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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涉税风险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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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发布的《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我国个人纳税人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其中前者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双高人群)。但截至目前,我国仍未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对此类人群设定具体的量化标准。近些年,我国各地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双高人群的税收征管力度,许多双高人群被认定偷税或纳税调整的案例频发。双高人群由于收入多、资产分布广、涉税事项较多,一旦未能遵守税法规定或进行了不当的税收筹划,面临的涉税风险将不可忽视。因此,本文通过对双高人群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梳理,对潜在的涉税风险点进行研究,并提出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我国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总体情况

01 双高人群总量及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

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共同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以可投资资产净值超过1000万元作为门槛性标准,全国双高人群数量从2008年的30万人,迅速增加到2021年的296万人,近年来年复合增长率一直保持在两位数,增长速度非常快。

2021年,我国双高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96万亿元,约占同期全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规模(268万亿)的36%。研究结果还发现,近年来双高人群的财富增长速度要快于相应的人口增长速度,预计未来财富集中度会越来越高。

02 双高人群的主要特点

双高人群类型多元化且行业分布广

首先是创富一代,在双高人群总数中占比最高,达到25%。其次是董事、监事和高管,占比为16%。最后还有职业经理人、专业人士、富二代、全职太太及其他。双高人群不仅人群类型多,行业分布也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中的各行各业中。例如,房地产业、金融业、电信业、烟草业、石油石化等传统行业;还有直播、网红、动漫、游戏等新兴行业。

双高人群收入来源渠道多,形式复杂

除有一般的工薪所得外,往往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股权房产等财产转让所得,以及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在扣除项目、适用税率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目前的税制模式下,双高人群由于收入来源渠道多,转变收入性质或隐蔽收入的空间大,一旦未充分了解税法或是实施了不当的筹划,都会加大涉税风险。

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主要的涉税风险点

01 股权转让方面存在不申报、虚假申报

股权转让所得是双高人群的重要所得来源之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尽管在众多所得类型中,股权转让所得的税率不是很高,但是双高人群转让股权的金额通常很大,因此需要缴纳的税款是非常可观的。很多双高人群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的目的,会采取多种偷逃税的方法。例如,股权转让双方订立“阴阳合同”;关联交易中直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以降低股权转让收入;部分纳税人在股权转让后不及时申报,甚至不申报。从2021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将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作为税务系统征管聚焦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针对现有的不合规问题,探索多种征管应对方式。例如,加大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包括北京、深圳等在内的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实施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对于平价或低价转让的,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计税依据;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掌握本地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对其持股情况进行重点跟踪等。因而,在目前的监管背景下,双高人群在股权转让方面一旦不合规,很容易被税务局查处,涉税风险很大。

02 房地产转让和拍卖中存在偷漏税

房地产是双高人群的重要资产配置。税法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的,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此外,买卖双方还会产生其他税费,如印花税等。双高人群为了减轻税负也会像转让股权那样,采取“阴阳合同”等方法偷逃税。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卖方为了转嫁税负,还经常和买方签订“包税条款”,即交易过程中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房地产拍卖中也经常出现类似的包税条款。然而,在房地产转让和拍卖中,经常出现买方(买受方)没有交税,或是由于买方当时签合同时对即将要承担的巨额税费没有合理估计,导致其最终不愿意承担税费,就此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此时税款谁来缴纳,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类涉税案例的处理存在差异,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会向合同约定的买方(买受方)追缴,对其做出偷税认定和处罚;也有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卖方追缴税款并进行处罚,卖方再向买方追偿损失。总之,无论最终如何认定,双高人群在房地产转让中,一旦设定“包税条款”,对买卖双方而言都存在涉税风险。

03 高管薪酬发放不合规

双高人群中有大量的董监高、职业经理人等,其个人通常有比较高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按目前税法,这些所得基本顶格适用45%的税率计税,税负非常高。因此,双高人群在此类所得方面有很强的偷税动机。但此类所得要实现偷税,一般需要支付方(扣缴义务人)的合谋才能实现,不合规的做法主要有:采用“阴阳合同”、现金收款隐匿收入;采取转换收入性质,即把税负较高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转变成税负较低的所得类型。常见的是转为经营所得,也有转为企业所得,或采取编造虚假交易套现发薪等。针对以上不合规问题,税务局采取的办法有: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从银行获取支付流水信息;从扣缴义务人入手,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重点关注辖区内在高收入行业企业中任职的高管薪酬所得;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两大所得税的联动管理,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会列支员工的薪酬数据,那么和申报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对应的工资总量应该大体一致,如果数据异常的,很可能存在问题。此外,对企业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成立的工作室、劳务公司等企业,税务局会对其收入来源加强监控。

