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辨清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的区别

慈善信托制度是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诞生、成熟起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并不具体,但是由于有判例制度和衡平法,所以信托制度得以逐渐完善起来。随着信托制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被各个国家所了解,用信托的方式开展公益慈善逐渐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可,也使得这种实践从英国走向了世界。

近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指出,截至2016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达0.85亿元人民币。

  这22单慈善信托,从合同金额来看,千万元以上的占23%,百万级别的占41%,百万元以下的占36%;从投入领域来看,涉及教育、扶贫、儿童、扶老、环保等多个公益慈善领域,以科教文卫领域最受关注;从备案地域来看,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均有设立慈善信托,而东部完成的备案最多,达14单。从以上数据来看,2016年真可谓是中国慈善信托“元年”。

但从慈善事业较为发达的英美国家来看,慈善捐赠和慈善信托是开展慈善事业的两种不同方式。目前我们所知道的是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都是为了慈善的目的而将财产所有权转移出去,都是用于开展慈善事业,并且慈善捐赠财产、慈善信托财产都只能用于慈善目的。那今天,平信君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制度这两种不同行为上各自制度的一些区别吧!

  区别一:法律关系不同

  信托法律关系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这三方即为我国 《信托法》 第四章所称的信托当事人。慈善信托的特点是设立时受益人不是特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慈善信托当事人缺少受益人,受益人在慈善信托的运行过程中可予以确定,所以慈善信托仍然是三方当事人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慈善捐赠属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受赠方既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直接受益人,慈善捐赠只涉及两方当事人。

  区别二:设立要式不同

  慈善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慈善捐赠作为赠与行为的一种,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以及其他形式进行。

  《慈善法》并未要求慈善捐赠必须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而只是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时,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区别三:财产的独立性不同

  在慈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在法律上是该财产的所有权者,但是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的。而在慈善捐赠中,将财产捐赠出去后,财产所有权将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不仅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而慈善捐赠财产一般无法独立于受赠人的其他捐赠财产,即便是捐赠人要求设立专项基金,在法律上,专项基金无法实现与受赠人其他财产的风险隔离。

  区别四:当事人权利不同

  慈善信托可充分体现委托人的意思,法律上对于受托人的义务具有明确规定,而且《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拥有变更受托人的权力。委托人还可以选择设置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管理运用慈善信托财产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善款被滥用。

  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人虽然可以通过书面的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但是在捐赠行为发生后,捐赠人对于受赠人是否按照约定使用慈善捐赠财产只拥有监督权和有限的制约手段。相比于进行慈善捐赠,在善款使用方面,设立慈善信托可以更好地体现和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区别五:受益人不同

  慈善捐赠可以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由慈善组织选择最终受益人。慈善捐赠也可以直接向特定受益人进行捐赠,因此,慈善捐赠的受益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也可以是特定的。

  而慈善信托在设立时,只对受益人的范围和筛选条件进行约定,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受益人的不特定性是慈善信托设立的要件之一。

  区别六:税收政策不同

  在我国目前的政策环境下,慈善捐赠享有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时,慈善组织可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据此申请税收的优惠待遇。而《慈善法》中尚未对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享有的税收优惠进行明确规定。

  慈善信托是区别于慈善捐赠的一种开展慈善事业的手段和方式,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慈善行为,相比于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拥有自身很多制度上的优势。发展慈善信托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新的选择项,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慈善事业的发展中来,引导社会资源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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