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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如何影响家族财富管理?

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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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导语

“本次《公司法》修订,更加明确和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尽职责,生动诠释了什么叫作‘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实践当中,有些家族企业的实控人会安排完全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子女或者亲属担任董监高,目前来看这种做法会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建信信托财富管理事业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直播中表示。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266个条文,31456字,删除了现行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这次修订是中国公司法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将对我国现有的4300 多万家公司产生重大的系统性影响。

同时,此次修订从多个方面完善了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家族企业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保障经营合规并进行家企顶层财富管理意义重大。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告诉记者,新《公司法》还正式确立了类别股制度,类别股并不是新事物,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多样化和灵活性。

一位家办人士对记者表示,新《公司法》下,家族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公司章程的规定,引入类别股与外部投资者进行利益协商。通过合理调整分红和表决权比例,家族企业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求,同时在保持控制权的前提下吸引外部投资,并更好地管理和传承家族企业。



一、强化股东和董监高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王丹丹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新《公司法》出台对于高净值人群及家庭财富管理的影响主要可以从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控制的不同公司之间,两个方面的维度来考虑。

从股东与公司之间来说,公司与股东之间要避免出现财产混同,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往来,做好家族资产与企业资产隔离,避免出现公司债务连带至夫妻双方。

从股东控制的多家公司之间,也就是我们常说关联公司之间也要避免出现财务混同,新《公司法》确立了“法人横向人格否认”,如果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财产、人员、业务的混同,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否定,其中一家公司的债务,其他关联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新《公司法》还强化了公司董监高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界定了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现行《公司法》来看,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勤勉尽责要求更高,这些人群也更容易成为相关诉讼的被告。”王丹丹告诉记者,实践中,高净值人群家庭资产的主要持有人不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夫妻之间不建议同时持有同一家公司的股权。高净值人群应当提前做好财富管理规划,选择财富管理工具时要多种手段并用,例如在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同时,配置合适的保险或家族信托产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京律师向记者表示,本次《公司法》修订,涉及股东出资形式、期限、股东权利、公司高管责任等重大修改,对于身份是企业家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好似一次需要“补课”的“认证考试”,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之前,有必要全面梳理新《公司法》下股东的“权利清单”与“义务清单”,避免违反规定给自身带来财富风险。

薛京也提到,新《公司法》下,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都要承担严格的忠实勤勉义务,如果因自身过错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很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董事会未及时对逾期股东进行出资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薛京还建议,每个公司的高管都应配备一份“职责手册”,辅导、考核、提示高管是不是完成了法定的“标准动作”,通过清单化管理,在新《公司法》的促进下实现高管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职业化。

值得一提的是,新《公司法》还以立法明文规定的形式鼓励公司投保董责险。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认为,未来,随着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董责险市场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新《公司法》就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做出了较为具体的界定,董监高的法律责任风险可能进一步上升,相关主体的投保需求也将同步增加。



二、正式确立类别股制度

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汉在官微撰文表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第144条至第146条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别股机制,为家族企业的控制权设计及传承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陈汉表示,类别股机制在中国香港还有其他成熟的资本市场已经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他举例,以著名的民营企业小米为例,根据其在上市过程中提交给联交所的公开文件信息,其股权结构为:雷军(职位为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持股比例为31.4%;林斌(联合创始人、总裁)持股13.33%;黎万强(联合创始人、品牌战略官)持股3.24%。在投票权上,小米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有两类股份权利,A类股份每股可投10票,B类股份每股仅可投1票。

通过这样的设计,雷军先生在融资、上市中稀释了自己的股份,但依然有着较强的控制权。除了小米之外,也有京东等美股上市公司在开曼层面也采用了类别股机制以便于创始人能有更多的投票权。

陈汉认为,设计得体的类别股机制可以给家族企业带来更多的选择。事实上,在海外,类别股与家族信托是辅助家族企业管理和传承的重要工具。类别股的一大优势在于,即使因为婚姻或者继承而让家族核心成员之外的人士获得公司股份,也可以通过差异化的投票权,确保经济利益归属这些人士的同时,降低对家族企业管理与稳定性的影响。此外,限制转让的类别股设计,可以进一步降低因为子女离婚、意外身故形成的无遗嘱继承而导致的股权外流的风险。不过,周萍告诉记者,仅就类别股本身而言,对家族财富管理的影响还有待观察,毕竟就目前来看,实践场景还有待丰富。

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董事长聂俊峰告诉记者,类别股制度的建立可以在法律上实现企业股份所有权、受益权和管理权的“三权分离、灵活组合”安排。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一大批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由小到大——公司通过股份制、发行股份成为大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企业家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通过类别股制度,企业家及其家族成员仍然可以掌握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或者退而保留分红权。

聂俊峰介绍,欧美商业史上,洛克菲勒、福特、卡耐基、博世等知名家族通过类别股与家族信托(基金会)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企业存续发展与创始人家族3代以上相对稳妥、和谐的传承。

第一,类别股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企业家及其家族办公室在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中将表决权、分红受益权等不同生命周期的创始人诉求法制化。

第二,类别股制度虽然并未解决股权家族信托或基金会持股的操作障碍,但却可以通过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方式实现企业家家族成员的信托受益安排。

这一安排符合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的“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的要求,有助于完善民营企业家企隔离的法治保障。

第三,类别股制度有助于企业家将通过长期主义的分红设计将社会公益、员工激励与家族成员“私益”相结合,助力共同富裕。

文章参考: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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