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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信托的模式、发展难点及策略

慈善信托属于较为重要的慈善组织形式,在各国都得到了广泛应用。2016年,我国将慈善信托的属性确定为公益性质,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信托的主要管理部门,从事慈善信托备案及管理工作;较为明确地规定了慈善信托中的利益方,并激活了我国的信托机制,使慈善信托逐渐应用于公益事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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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的发展历程

慈善信托已成为一种普遍使用的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信托主要是由英国用益制度演变而来,用益制度的出现突破了英国在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制度的困扰。随着用益制度的发展,其逐渐演变出信托功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解决了较多的发展难题。英国政府对信托功能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这组织开展慈善项目的重要形式,慈善信托在公益事业中的地位逐渐提升。20世纪以后,美国社会经济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对慈善事业的需求逐渐提升,这促使慈善信托制度不断改革。进入21世纪,我国才开始逐渐引入慈善信托,并将慈善信托制度应用于慈善事业中,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1]。也让信托功能逐渐应用在慈善项目中,慈善信托法律法规开始出现,慈善信托成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项目的重要形式,慈善信托在公益事业中的地位逐渐提升。20世纪以后,美国社会经济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对慈善事业的需求逐渐提升,这促使慈善信托制度不断改革。进入21世纪,我国才开始逐渐引入慈善信托,并将慈善信托制度应用于慈善事业中,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1]。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对比

慈善捐赠及慈善信托同属于慈善事业,但是双方开展慈善项目的方式不同,适用的慈善法律制度及税收政策不同,在慈善事业中产生的影响及占据的地位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慈善信托主要是基于信托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组成。慈善捐赠中,捐赠方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建立法律关系,合同签订中没有第三方。慈善信托中的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委托人;慈善捐赠中,捐赠人在捐赠后,就失去了对捐赠财产处理的权利。慈善信托中的委托人可以保留财产处置权,能达到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并且委托人对受托人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力。因此,慈善信托具有较为独特的优势,能满足慈善事业的多样化需求。

我国慈善事业现状及慈善信托的意义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处于较为稳定的发展阶段,受到的关注度逐渐提升,慈善组织规模逐渐扩大,慈善项目数量逐渐增加。但是,与其他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相比,我国的慈善组织数量及财产捐赠类型、规模、方式都较为传统,不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并且我国慈善捐赠只能捐献资金,不能以其他形式对不动产、股权等进行捐赠。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慈善捐赠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现象,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完善,部分慈善资金在运作的过程中缺乏公开性、透明性,导致社会民众对慈善信托的质疑不断增加,慈善事业的发展受阻。在我国慈善事业中应用慈善信托,能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监督管理制度,提供慈善资金运行的公开性、透明性,保证慈善事业的信誉和口碑,提高社会民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2]。

我国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

01 标准慈善信托的模式

标准慈善信托模式属于较为常见的慈善信托形式,主要是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承接慈善信托项目后,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委托人制订慈善信托计划,保证慈善信托能顺利进行的同时,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如果委托人较为单一,应选择标准慈善信托模式开展相关业务。但是,由于我国慈善信托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信托工作主要优势不在于为慈善信托寻找资金,如果强行要求信托公司为慈善信托寻找资金投入,会增加信托公司的经济成本,不利于信托公司的发展。

02 “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模式

“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模式主要是由信托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慈善信托机构,负责筹集慈善信托资金,委托慈善组织筛选慈善项目、负责后续的资金使用等工作。该模式既能发挥信托公司资金筹集、投资等方面的优势,也可以充分利用慈善组织寻找慈善项目的运营优势。但是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过程中,存在不能开具捐赠收据的问题。由于慈善捐赠资金是直接委托给信托公司,如果不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就会导致上述业务模式受到较多因素的制约[3]。

03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模式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模式主要是慈善捐赠人员按照个人意愿将资金捐赠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成立慈善信托。这种模式能避免信托公司无法开具捐赠发票的弊端。捐赠人在捐赠资金后,可以直接在慈善组织内部开具捐赠发票,并可以使用税收优惠,保证慈善捐赠人的权利和权益。慈善信托公司在寻找资金捐赠的过程中,如果捐赠数额较为零散,需要在信托项目中增加资金投入,不利于信托公司的发展。慈善组织作为信托委托人,能节约信托公司所投入的经济成本,并可以提高信托公司的经济效率,但是这种模式在实行过程中会存在较多的阻碍。慈善组织如果作为委托人,会导致委托人失去原有控制慈善资金的权利,不符合慈善信托建设初衷。

04 “公益目的信托+慈善组织”模式

“公益目的信托+慈善组织”模式主要以信托公司为发起人,委托人将慈善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并成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将委托人的资金用于投资,所得收益全部或部分用于公益事业,属于慈善项目。应用这一模式,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之间需要建立慈善信托,对捐赠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保证慈善信托更加规范。

