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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补遗嘱信托条款对财富管理与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6月1日,新华社授权正式发布了《民法典》全文。

此正式稿与之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比,在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中增补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一条款。这一条款的增加,从立法层面确认了“遗嘱信托”的法律地位,对财富传承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遗嘱信托”并非一个新概念。2019年5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2民终1307号李1、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案”中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确认了遗嘱信托,被誉为首例遗嘱信托纠纷案,在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被广为流传。

文章来源|浩律财富 作者|云大慧

⎮ 一、遗嘱信托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遗嘱信托与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是财产的合法所有人生前设立遗嘱,明确生故后将自己的遗产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遗产进行指定意图的管理处分和分配。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基于英美普通法系的衡平法原则而产生的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设计。

我国《信托法》颁布前,信托法律关系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一直没有被明确确认。《信托法》颁布后,明确了信托的概念,信托法律关系具有了法律依据。

(二)信托与遗嘱信托的法律性质

信托以信义关系为基础,核心为信任,是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有严格的义务。

信托法律关系与我国《民法总则》和新颁布的《民法典》确认的委托、代理和行纪法律关系不同,信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信托财产具有双重属性,即是受托财产,又具有独立性。信托的意思表示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灵活性。遗嘱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是受《民法典》和《信托法》规制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信托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我们过去熟悉的信托计划和目前实务中多数以现金资产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同样是受《信托法》规制下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同的是信托计划和家族信托因为具有金融属性,还需受金融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

二、《民法典》对遗嘱信托确认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信托理念,扭转被长期误读的信托概念

起源于英美国家的信托在英美国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早已密切相关,信托是一套早已存在、随时可用的工具。

信托在我国长期以来被“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计划”等词误导,大家认为信托是金融领域的产物,信托是一种投资理财产品。而民事信托却鲜有被运用,信托长久以来被误读。遗嘱信托在本次颁布的《民法典》中被明确确认,有助于扭转被长期误读的信托概念。

(二)切实落实了《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范围

《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信托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信任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担任。过去我国信托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于营业信托。如上所述,营业信托受金融监管和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制,受托人范围限于持牌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这里指的是受托管理是以现金资产为主的信托金融业务,受托人需要是经批准符合法定要件的持牌金融机构。

本次《民法典》对遗嘱信托的确认,切实落实了《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范围。

(三)让信托回归本源,成为无门槛的人人可用的财富传承工具,对财富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1.遗嘱信托可以满足人们对财富传承的需求,对财富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国普通家庭的财富积累数额已经越来越大,普通家庭持有的财产形态也更加多元,房产、股票(权)等非现金类资产也在家庭资产中的占比很大。

自古以来许多人都会采用设立遗嘱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在自己身故后的处理做出安排,但遗嘱的纠纷也从未停止,随着个人资产的价值不断增大,遗嘱纠纷的数量、争议金额和社会影响力也越大。传统遗嘱已不能满足普通家庭的传承需求,遗嘱信托以其特有的优势其需求呈上升的趋势。

遗嘱信托的优势在于,订立遗嘱的人不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以遗嘱的形式做出明确的安排,同时可以设定以协议的方式设立信托安排,同时可以根据财产的不同数量、形态设立多个、多层、嵌套等相对复杂的信托架构,将财产按自己的意愿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安排,实现财产在不同继承人的不同情况、不同时点、一次性、多次分配;还可以安排尚未存在的在下下代家庭成员的财产安排,突破继承法继承人的限制;防止财富被一代人挥霍。

遗嘱信托与遗嘱相比,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将财富交由受托人管理和运营,解决了一些继承人无能力管理财产的问题。在遗嘱之上设立信托,不仅解决了遗嘱的一些不足和局限,同时可以更全面、细致的安排和实现订立遗嘱人的意愿,让遗嘱执行的时间轴线更长、空间更大。

新颁布的《民法典》从法律层面对遗嘱信托做出确认后,将推动遗嘱信托的广泛使用。

正如本文提及的首例遗嘱信托案例,对信托回归普通大众,进行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遗嘱作为一项重要财富传承工具在财富传承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遗嘱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易引起继承纠纷

一份有效的遗嘱才能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实现安排与传承财富、定纷止争,但遗嘱的有效性需满足遗嘱订立的法律要件,稍有不慎便会出现遗嘱无效的后果。

