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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家族信托探讨二:税务影响

作者:中航信托家族信托事业部  黄禹侨

随着近期股权类家族信托的展开,相应的税务处理问题也频繁出现。希望能借本次的文章给予些许帮助。由于目前我国未建立完整信托税务体系,因此本文更多是从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发,结合民法典,单纯从税法逻辑出发进行延伸,因此部分观点可能与实际操作略有偏差,具体请以当地税局意见为主。本篇是基础法律法规的汇编,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本篇有一个大体的了解。

一、股权/股票类信托架构解析

股权/股票类家族信托听起来奥秘无穷,事实上在海外信托架构中则屡见不鲜,整体逻辑也比较简单,若把家族信托比作是保险箱,那么所谓的股权/股票类家族信托,就是将股权/股票作为资产装入保险箱中。其具体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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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传统资金式家族信托,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后,家族信托注资与委托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共同设立信托项下SPV公司(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为其商业形式),其中家族信托占有99%左右的份额作为有限合伙人(LP),委托人持有1%左右份额作为普通合伙人(GP)承担管理职能。然后由SPV去持有实体企业的股权/股票。设立SPV的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委托人管理其企业股权/股票,同时也将实体企业经营风险与家族信托分离开来进一步增强家族信托的隔离作用。举例而言,在买卖股权股票中,直接由SPV普通合伙人进行决策即可,无需在家族信托层面进行指令。极大程度上减轻了处理流程。在进行家族信托的税务分析时,无非是从资产放入信托内,资产在信托中运作以及信托分配时等三个时间节点进行分析,股权/股票类信托也是如此。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家族信托设立时的税务影响

在搞清楚股权/股票类信托架构之后,我们需要思考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资产装入到家族信托中。由于目前我国税法尚未体系化,因此此处部分的税务处理有些复杂,需要委托人区分出资产的详细类型,以及资产来源(自然人转让或法人转让)进而去判断相应的税务影响。其中大体而言可进行以下分类:

 股权类资产

自然人转股之所得税

股权类资产由于其未在公开市场进行出售,因此其交易价格往往是可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此处是指由买卖双方约定的价格,其中还有“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若将家族信托架构打穿,则股权转让的目的是以家族治理,有序传承为核心点,那么该转让价格以平价或者低转让价格可能会被税局所认可。关于本处讨论可参考鄙人之前的文章《简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简单来讲,自然人将股权类资产放入家族信托中,其个人所得税影响应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往往由于交易价格可控,因此此处有较大税务筹划空间。

自然人转股之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股权转让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中,股权转让无需缴纳增值税。

自然人转股之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其中按照产权转移数据按照万分之五贴花。

公司(法人)转让股权之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公司股权或股票都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率(一般10%-25%)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转让价格方面尽管有一定空间,但最终实际大概率还是需要缴纳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企业转让底层股权,类似企业家从左口袋进右口袋,因此若平价转让应也被允许。但事实上此处会有一个税务风险敞口,建议与税局沟通后再进行处理。

公司(法人)转让股权之增值税

同个人处理,股权转让非增值税应税范围,无相应影响。

公司(法人)转让股权之印花税

同上,此处不做赘述。

 股票类资产

股票类资产一般指A股上市公司股票,一般而言,为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对于个人从二级市场上买卖所获得的收入一般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又有企业创始人通过IPO所获取的股票类资产(这里也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减持),这种情况下,往往是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之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自然人出售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个人所持有的限售股,一般指初创时期获得,IPO时退出的,还是需要按照股权的逻辑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的点在于,IPO之后股票具有一个特定的价格,因此转让过程中可操作空间较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其中“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股权激励所获得的股权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逻辑与个人限售股相同。根据《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其中“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之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5目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中的有价证券,因此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之印花税

同上,此处不再赘述。

法人转让股票之所得税

同股权的所得税处理,无论是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亦或是限售股,企业作为法人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此处可税务筹划空间较小。

法人转让股票之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法人转让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

法人转让股票之印花税

同上,具体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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