05 “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模式

慈善资金捐赠主要以现金为主,如果捐赠不动产或者股权,委托人会受到较多的政策限制,需要缴纳的税款也会大幅增加,导致委托人弃捐或者直接在海外完成捐赠活动。慈善信托的未来发展趋势应是能实现不同类型资产的捐赠,并可以将不动产和股权作为慈善信托基础资金,所有经济所得都可以用于公益项目。同时,能有效降低资金捐赠过程中存在的高额税收问题;并具备完善的财产等级制度,详细记录不同类型的捐赠资产,为慈善信托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

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难点

01 税收优惠政策不清晰

税收优惠制度是促进慈善信托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部分发达国家不断完善慈善信托的法律、政策等,并给予慈善信托较多的税收优惠,有效推动了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参与到慈善信托设立中,减轻了委托人税收负担。但是,我国慈善信托税收政策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导致我国慈善信托难以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信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时,应向捐赠人开具统一的捐赠票据,并且受托人需要在慈善委托文件上签字,之后到民政部门备案,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信托公司不属于慈善组织,也无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导致委托人捐赠资金后还需要缴纳税金,并且还会出现慈善资金无法入账的情况,导致慈善信托发展较为困难,大部分捐赠人不愿意在国内建设慈善信托。部分信托公司在开展慈善信托的过程中会选择与慈善组织合作,以解决信托公司不能开具捐赠收据的问题,这限制了慈善信托的规模化发展。

02 慈善信托法律缺失

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的法律不完善,针对慈善信托的法律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我国与对慈善信托的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够深入和详细,导致慈善信托发展较为缓慢。此外,各个地区实行、运用的慈善信托模式不统一,限制了我国慈善信托的规模化发展。

03 慈善信托资金来源单一

慈善信托成立过程中的资金都为现金,不动产、股权等不能作为慈善信托的初始资金。如果将不动产、股权作为慈善信托初始资金,会涉及较多的税收问题。若不能及时解决上述问题,就会导致慈善信托无法实现设立目标,信托资金缺乏多样性及灵活性。

04 慈善信托资金监管不到位

在慈善信托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受托人滥用慈善资金的情况。为了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我国建立了慈善信托监管部门。但由于我国慈善信托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未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托建设制度,导致我国不同地区的慈善信托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增加了慈善信托的管理难度。此外,慈善信托在建立之初需要委托人到民政部门备案,但是民政部门负责的事项较多,导致其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力、时间十分有限,经常会出现监管不到位致使受托人滥用慈善资金的问题,不利于我国慈善信托事业的发展[5]。

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策略

01 完善信托法律制度

为实现我国慈善信托的快速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慈善信托的法律制度,为慈善信托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做好慈善信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信托获得更好的发展,为我国慈善事业作贡献。

02 完善信托税收政策

信托公司一般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信托业务以解决信托公司不能开具捐赠收据的问题,这一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慈善信托的税前抵扣问题,但仍未得到有关税收部门的正式认可。为了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相关税务部门应积极认可该种税前抵扣模式,并不断完善各种相关模式,解决各种模式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慈善信托中的资金在投资后,如果出现增值的情况,需要依据增值情况向税务部门缴纳增值费用,导致慈善信托委托人缴纳的费用较多。在慈善信托发展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慈善信托受益性质等其他因素,给予委托人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果慈善信托资金投资收益全部用于公益项目,则慈善信托无须缴纳增值税等费用,以提高信托公司及慈善组织都设立慈善信托的积极性。另外,针对非现金捐赠,税收部门可以参考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慈善信托委托人非现金慈善财产捐赠的税收,并可以根据实际资产情况给予慈善信托委托人较多的优惠政策,减少慈善信托委托人在财产转移或者股票投资过程中的增值税费用,为我国慈善信托发展奠定良好的税收政策基础[6]。

结语

为保证我国慈善信托机构的长远发展,有关部门应完善慈善信托法律制度和税收政策,加强对慈善信托的监督管理,使慈善信托更加规范,能在我国公益事业中发挥优势。慈善信托中信托公司及慈善组织都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两者存在互惠互补的关系,其可以加强合作,共同促进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璐,宋蓓蓓,郑雅庆.慈善信托公募模式研究:以信托公司公开募集慈善信托为焦点[J].甘肃金融,2021(12):22-27.

[2]王广宇,李波.慈善信托如何走出可持续发展之路[J].国际金融,2021(10):57-63.

[3]曹海娟,汪志红.慈善信托的中国实践及其发展路径:基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考察[J].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38(5):40-44,50.

[4]黄明飞.慈善信托,回归信托制度本源价值[J].中国农业会计,2021(2):22-24.

[5]王玉国,杨晓东.慈善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和业务模式分析[J].西南金融,2017(5):65-70.

[6]林静.慈善信托:慈善事业与财富管理的跨界融合[J].福建金融,2017(3):14-18.

文章作者:李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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