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美居民,个税和信托规划前需要考虑?
众所周知,美税居民是全球征税,其个人的所有收入和资产都需要每年做税务申报。而对于非美税居民来说,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涉及到美国税务问题,比如获得与美国相关的收入时,则需要向美国政府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有拿到绿卡时才会成为美税居民身份,也可能会因为在美居住天数累积,自动成为美税居民,需遵守美国税务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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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居民应对其全球收入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 §§ 1, 61)。
· 美税居民个人在全球范围内的资产会涉及遗产税,赠与税和隔代转让税(IRC §§ 2001, 2031-2046, 2601)。
· 非美税居民仅需就其美国来源收入,包括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收入,缴纳美国所得税(IRC §§ 871-875)。
· 非美税居民个人持有位于美国的资产会涉及遗产,赠与和隔代转让税(IRC §§ 2001-2106, 2501, 2652)。
税务规划的第一步就是要先了解被认定为税务居民的各种情况,我们来一一说明。
A. 美国人包含美国自然人,美国国内公司,合伙企业和信托(下文分别做解释)。
B. 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美国人士身份:
a) 美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拥有双重国籍的美国公民;或
b) 美国居民(U.S. Residents)
C. 美国居民分为两种情况:
a) 绿卡持有人,以绿卡生效日为起算。
b) 根据“实质存在”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一个人以日历年为计算标准
(i)在美国停留满31天,且
(ii)将当年在美停留天数加上三分之一的去年在美停留天数再加上六分之一的前年在美停留天数,总和如果大于或等于183天即为美国居民。换句话说,只要近三个自然年度中有每一年没有在美国居住满122天,就不会满足实质存在测试。
A. 不因居住天数而成为美国居民的人士包含:国际留学生(前5年),在有限时间段内去美工作的教师和受训人员,持有外交签证人士,以及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
B. 一个日历年中,一个人在美国停留不到183天,但其三年加权总天数大于183天,可以通过向美国国税局递交8840表格,证明其报税居所是与其有紧密联系的外国,从而避免成为美国居民身份。
C. 根据双边税收协定(Tax Treaty)中的加比法则来解决一个人同时满足美国和另一个国对于税务居民的认定。需要填写专用的报税表格,向美国国税局申请适用的条约豁免。
美国公民与美国居民(这里指US Domiciliary)都需缴纳遗产和赠与税。在考量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时,判定一个人是否是美国税务居民的标准与判定收入所得税务居民(U.S. Income Tax Residence)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针对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美国居民(US Domiciliary)是根据事实情况检验(Facts and Circumstances Test)来做判定的。判定因素包括意向说明(体现在签证种类,过往税表,遗嘱内容里等)、在美居住时长、绿卡状态、与其它国家紧密度、国籍、利益中心地等。
所以一个人也许从收入税层面是美国居民,但从遗产和赠与税层面可能并不是美国居民。需要注意的是,这并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需要个案各异,最终解释权在美国税务局手里。
国内企业是指美国创建的公司,与董事居住地和公司资产在哪里并没有关系。在判定美国合伙企业与国内公司一样,董事居住地和资产在哪里都没有关系,且由于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纳税实体,纳税义务会被转嫁到合伙人身上。合伙人的居住地并不影响其在美国纳税方式,而是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其资产所处地会影响其美国纳税方式。
信托如同一家企业,是一个纳税实体,有自己的税号。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测试结果会被认定为美国国内信托。反之,只满足一项测试或都不满足的则会被认定为海外信托。
A. 法院测试(Court Test):美国法院可以对信托的管理进行监督;且
B. 控制测试(Control Test):一位或多位美国人士对信托有实质性决定权(受托人)。
如果受托人以外的人,比如信托保护人,也有权做出重大决策,则其权力也在控制测试范围内。在确定实质控制权时,还将考虑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可行使的权力,如撤销权或任命权。这些都会影响判定该信托是否被认定为美国国内信托,从而需要受美国相关税法约束。
决定权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有权决定是否或何时分配收入、分配金额、选择受益人、终止信托、做出投资决定、指定或撤换外部投资顾问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