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 |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对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加偏向于企业股权,其属于资本市场金融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帮助多元化企业更多层次地接触市场,获得强劲有力的资金支撑,不仅能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使其获得稳健发展,还对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增强企业的投资回报以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大、缺乏统一标准化管理等问题都会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序开展与稳健发展。因此,本文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以进一步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好地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论基础
0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投资者基于对股权管理人的信任和对可观利益的追求,在投资人明确资金用途之后对其进行的投资活动,之后再由管理人员将这些募集到的资金集合起来进行统一管理。
同时,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能够利用自身专业的水准为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升值,从而在管理人员与投资者之间同步建立起强有力的信任关系和法律关系,其中投资者可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预判科学选择退出时机,以规避投资风险。
0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流程较为复杂,其在较长时间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已逐步成为金融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其募集与管理机制的制定也主要根据设立、募集以及投资运作和资金退出等步骤有序展开。
同时,募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要在结合国家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要求的基础上,保证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波动、投资冷静期以及投资者相关权利等内容,又要严格管控和约束相关主体行为,确保其按照不同的投资关系签署相对应的公司型、基金型或者契约型基金合同,同时与相关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以切实维护各方主体利益。
0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系由原始投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保证自身经营内容与条件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投资管理公司,并严格遵从相关制度要求积极引入其他投资人、成立董事会以及建设专业投资管理团队,以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组织方式;
第二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系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出于相同目的而承诺出资并签署合伙协议,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然后再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类,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系依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约定,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契约为原理签订基金合同,并采用信托模式募集资金,从而为符合条件的投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服务。
0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价值
一方面,当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行为,能够规避集聚在银行体系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我国中小型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常面临着融资难题,影响创业者的创新发展。有效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能够缓解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失衡的矛盾,实现企业资金合理流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增长,还能建立起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体系,从而推动企业朝着现代化方向快速发展。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0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模式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以凯雷和蓝山资本等为主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等的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创新投和中科招商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天津渤海等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四大发展模式。
02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专业委员会,投资部、研究部和交易部组成的投资管理部门,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组成的风险管理部门,市场部、机构理财部组成的市场营销部门以及基金运营部门等五大部门,并由五大部门相互配合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招募、投资、管控和退出等整个机制运转过程。
0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是指从相对较窄的募集对象手中,合理募集资金组成基金资产,再结合市场已有的投资项目与自身发展规划,科学筛选适当项目进行前期股权投资、中期管理以及后期收益分配等全过程管理。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资金管理人通常需要成立专人管理的研究、规划、投资、风控、投后管理、基金财务核算及分配管理等部门,建立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突发事件监控与管理、全面增值服务等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人员需要对项目进行筛选、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投资合同签订等工作,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同时风险控制部门也要采用灵活动态的管理模式,保证其紧跟投资项目的风险管控,全面履行对投资人的信托责任。
04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规模不断壮大,管理基金规模也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发展趋势。随着国内资本市场改革的纵深推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进入从量到质的重要调整期。自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点注册制以来,有超过八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都获得过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支持。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析
01 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大
近年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其主要针对宏观层面,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细节管理方面依旧存在部分问题和不足,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依旧没有得到明确规定,无法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
如《创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管理办法信托计划》等虽然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种类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大以及各地政策的执行力度又各不相同,都很容易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以及融资欺诈等不良现象,从而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稳健发展。
02 缺乏专业性人才的指导和帮助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处于起步发展过程中,其受法律环境制约,导致专业机构投资者来源不足。虽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问题逐渐放松,但依旧受信贷规模限制,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无法进行大规模投资运作。
另外,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自身性质影响,无法高效结合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模式而建立良好的人才激励机制,无法有效留住高质量的专业性人才,而人才的质量直接影响了项目投资的效果。人才质量低,则效果投资效果不佳。因此,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吸纳是非常有必要的。
03 未针对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专门化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颁布与执行对募集对象建立了合格投资者的制度,严格限制了合格投资者数量,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环境限制,以及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仍处于无序、混乱状态。当前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监管相对宽松,缺乏必要的约束力,使其多停留在事后监管和合规监督,而不能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对策
01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部分政策文件效力水平和地位较低的发展现状,国家和政府应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层面的制度力度,从微观层面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标准化发展与完善奠定基础。我国可在合并、调整、修订或废止现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具有的不同特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细节条款和配套法规,以通过国家强制力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体资格、治理结构以及管理人义务等内容,明确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建设,以推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02 完善监管机构
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完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管理者的信托责任对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行业协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以自律监管为主,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第三方托存管制度,通过组建本土化、专业化、高素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加强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意识,健全信誉约束机制,并构建适合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监管处罚,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发展。
03 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系
投资者利用自身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对可观的经济收入,为有效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任度,就要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完善退出渠道。
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市场,利用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流动市场,满足不同投资人需求,实现产权流通。
另外,要健全基金管理人的信用体系,提高其职业素养,保证其能够合理引导资金投向,并通过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规范收益分配顺序和完善损失赔偿制度,正确进行风险防范,以降低管理人欺诈的风险,科学平衡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单位:厦门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