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读|境外所得纳税申报义务──高净值人士应如何解读?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成为了高净值人群中的热点话题。自2012年金融账户涉税情报自动交换(AEOI)机制的推出,到2018年加入经合组织共同报告标准(CRS)的90多个司法辖区正式启动金融信息交换(注:自2018年起截止至2019年6月中旬,90多个加入经合组织共同报告标准(CRS)的90多个司法辖区已经就4,700万个离岸账户交换了情报,账户总值约为4.9万亿欧元。),以及2019年国内施行的个税改革等,一系列国内外的政策及举措,不得不使中国纳税人,尤其是在海外有资产配置的人士提升其对税务合规的关注度。
在税制较成熟的国家中,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通常要高于其它税种。尤其在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各国纷纷与国际组织合作出台了一系列的反避税政策及展开了相应的稽查措施,力争杜绝税务漏洞。中国的个税改革也是我国纳税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
个税改革后,我国个税的各项规定更为细化,征管措施也随之不断地在完善。这对税务工作者和纳税人都是一个温故知新的机会。本文着重讨论的问题,是中国纳税人在海外的收入应当怎样申报?
就在春节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3号公告针对中国税务居民取得境外所得所涉及的税务政策给予了相关的指引,其中包括了境外所得的判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办法、以及相关征管规定。
3号公告所适用的人群
显而易见,3号公告中的税务政策适用于居民个人所取得的境外所得。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包含:
1. 在中国有住所;
2. 或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值得高净值人士关注的是,如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就应被认定为是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也就应依照3号公告的规定将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过去十多年里,海外各国一直针对富有的中国企业家们提供极具吸引力的移民政策。一些已经移民海外的高净值人士,虽获得了国外护照,但却还未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审核自己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以确保税务合规。同时,也有已获得国外护照并注销中国户籍,但因为国内公司的运作而长期居住在境内的人士也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审核是否符合中国税务居民身份。
对于在境内无住所但属于税务居民(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的高净值人士而言,鉴于新个税法暂时免征无住所居民个人由2019年度起六年内所获取的个人境外所得税,目前还未涉及到该类收入需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税务合规及其重要性
简单来讲,中国纳税居民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个人除外。)需要申报其全球范围内的应税收入。而境外收入如果按当地税法及中国与他国/地区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已经在境外完税,纳税人可用海外的完税凭证在国内申报时做抵扣。也就是说,最新的公告明确了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即使海外收入在国内抵扣后无需补税,申报义务也不可免除。同时,纳税人还需注意具体收入的性质(薪酬、利息、股息、房租等),并根据规定按年度综合申报或按次进行申报。
有些纳税人还会问,海外的收入如果不申报,会怎样?首先,这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国家也在逐步对逃、漏税的行为加强征管力度。同时,通过CRS机制下的信息自动交换,以及税收协定体系下的税务信息交换条款,中国税务机关已经掌握了大量的中国公民在海外的资产信息,为协助其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高净值人士可能在海外多个国家、地区都有资产,并每年可能都会获得数额不小且形式复杂的境外收入。要了解各国纳税制度,并且在语言沟通、纳税申报等实操层面,都会带来很多挑战。尤其在繁忙的工作和生活之余,很少会有时间再去研究繁琐的税法。国内的很多财务人员或律师的专业专业知识也仅限于中国地区,无法在短时间内了解并正确操作海外纳税申报。而错报或漏报很可能会对个人的税务合规及个人诚信带来隐患。这时,很有必要寻求一家跨国的专业机构,统一协调并完成各国的税务咨询和申报,以降低在各国(包括中国)的不合规风险。
结语
西方国家的个税征管和申报制度相对完善。各国的税务机关在稽查时,也普遍会对高收入人群重点关注。因此,境外高净值人士普遍都会与专业税务咨询机构长期合作,进行税务规划和申报。在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税收制度下,中国高净值人群需要快速建立纳税意识,拓展国际视野。
本文摘自毕马威官网-中国税务快讯 – 第十二期,二零二零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