Group全资控股LDV。

 

 

 

02.案件起源

 

 

 

1. L公司就收购张兰女士持有的国内某大型餐饮公司的股权与张兰女士、Grand Lan等主体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SPA”)。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间,先后向张兰女士在香港开立的SS账户进行了打款。

 

2013年12月起:

 

 

 

 

2. 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7月21日,张兰女士将SS账户中的1.42亿美元分批转入CS账户

 

 

2014年3月起:

 

 

 

 

3. 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11月27日,张兰女士将CS账户中的8500万美元分批转入DB账户

 

 

2014年3月起:

 

 

 

 

4. 2014年6月3日,张兰女士在库克群岛设立了家族信托,次日张兰女士将SETL的股份转让给了受托人Asia Trust

 

 

 

 

 

03.判决解析

 

1.  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 [2016] SGHCR 3号

 

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兰女士在2014年6月4日将其持有的SETL股权转让给Asia Trust后,是否还保留着对SETL的“控制权”?

 

据当时有关人员的信函显示,在新加坡法院发出仅针对张兰女士银行账户的冻结令后,瑞士信贷将SETL开立的CS账户也视为受此冻结令约束的账户。与此同时,德意志银行在收到此冻结令后,亦冻结了SETL开立的DB账户。如果SETL认为法院无权冻结属于其名下的CS账户及DB账户,其理应向法院提出“受非法冻结”异议,但是SETL从未提出过此项异议。

 

法院因此认为,SETL仍由张兰女士实益拥有,SETL持有的CS账户和DB账户亦由张兰女士创始人实益控制。L公司有权撤销SPA及附带性协议,并根据《法院规则》第24条第6(5)款获得披露令。披露令涉及的主要信息为以张兰女士的名义持有或实益控制的银行账户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表格、银行对账单、汇款单、付款指示等信息),用以追踪张兰女士的资产动向。

 

2. 责任和量刑的部分仲裁裁决-Partial Award on Liability and Quantum

 

L公司(本裁决的申请人)认为张兰女士等卖方(本裁决的被申请人)在SPA中做了失实陈述,如:拟收购的国内餐饮公司中存在虚假交易,夸大了其在2012年和2013年的收入及利润,致使其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有差距。法庭认可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过失性虚假陈述的权利请求,并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92,029,457.28 美元的损害赔偿金。

 

3.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扣押令-20-mc-00200

 

法院判定2014年12月以Metro Joy名义购买的位于纽约西53街20号39A公寓为张兰女士所有,此公寓及公寓内拥有及控制的任何资产均已被冻结,并禁止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出售或转让。

 

4.  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2022] SGHC 278号

 

法院再次明确了张兰女士为CS账户和DB账户的实际持有人,具体表现为:

 

(1)法院采信了L公司提出的SETL在收到新加坡法院向CS账户和DB账户发出冻结令后的七年时间里,从未采取行动来撤销此项禁令;

 

(2)在各银行的重要文件中,仍能映射张兰女士为账户的实际持有人;

 

(3)张兰女士在将其持有的SETL股份转让后,仍授权并指示有关人员从CS账户和DB账户中向她自己和汪先生(其子)在内的各方转账共计数千万美金。如于2014年9月22日从CS账户中转出300万美金,2014年9月26日从DB账户中向Metro Joy转款用于购买美国纽约的公寓。

 

(4)在收到新加坡冻结令之后,张兰女士的律师在正式交涉中运用了“Maintain”一词,这表明张兰女士不仅作为银行账户的授权签字人,而是账户的实际持有人。

 

基于此,新加坡高等法院同意了L公司的诉求,即:“为银行账户指定接管人,且新加坡法院先前发布的账户冻结令,在本判决得到履行之前仍然有效。”

 

04.案件启示

 

1. 明确信托的设立目的,合法运用其财富管理的功能。

 

要想信托风险隔离、资产保护、财富传承的功能发挥最大的效益,首先就要保证信托设立目的合法、设立程序合法、框架构建合法。

 

张兰女士在2013年12月与L公司签订了SPA,但于2014年6月才在库克群岛设立了信托。L公司曾在诉讼中提出,张兰女士在这半年期间陆续通过CS账户、DB账户、SS账户进行资金周转,其目的似乎是为了保护其资金免受L公司可能因SPA提出的潜在索赔。而后设立的信托,看似将SETL的股权转让给了受托人Asia Trust,但张兰女士仍实际控制着SETL及名下的银行账户。

 

显而易见,在设立信托之前,明确信托的设立目的是一大前提。委托人不可出于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意图,以“信托”之名,行“违法”之实。同时,倘若有专业人士在初期的架构设立及中后期的落地实践方面进行把控,那么整体规划思路和框架落地的质感将会大大提升。

 

2.  注重信托设立时间,具备筹划资产布局及财富配置的先行能力。

 

法院会将信托设立的时间点作为认定委托人信托设立目的是否合法的参考。例如委托人在出现了债务履行不能、名下资产已被查冻扣、已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等情况后再设立信托的,法院就会判断委托人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从而认定委托人信托设立的动机不纯。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资产的类型及规模、资产所在地、委托人的喜好等因素超前地为资产布局做出规划,才能保证信托的功能和作用发挥最大的效益。

 

3.  合理分配信托的管理权利,有的放矢。

 

信托的受托人应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对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纵观此案,在张兰女士的家族信托设立到2022年的七年中,张兰女士自始至终都可以自由的使用CS账户和DB账户里的资金,SETL在收到法院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令之后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该等财产混同的行为致使法院最后认定张兰女士仍为上述账户的实益控制人。此外,受托人Asia Trust也没有按照信托协议的内容行使自身的权利并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虽然张兰女士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在2014年6月4日将SETL的股份转让给了Asia Trust,但张兰女士仍保留了过大的权利,掌握着SETL名下银行账户资金的实益权。

 

一些依照英美法系设立的信托,除非在信托契约中明确保留了委托人撤销、终止等事项,否则委托人不得在信托设立后干涉受托人合法处置信托财产。因此,委托人应根据自身设立的信托类型在信托协议中合理分配各方权利,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留存足够的空间,避免日后被法院认定为委托人“一手抓权”而削弱资产风险隔离的作用。

 

家族信托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其作为一类源远流长的财富管理工具,在海外早已被广泛运用。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高净值人士对财富传承的关注度亦大幅度提升,海外信托也在一众财富管理工具中脱颖而出。

 

就现阶段而言,信托仍是一种主流的财富管理工具。在此,笔者建议有设立信托想法的人士应提前筹划,明确设立目的,评估架构设计,确保信托资产来源合法,设立程序合规,最终成就家族财富的基业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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