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 |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华发展难题与建议
当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可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及投资潜力,加大了对我国的投资力度。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企业治理结构,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发掘企业发展潜力,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对我国宏观金融政策提出了挑战。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投资及退出渠道
01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境方式
当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进入中国境内,主要采用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方式,具体入境方式可从两方面概述。首先外国投资者会在中国境外设置相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建境外公司,或者利用境外投资法人身份,收购境内企业,通过这一方式,实现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境。其次国外投资者会在我国境内设置投资创业企业,利用这一企业,并购境内其他企业,从而实现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股。但我国商务部门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核较为严格,审核程序繁杂,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难以进入境内,通常采用组建境外公司或者利用境外投资法人身份优势,对境内企业进行收购的方式。
外资私募股权资本认可我国的发展潜力,积极参与投资活动,其投资方式存在多样性,如采用增资入股方式,还有收购资产等方式。通过选择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境内企业,采用参股或者收购该企业股权方式,获得企业管控权,并对企业进行重组。在具体投向方面,主要以高科技企业以及高利润企业为主。针对房地产这一特殊行业,外资私募股权资本在投资过程中,往往采用与我国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模式,构建合资公司。当房地产项目完成后,获得利益分工,或者从开发商处购置商业口楼盘,采用这两种方式,收回原有投资成本。
02 境外私募股权资本退出方式
当外资私募股权资本在进入中国市场后,想要实现资本退出,主要可采用两种退出方式。一种退出方式则是采取多种途径,进一步提高企业价值,并将所持股份溢价出售,从而实现资本退出。另一种方式则是实现企业上市,继而在二级市场中减持退出。在我国,外资私募股权资本为实现退出,通常会采用第二种退出方式。在此基础上,存在部分外资私募股权资本,会增加对内资企业的投资,或者收购其股权,将内资企业逐渐转变为外资企业,而原本内资企业所获得的资金,需要在限定时间内,利用股权回购模式,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权,最终实现融资。在这一过程中,私募股权资本采用投资方式,也能够获得一定回报。早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红筹方式,能够实现在境外上市,且这一方式较为便捷,并且能够实现境内投资企业境外上市,最终实现资本退出。但采用红筹方式,会导致我国大量优质企业流失,同时也会加重税负。为改善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相关规定,并对这一行为进行了规范,只有获得我国商务部与证监会的同意,才能上市。在此基础上,还限制了上市时间,只有一年上市时间。这一规定的制定与落实,使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与退出的难度较大。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特点
与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相比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时间相对较晚,且具有投资规模小等显著特征,在投资过程中,未积累大量实践经验。随着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高速发展,通过开展股权投资,能够获得高额回报,且受到国内企业资产重组与产业需求等因素影响,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发展提供了机遇,行业呈现出高速发展态势,其发展特点可从以下几方面阐述。
首先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基金市场中的作用逐渐突显。我国基金市场发展主要得益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增加这部分基金投入,为我国基金市场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现阶段,在我国基金市场发展中相对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以外资基金为主,例如黑石、中瑞等基金。据有关数据调查显示,在中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其中大部分为外资基金,占总基金的81.2%,同时募资金额高达120亿美元。
其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有效退出,其退出渠道相对单一,主要是带动所投资企业发展并上市进而实现退出。为推动投资企业上市,其公开上市地点选择十分重要,通常是将海外作为主要地区。
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呈现出地区特点。现阶段,以创投企业为主要形式,所设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并且这三种模式均具有十分典型的地区特点。首先为上海模式。在上海模式下,将创投企业定义为母基金,继而创设多个规模较小的投资公司,发挥其作用,带动中小企业管理团队发展。其次为深圳模式,将大众基金集中与一个集团内,发挥其核心作用与调动作用,带动小规模企业发展。最后一种模式为天津模式,天津模式相对常见。从本质上来看,天津模式主要是上海模式与深圳模式之间的充分融合,采用设立母基金方式,支持中小团队发展。同时还会建立创投公司,利用这一创投公司实现自我投资,强化基金管理。天津模式具有一定灵活性,因而能够吸引大量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入。发展至2012年,我国共有70多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天津聚集。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华发展面临的困境
01 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难度较大
现阶段,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华发展面临了诸多困境,而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难度大是限制其发展的重要问题,主要可从两方面体现。
首先从股权交易方面概述,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目标企业开展投资活动时,在正式投资前,会从多方面对目标企业展开分析与评估,如资产评估及现金流折现等,这一操作则充分遵循了我国股权交易的市场原则,但股权定价的多少及股权定价是否合理,将会对跨境资金流动问题产生深远影响。在股权交易环节中,存在一定自主性问题,交易相对频繁,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通过这一渠道控制转股价格,一部分资金流动,打破了原有跨境资金流动的平衡。
其次从基金退出方面分析。当目标企业股权增值后,需要返还一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部分,其中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在获取这部分基金及收益后,可进行再投资工作。当前我国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较为严格,也加强了政策管控,企业具有自主处理利润的权利,企业是否选择再投资或者利润分配等内容,均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不再受到管理部门的管控。虽然我国关于利润汇出及在投资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政策,但由于无法获得较为全面的信息,使得基金监管不到位,资金跨境流动风险加剧。
02 资本项目统计监测难度较大
资本项目统计监测难度大,也会制约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可从两方面论述。首先将从运作模式角度分析。现阶段,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境内再投资这一运作模式,在外商投资法中,明确提出外商投资包含国外投资者在中国的间接投资活动,在整体投资方向方面,重视对外商投资的引进与保护。上游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时,逐步放宽管理。在原有管理模式下,对上游部门的审批及备案审查方式。由于管理宽松,在外汇管理过程中,基金流入及退出等审查难度较大,且再投资数量增加,不利于跨境收支监测工作开展。
