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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信托董事长甘煜:信托优势叠加市场趋势 利于慈善信托发展

慈善信托以其独特优势与基金会相辅相成,共同承担起社会责任,逐步成为社会慈善事业的重要工具和渠道,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提供了良好契机。 在此背景下,金融界倾力打造《信托突围·慈善信托录》高端访谈栏目,邀请信托行业精英展望未来,剖析后疫情时代信托业的机遇和挑战。
图 | 云南信托董事长甘煜
来源 | 金融界

2016年我国《慈善法》发布和实施,时至今日,慈善信托已成为慈善机构、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截至今年7月15日,伴随法律而生的“慈善信托”共成功备案423单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约32.8亿元,其中有154单均为今年启动,且大部分是抗疫专项项目,彰显了危难之际信托行业积极服务民生的本源初心和责任担当。

2020年,云南信托设立了云南省第一单专项抗疫慈善信托——“云慈济善”慈善信托,定向捐助云南省部分医院和云南驻湖北方舱医院的一线医护人员。2019年,云南信托在丽江落地了云南省第一单慈善信托——“扬梦助学慈善信托”,第一期资金专项捐助全国唯一一所纳西族民族中学(丽江田家炳民族中学)。以上两个项目均采用“信托+基金会”双受托人模式。双受托人结构一方面可以运用慈善组织的执行经验和项目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发挥信托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优势。

云南信托董事长甘煜称,我国政府为了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在具体实操方面,还亟待出台操作细则和配套规定。这需要多方力量共同携手,共谋发展之道。

以下为金融界访谈实录:

信托公司立足于受托人本源业务 凸显慈善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金融界:近几年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情况如何?信托公司在其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甘煜: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居民财富不断积累,公众的慈善意识和需求也日益提升,尤其是高净值人群的捐赠需求,愈发旺盛,市场呼唤更为便捷、高效的慈善事业参与机制和运作模式。在此背景下,我国2016年《慈善法》的发布和实施,引发了较大关注,尤其是伴随法律而生的“慈善信托”概念,提高了社会期望。

之后,慈善信托的成立数量不断增加。截至今年7月15日,我国共成功备案423单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约32.8亿元,其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单独成立373单(占比88.18%),规模为26.578亿元(占比81.01%);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发起成立41单(占比9.69%),规模为5.72亿元(占比17.44%)。从这两项数据可以看出,由信托公司参与设立的慈善信托单数和规模,分别占97.87%和98.45%,充分凸显了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发展中的中坚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1月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信托行业通过慈善信托方式积极抗疫。迄今423单慈善信托中,有154单均为今年启动,其中大部分是抗疫专项项目,反映了慈善信托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有效作用,也彰显了危难之际信托行业积极服务民生的本源初心和责任担当。

慈善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一项本源业务。2018年银保监会的37号文,明确指出公益(慈善)信托不适用于资管新规。2020年5月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将信托业务重新分类,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成为与资金信托业务、服务信托业务并列的三大业务之一,其重要性可见一斑。由于契合信托本源的天然定位优势,慈善信托属于监管层面重点引导、提倡的信托业务之一,值得信托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作为加速转型、回归本源的重要路径之一。

强资产管理能力、灵活制度优势 信托公司致力于发挥自身优势

金融界:在以慈善信托发展慈善事业方面,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相比,有哪些优势?

甘煜:信托公司在运作慈善信托方面,具有诸多差异化特色:首先,信托公司具有较强的资产管理经验,在财富保值增值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据统计,在中国数千家基金会组织中,近2/3没有对资产做任何投资(仅以银行存款为主),有过投资的组织一般投资收益率在3%-4%左右,这契合其谨慎保守风格,但也是投资经验匮乏、投资能力不足所致。相比而言,信托公司多年来扎实为投资者创造了稳定、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投资收益。2014—2018年,信托业已清算产品的加权平均收益率分别为7.56%、8.13%、7.31%、6.17%、5.29%。这五年期间,信托业向投资者分配的信托收益累计达37583.28亿元。

其次,和慈善组织、基金会等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运作方面,没有起始资金的限制(寻常大众都可参与),而且对于资金的年度支出比例,也没有严格限制。前者限于年度资金支出最低要求的规定,不能灵活地匹配实际(资金)需求,比如,为了达到当年支出不低于去年余额的一定比例要求,难以在支出过程中实现从容、全面、精准、科学的整体考量。

第三,由于受到公益事业主管机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双重监管,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运作,更为公开、规范、透明、高效:须按要求对项目开设保管户,引入银行作为资金监管方,财产独立运作(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其他财产,实现风险隔离),且必须严格进行信息披露。此外,信托公司具有较强的组织体系、流程架构和团队运作优势,有专业化的风控、合规、运营管理、信息技术等多方位资源力量可供调配。相比而言,诸多慈善组织、基金会在专职人员配备、组织建制方面,可能相对薄弱,尤其是对于慈善信托的法理机制、金融结构设计、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认知和运作难度较大。

不过,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的筛选、操作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且具有税务优惠的操作路径。信托公司与之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目前,双方共同作为受托人,或分别作为委托人、受托人(或者慈善组织作为项目具体执行人)的合作模式,蓬勃兴起,未来发展前景可期。

云南信托多元化“金融+慈善”服务 践行普惠金融、服务民生的“责任文化”

金融界:云南信托开展了哪些慈善信托项目,是基于哪些考虑?

