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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涉及税收政策 | 税务知识

文 | 严雪开

一、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纳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第五条规定:“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3、《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173号)曾明确:

“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解禁日前取得的转增股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分别以复牌日开盘价、IPO发行价和停牌收盘价为买入价。解禁后所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买入价为0;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股票及解禁日后的送转股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结论: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所取得的收益应缴纳增值税,解禁前的买入价为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解禁后的送转股买入价为0,适用税率为6%。

二、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如何缴纳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应纳税额、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的规定

根据“91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91号文”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结论: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其合伙人根据其性质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由合伙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属于“代为申报”,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另一合伙企业(既非法人合伙人亦非自然人合伙人)的情形,税收法规并未明确如何缴纳所得税,但根据合伙企业“透明实体”的“穿透”税务处理原则,从法理和实操处理分析应层层穿透至最上层的合伙企业,根据最上层合伙人的性质(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最上层合伙企业代投资人申报缴纳)。

、税率的规定

根据“91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 号)第二、(三)、2条规定:“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论:除经过备案的单一核算创投基金外,其他个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所得应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一并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91号文”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 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20
饮食服务业7~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结论: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依职权的行政认定行为,是合法合规的税收征管方式,而不是一个依纳税人申请的审批行为,亦不是税收优惠政策。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形下,不需要企业申请或同意,税务机关即可自行依职权选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征管。

多层合伙企业架构,如何适用核定征收政策?

底层交易产生的收益层层穿透至顶层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由顶层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核定征收政策。

此外,由于顶层合伙企业并不直接进行投资股权(股票),而是通过其投资的下一层合伙企业进行投资行为。顶层合伙企业的税务机关有充足的理由认定顶层合伙企业的投资行为成本、费用核算不清,(尤其多层合伙企业位于不同地区情形下)难以进行查账征收,可以对顶层合伙企业予以核定征收。

结论:应由顶层合伙企业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顶层合伙企业予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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