订立一份完整、有效的遗嘱,需要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主,遗嘱内容、遗嘱订立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一件非常专业的事情,实践中因形式不合法或内容不合法而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形不在少数。

围绕遗嘱的真实性与效力发生的争议也大量发生。而诉讼会耗费很大的时间、金钱与精力,并且在最终判决前,遗嘱的效力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2)不能契合财富传承的多元内容

随着财富价值的增加和形态的多元化,简单的遗嘱形式已不能满足人们在传承上的需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富数量和价值已经超过下一代日常生活之需,传承人对下一代用富和传富并无把握,不希望看到下一代被自己留下的财富毁掉,不希望下一代成为“败家子”。同时对下一代婚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没有把握,一纸遗嘱一次性给付,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第二,财富的形态不同,除传统的现金资产和住宅外许多人拥有企业。拥有企业的人群对家业与企业财产隔离保护、资产保值与增值、税收筹划等也提出了新需求,在安排财富传承时,公司股权的分配、管理权的传承、接班人的培养等问题,遗嘱作为传统的财富传承工具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上述财富传承的多元内容。    

第三,对于家庭的其他类别的资产,比如对外投资、商业地产及其他不动产、知识产权、艺术品、黄金、钻石珠宝等等,遗嘱安排已明显不够用。

第四,对于创富一代希望将自己创造和积累的财富用于长久的回馈社会、用于长久的慈善和公益服务,遗嘱这一形式也存在订立遗嘱人生故后遗嘱执行情况的不确定性。

遗嘱作为重要的财富传承工具,广泛被社会认知和接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成财富的传承安排,但遗嘱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遗嘱信托可以补充和完善遗嘱在财富传承中的不足和缺陷。

三、遗嘱信托的应用

1.遗嘱信托的适用情况

遗嘱信托适用于遗产价值较大、超过基本生活需求,需要经营管理或隔代传承的财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类资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艺术品等,被继承人生故时继承人可能不具备管理遗产的能力,有导致遗产贬值和毁损的风险。

2.设立遗嘱信托应具备的合法要件

  • (1)设立遗嘱信托的委托人(被继承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2)设立遗嘱信托的意图确定,描述清晰准确;
  • (3)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和受益人的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确定,并载明于信托书面文件中;
  • (4)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表述应清楚、准确,并载明于信托书面文件中。

3.遗嘱信托的设立流程的简要设计

  • (1)梳理确定合法遗产的范围;
  • (2)确定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可以选择信任且有管理能力的亲朋好友、信任的有合法资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 (3)确定遗嘱执行人,可以选择信任的亲朋好友、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信任的第三方机构;
  • (4)由律师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起草遗嘱信托文件;
  • (5)可选择由公证处公证签署遗嘱信托文件。

四、作为遗嘱信托配套的相关制度尚待完善

《信托法》颁布已经快二十年了,以《信托法》为基础设立的民事信托案几乎没有。

民事信托的全面实施不但缺少相应的观念、法律环境支持,在相关配套制度层面也不尽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信托登记制度

我国普通家庭持有的财产构成中房产、股票(权)等非现金类资产占比很大,而这些财产设立信托都面临信托登记的问题。

我国《信托法》第十条确立的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使直接运用这些资产做信托面临法律障碍。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信托登记采取的登记对抗主义,尽快建立非现金营业信托资产类的统一信托登记制度。

(二)建立信托效力判断标准和审查制度

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必然存在一些负面的东西,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疏导、警示和预防,通过法院的司法监督审查或者公证机构的公证审查,对一些消极信托、虚假信托、永续信托、目的信托等进行规制,减少未来因信托效力而产生的纷争。

(三)建立我国信托的税收制度

目前我国信托制度尚处于空白状态,采取先设立资金信托再将房产、股权装入信托的方式虽然绕开了信托登记制度,但给当事人带来了巨额的税收负担,我们可以借鉴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信托税收“导管主义”原则,建立我国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

(四)民事信托受托人收费及责任承担的具体制度

根据《民法典》、《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和首例遗嘱信托案例,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收费,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需要尽快完善相关制度。

我国第一代创富群体已经进入中老年时期,对民事信托的需求非常迫切,《民法典》的颁布和对遗嘱信托的确认标志着我国民事信托的发展将会迎来一个可喜的局面。我们期待立法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也能适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为我国民事信托的发展提供适合的法律环境,让“信托”这一工具服务于寻常百姓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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