甘煜:云南信托2019年在丽江落地了云南省第一单慈善信托——“扬梦助学慈善信托”,第一期资金专项捐助全国唯一一所纳西族民族中学(丽江田家炳民族中学)。2020年,云南信托又设立了云南省第一单专项抗疫慈善信托——“云慈济善”慈善信托,第一批资金用于采购医用物资,定向捐助云南省部分医院和云南驻湖北方舱医院的一线医护人员。以上两个项目均采用双受托人结构,由云南信托和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担任共同受托人。“信托+基金会”双受托人模式,一方面可以运用慈善组织的执行经验和项目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发挥信托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优势。

近年来,云南信托通过“挂包帮”方式以及一系列公益活动的开展,在扶贫攻坚、教育扶智方面支持了云南彝族聚集地的贫困村民和小学。2020年,云南信托积极参与了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的内蒙古乌兰察布扶贫项目。近期,公司将出资支持内蒙古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残疾人肉兔养殖项目。

云南信托在公益慈善领域具有比较深厚的企业文化传统。虽然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为公益信托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多项配套细则未出台,信托业在2008年才推出第一个关于公益信托业务开展的相关政策。云南信托早在2004年就开始了公益信托的具体运作,推出了信托业内第一支公益信托——“爱心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内首个社会公益和集合资金信托相结合的信托产品),并于2004年起在云南省石屏县、大姚县、腾冲县、泸西县、梁河县捐建了5所公益信托希望小学。该项目的创新在于将信托计划的财产净收益中超过2.178%以上的收益,全部用于助学建设(含救助云南省内失学儿童),它具有超前性,将他益(公益)+自益(私益)融合贯通于通一个信托计划之中。

一项好的金融工具,需要在实践中反复打磨,不断增进效能,发挥最大公共价值。未来,云南信托会继续探索多元化的“金融+慈善”服务方式,这也是践行普惠金融、服务民生的“责任文化”。

慈善信托从需求侧驱动、从供给侧发掘新的市场机会,提升效能

金融界: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都属于信托业特色业务,目前两者有相互融合的市场趋势。信托公司如何满足家族客户的慈善需求?

甘煜:信托被视为“一个可以媲美人类想象力的金融工具”。慈善信托在慈善领域的运用范围,也具有多种可能性,它不仅是一项极富经营技艺的业务,也是一门充满可能性的“艺术”。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的结合,就是一大特色创新,它在实践中响应了市场趋势,呈现了一种新的可能性。

信托的高净值客群如有家族慈善需求,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设立带有慈善目的的家族信托,既满足财富保值增值目的,也能彰显家族慈善价值观的传承,同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如遇破产,信托财产不受清算,可以实现财产隔离。

近年来,包括高净值客户在内的民众,其社会财富的存在形态越来越多样化,比如股权、不动产、艺术品、金融产品等非资金资产,都是新型财富形态,均可通过家族慈善信托进行更好的管理,不必先将其变现,然后投入慈善之中完成项目的设立。家族成员也可加入家族慈善委员会,了解、参与、影响、控制慈善资金的投向和公益项目的执行效果。

我国的慈善信托还有很广阔的发展空间,关键是以客户需求、市场趋势为导向,从需求侧入手,对供给侧的优化大做文章。这样才能引导更多社会人士将财富投入到公益事业中来。当然,这既需要慈善信托在产品层面对结构与功能进行精准设计,也需要政策层面的顶层设计以及社会认知度、行业影响力和优秀项目示范效应的综合加持。

解决行业痛点 利于推进慈善信托长足发展

金融界: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探索中遇到哪些困难和挑战,需要哪些政策支持?

甘煜:慈善信托需要配套政策法规的不断优化完善。英国大约420年前就确定了慈善信托制度,直至2011年,期间一直在修正不足、完善内容。我国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上,也需要经历较长的实践探索过程。好在我们可以博采先行者之众长,以“后发优势”缩短法律层面的发展历程。

目前,我国政府为了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慈善法》遵从了“宽准入、严监管”原则——宽准入是指从《信托法》的公益信托审批制,改为《慈善法》的慈善信托备案制,这是倡导和激发民间自发、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重要突破点,但是,在具体实操方面,比如影响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亟待出台操作细则和配套规定。比如,慈善信托中的个人捐款,无法抵扣所得税。再如,股权类慈善信托的企业所得税、股票分红收益的红利税仍然较高,未被减免。这些都影响了慈善信托的长足发展。另外,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提升影响力,激活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否放开慈善信托的募集方式(适度允许公开募集),仍然有待研讨、明确和制度推进。市场一线反馈回来的实操痛点,需要多方力量共同携手,共谋发展之道。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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