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建立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机制的介绍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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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香港引入有限合伙基金(LPF)制度,到今年4月28日正式通过“附带权益”税务宽减条例,再到有望于第三季度引入港交所上市规则的SPAC[1],可以看出香港政府在吸引投资方面确实下了一番功夫。归功于这些良好的投资政策和法律环境,内地投资者通过跨境架构的搭建在香港进行投融资活动也越来越常见,香港无疑成为了内地投资者首选的境外投资地。
另外,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不断推进,香港与内地的相互投资愈加频繁,经济互通互助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两地投资者因经济往来产生的越来越多的债权债务纠纷。
第一,从案件类型上来讲,《试点意见》仅适用于内地与香港间具有相似性的集体性债务清理程序,比如内地的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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