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私人财富规划的十大影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
“居住权时代”的来临
本次《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是在物权编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
1
居住权如何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
房屋的产权人和居住权人通过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进行约定,并办理登记。
第二种,
通过遗嘱方式设立。
2
居住权设立是否可以有偿?
根据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居住权人是否可以转让、继承、出租?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
居住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得转让和继承,一旦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去世,则居住权随之消灭。
而对于居住权人是否可以出租的问题,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进行约定。
4
居住权和租赁权有什么区别?
相信有很多非专业人士可能会有疑问,居住权和租赁权有啥区别呢?
从权利属性的角度来说,居住权是比租赁权排他性更强的一项权利。
举例来说,小明租用小红的房子,小明只是承租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如果自己的居住权利受到损害,只能根据租赁合同追究小红的违约责任。
5
居住权的使用场景有哪些?
居住权的使用场景其实很广,我们简单来举两个例子。
场景一:
王先生和王太太结婚三年,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
场景二:
李先生有一个亲弟弟,这辈子未婚未育,李先生希望自己过世后,弟弟可以在自己的房子里居住,直到去世。
二
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及“家事代理权”
本次《民法典》中,还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另外,本次《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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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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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私人客户来说,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家事代理权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且无需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而对于家庭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例如家庭重要资产的投资决策、家庭重大资产的处分等,一般需要通过夫妻之间、夫妻与相对方之间的口头或书面约定来作出。
三
扩大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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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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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也规定了亲子关系推定的内容,但限定的主体是“夫妻一方”,如果是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则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将有一定的障碍。
第一,
对于父或母来说,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可以借此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
对于孩子来说,无论是未成年时由父或母代为提出,还是成年之后独立提出,这对于孩子的权利保障,都是重要进步,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
四
明确“为家庭付出较多者”的补偿权
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之一,是明确规定了“为家庭付出较多者”的补偿权。
虽然,对于补偿的标准、如何补偿,还有待司法解释或者司法实践来进一步明确,但这次《民法典》明确将承担家庭义务更多的夫妻一方的补偿请求权以法条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更好地保护家庭生活中的“弱势”一方。
五
婚姻中“过错”责任的加重
本次《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还对婚姻中的“过错”责任予以了加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条文之中,分别是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扩大,以及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扩大。
《婚姻法》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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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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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这意味着一方违背忠诚义务、与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有望获得法院支持。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还增加了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明确将“挥霍”也纳入到擅自处分的范围。
第一,
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种情形。
第二,
目前《婚姻法》下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在离婚时。
六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适度扩大
本次《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做了两处修改。
首先,
《民法典》明确将劳务报酬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
其次,将投资收益也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生活中“投资”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例如购买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均是属于投资的范围。
《婚姻法》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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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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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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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设置“离婚冷静期”
本次《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同时也被社会大众最广为讨论的,就是“离婚冷静期”制度。
社会大众对于“离婚冷静期”反响不一,有观点认为弊大于利,而且还不利于对妇女的保护,尤其是饱受家暴困扰的女性[4]。
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符合世界的潮流。
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婚姻诉讼条例》第12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如双方结婚未满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离婚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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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紧接离婚申请提出之前,和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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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提出申请之前不少于一年,由双方签署拟向法庭申请解除婚姻的通知书提交法庭,而其后该通知书并无被撤回。
再比如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C省”)的离婚制度。
美国的纽约州和加州,是我们中国人所熟知的两个州。
家事无小事,婚姻和家庭,不管在哪个国家或地区,都是法律重点考量和保护的对象。
八
新增遗嘱形式并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在遗嘱方面,本次《民法典》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并且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继承法》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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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第十七条第四款: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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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在现行法律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与此同时,《民法典》还新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
这也是法律与科技进步相协同的体现。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九
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的又一个亮点,是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法》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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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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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时,必然是要证明亲属关系的。
十
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
在《民法典》的继承编的第四章,还专门用一定的篇幅介绍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也是相对目前《继承法》来说的创新。
《继承法》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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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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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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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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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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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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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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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完成遗产的管理和分配,有点类似于“破产管理人”,但遗产管理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否可以独立参与继承诉讼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遗产管理人既可以由继承人共同推选,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也可以请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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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的家庭关系复杂、继承人的身份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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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继承人的财产类型多样、遍布多个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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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方案较为复杂。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时代已经来临,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及个人生活影响深远。
[注]
[1] 人民法院报 2015年7月2日第6版(2014)丽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2] 参见https://m.sohu.com/a/355200164_384507,
访问日期:
[3]
参见http://tj.sina.com.cn/news/s/2017-12-07/detail-ifypnyqi1337064.shtml
访问日期:
[4] 《上海法制报》2019年1月7日B05版http://www.shfzb.com.cn/html/2019-01/07/content_741768.html
[5] 来源:
[6] 全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12/b77c5ad657c44a7aac32ec7d9f4e8dbd.shtml,
访日日期:
[7] 参见纽约州律师协会
https://s3.us-east-1.amazonaws.com/fonteva-customer-media/00D1U000001361rUAA/smEmfoWC_Divorce_and_Separation_2019_pdf,
参见https://onlinedivorcecalifornia.com/how-to-get-a-divorce-in-california/,
访问日期:
The End
作者简介
贾明军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
袁芳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公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