04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滥用核定征收政策

我国税法上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在税务实践中,许多此类企业往往账证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为了提高征收管理效率,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核定征收。相比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下的征缴程序更简化,缴纳的税款也比较少。但核定征收政策也被部分双高人群利用来偷漏税。具体做法是先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本身有条件完全可以做到财务账证健全,但故意不健全,进而通过申请核定征收实现少缴个税的目的。一些涉税案例已经证实,纳税人这样不合规税收筹划存在转换收入性质、企业无实际经营等潜在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快速收紧了核定征收政策的适用口径。针对文娱行业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以及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股权股票权益性投资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辅导其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方式对其进行征管。同时,在15个省开展规范核定征收试点,共调整规范近8万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22年持续推进此项政策。此外,有很多双高人群在对外股权投资方面,也存在滥用核定征收政策的现象。即不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而是先成立一个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然后以其名义对外投资,按经营所得税目申报个税,再申请核定征收。

05 不恰当地利用地方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

我国部分地方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招商引资时,与纳税人签订了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合同,由此,部分地方也逐步形成了一些税收洼地。许多双高人群会在税收洼地设立企业,利用地方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政策来降低自身税负。然而,根据税法规定,除特定地区外,地方不得擅自做出税种的减、免、退、补决定。如果纳税人在符合规定的地区(例如新疆的霍尔果斯、海南省)设立企业,并进行实质运营,是没有问题的。但若只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而设立空壳企业,一旦被查处,会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处罚的风险;如果纳税人是在部分违规设立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的地方设立企业,其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合同,会因存在地方政府超越权限而导致合同无效,即地方政府给予的行政承诺存在无法兑现的风险。

三、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的对策建议

01 诚信纳税,及时足额申报

双高人群必须诚信、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才能把涉税风险降到最低。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足额纳税,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机,涉税风险还是可控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征收,平时取得工薪、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需要预扣预缴,年终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如果纳税人平时没有及时足额申报,只要在次年6月30日前年终汇算时诚信申报,风险是可以得到控制的。“经营所得”这个重要的税目也有类似的机会,纳税人应抓住次年3月31日前这个时机。此外,双高人群通常有境外所得,由于我国目前已加入了OECD发起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系统(CRS),共同参与国际反避税,能比较便捷地获取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相关信息。然而,这类所得不存在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一定要自行申报才能降低涉税风险,截止日期为次年6月30日。

02 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动并定期进行税务自查自纠

部分分类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是没有汇算清缴程序的。双高人群收入来源渠道多,情况复杂,我国税收政策又在不断调整。因此,纳税人应在及时关注税收政策变动的基础上,对自身的纳税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比如半年一次,最好聘请专业的机构代为进行,这样可及时发现并控制涉税风险。如果等到税务机关查出,不仅需要补税,还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纳税人在税务自查时,一定要严格区分节税、避税以及偷税的界线。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严格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在产业、区域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自身税负。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政策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对纳税人而言,避税的风险很大,是不可持续的。而偷税,则是指纳税人使用了欺骗隐瞒等方式,从而实现不缴税或少缴税,这是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03 重视个人的纳税信用管理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税务机关开始将个人信用纳入税务监控管理的内容。对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严重失去信用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即税务机关会联合政府其他部门,将上述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因此,双高人群应重视并加强自身纳税信用的管理。在平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时,应对报送的信息仔细核对,只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后,才能决定签署信用承诺书,因为此类承诺的履行情况会直接影响税务机关对个人的纳税信用评价。此外,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还推出了人性化的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即鼓励和引导失信的纳税人在一定的限期内主动更正自己的失信行为,进而消除负面影响。因此,双高人群如果纳税信用出现了一些问题,应积极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及时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控制或降低自己的涉税风险。

04 妥善应对税务稽查以及反避税调查

首先,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裁量决定时往往会考虑在税务稽查和反避税调查阶段中纳税人的表现,如果纳税人积极配合,通常罚款倍数会有所降低,纳税人为违法行为而付出的经济损失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

其次,应重点关注交易事实、交流流程、交易资料等关键证据的收集。特别是在面对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时,纳税人应着重证实自己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不是以逃避或推迟缴税为目的。再次,尽量使涉税案件控制在非诉阶段,避免升级到诉讼阶段(尤其是刑事诉讼)。由于双高人群一旦涉税违法,通常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且常因为数额较大,易触犯《刑法》相关条款,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条款,积极面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在接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补缴税款,支付滞纳金以及罚款,可避免刑事风险的产生。

最后,纳税人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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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天永.高收入人群涉税风险报告[R].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2022.

[2]李勇.从典型涉税案例看个税纳税筹划风险[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06).

[3]张洋.新个税法下高收入者纳税筹划风险分析[J].当代经济,2020(10).

[4]潘欣.基于纳税遵从理论的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研究[D].上海财经大学,2019.

[5]王娴.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下自然人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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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西部财会》

作者单位:危素玉(1979- ),女,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现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税收政策与税制改革。

责任编辑:韩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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