其次主要从国际金融法服务属性角度论述。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将基金作为基础,通过开展多种投资活动,获得更多收益,还能够实现货币增值目标。在投资活动开展中,基金管理机构为确保投资活动开展的合理性,会向目标企业提供多样性的国际金融服务,如交易咨询服务等。当目标企业其股权实现增值后,往往需要返还原有投资资金,其中不仅包含直接投资资金,同时也包含了基金管理机构的服务收入。在面对传统转股资金不需要开展资金剥离等情况,则需要将控制信息表作为审核工作开展基础。但由于资金性质不同,在对外资私募股权统计与监测过程中,与传统境内直接投资管理存在差异,在开展外汇管理工作中,需结合多种因素及实际情况,强化管理。
03 产业政策目标协同难度大
产业政策目标协同难度大,主要可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穿透式监管相对薄弱,虽然制定了协同产业政策,但宏观调控不完善。从本质角度来看,资本具有一定逐利性特征,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管理过程中,主要通过基金流入及基金推出两方面进行管理。随着跨境投资逐步发展,便利程度有效提升,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流入相对自由。部分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流入时,可发挥政策的便利性,表面上是进行私募股权和投资,但本质则是开展隐蔽性关联交易,从而躲避审批。甚至存在部分外国投资者,还会采用资金高溢价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利润虚增,并将这部分利润滞留在境内,投入部分国家限制行业中。例如将资金投入国家禁止的高收益行业中,制约政策调控作用,同时也影响了金融秩序。
其次长臂监管面临困境,产业政策目标无法实现。例如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红筹模式,会将中国境内优质企业注入境外平台,使其在境外发展,最终实现境外融资目的。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将会滋生境内资产转移风险。在红筹模式下,采用离岸操作方式,导致外汇长臂监管难以落实,不利于开展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工作。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华发展方案
01 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
为进一步促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充分发展,加强管理,可从法律与法规角度出发,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框架方式,促进企业发展。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方面发展相对落后,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不完善,不论是对中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还是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其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我国并未制定完善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由于这方面存在权限,使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受到影响,发展速度缓慢,存在一定风险问题,甚至存在运作不规范等现象。基于此,我国应重视法律法规完善,结合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发展情况及需求,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从根本上改善私募股权仅法律不协调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完善过程中,首先可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内容作为基础,进行修订及完善,例如可对《公司法》及《证券法》内容进行完善。其次我国还可编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法律条文,强化管理,完善基金管理体系,带动我国经济发展。
02 制定规范且统一的外汇管理政策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内市场带来了一定外汇资金,同时外汇资本的流入及流出变得十分频繁,为加强对跨境资本的管理,确保跨境资本能够符合投资需求,是外汇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开展外汇资本管理工作中,关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同时监管政策呈现出分散性特征,使得外资私募股权在投资过程中,会受到外汇管理政策的影响。当前我国对海外红筹企业上市管理较为严格,强化对跨境资本监管,制定了多种政策及法规,不利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市场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为发挥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市场的发展,应制定出规范其统一的外汇管理政策。首先外汇管理部门可对现有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梳理与核实,在核实过程中,需始终遵循真实性原则。在此基础上,需要结合实际发展需求,规范外汇管理政策。其次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及基金的设立、使用及投融资管理等不同环节,需要完善管理政策,实现规范管理。通过这一方式,不仅能够避免违法国际资本存在跨境流动等问题,针对合法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其构建完善的流入及流出通道,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融资体系,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问题,带动整体经济发展。
03 构建配套政策体系
1、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退出机制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其退出方式十分多样,如股权转让退出方式、并购退出方式及资产证券化退出方式等。现阶段,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市场中发展不够完善,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资产市场发育不充分,企业上市门槛相对较高,产权交易缺乏活跃性。同时关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其进出需求。因而这部分基金在退出时,通常会选择在海外市场上市,继而实现退出目标,难以发挥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及优势。针对这一问题,可积极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首先可恢复创业板股票发行,推出多种交易系统,完善配套措施,通过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突出机制,便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出通畅。其次还需要鼓励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还可与境内工作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成立合资公司,能够在境内开展资金筹集等到多种活动,便于私募股权资本在境内证券市场中的资本退出。最后为避免出现资产流失等问题,应适当放宽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的限制。
2、明确股权投资基金主管部门
为从根本上带动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需要明确股权投资基金主管部门,转便传统多方管理的限制问题。在我国,外资可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还可以参与成立风险投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将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管理,如商务部、财政部及证监会等。为提高管理针对性,可明确不同环节的管理部门。例如在对外商投资创业的投资企业管理中,可交由商务部门进行审批与管理。而其他部门则需要对部门业务展开管理。由于不同部门间的管理内容不同,在开展管理工作时,只需要就结合相应政策及规定执行即可,避免出现管理混乱等问题。
结语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不仅能够激发经济发展活力,还能够改善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受诸多因素限制,法制环境不完善,退出机制不通畅,管理不到位,制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挥优势。基于此,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制定规范且统一的外汇管理政策及配套政策体系,管控基金风险问题,创造有利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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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牛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