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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在美国藏钱规避CRS?行不通了,中美预期将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如若拜登当政,最让富人们发憷的,不是大幅增加的税负,而是FATCA。普遍预期,拜登将会推动中美FATCA正式签署生效中美将进行金融账户信息互换

这对在国内藏钱的华人和在美国藏钱的中国人,都将是致命一击。彼此不是对方的天堂了。今天看中美FATCA签署进程,以及签署后会交换什么信息。

1︎⃣

先普及下FATCA

FATCA,“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即美版CRS,相信大家并不陌生。

这是由奥巴马政府推动,为了防止纳税人在海外藏钱逃税,由时任总统奥巴马在2010年3月18日签署成为的联邦法律。2014年7月1日,FATCA正式生效。

△图:FATCA,即美版CRS 

FATCA之后,各国(金融机构)要么自此与美国客户“断绝关系”,要么不接受FATCA但还与美国客户“藕断丝连”被征30%预扣税,要么签署FATCA 向美国税局报告美国客户账户信息。

△图:FATCA模式2示例

霸道条款!

但是面临失去进入美国金融体系的威胁,只能认怂啊。至今,113个管辖区都逐渐开始承诺遵守这个傲慢而野蛮的FATCA法案,包括瑞士、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等等传统离岸避税天堂,也包括如中国、俄罗斯等等经济体。

△图:113个管辖区承诺实施FATCA(上图非最新) 

2︎⃣

中美FATCA进展

是的,这113个管辖区中包括中国。
不过至今,在美国的FATCA列表中显示:2014年6月30日,中美签署IGA 1a双边互换模式,状态是实质性协议,即还未生效。

△图:美国官网中美FATCA进展

普及下,美国财政部基于执行FATCA有两套不同的政府间协议(IGA),即模式1和模式2,其中模式1又分互惠性(1a)和非互惠性(1b)协议,而模式1a就是双边信息互换模式。

实际上,中国签署的IGA 1a双边交换协议并非美国的标准版本,而是在中美税收协议间的基础上寻求的一种替代性方案。

未生效不代表无进展。事实上,中国政府一直没有间断和美国政府的谈判,当然,也一直在为FATCA的交换准备着(尽管比较被动)

在2014年6月30日中美签订正式的政府间替代性协议之后,中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已要求金融机构按照FATCA要求,做尽调,执行开户新流程等。

在2017年7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CRS之后,自2018年5月开始,国内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门户平台将FATCA法案和CRS在技术操作层面实现并轨,来降低金融机构报告成本。

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在美国国税局注册,并取得全球机构申报号码GIIN (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 ,以便向美国披露美国纳税人在中国的金融资产信息。

而截至上月底,中国的金融机构注册GIIN的数量是2,584个,而这一数字在2019年底是2,383家,在2017年7月是1,734家。可以看到,逐年在增加

△图:中国的金融机构注册GIIN数量

信息尽调了收集了,金融机构注册了,就差临门一脚——交换。

美国这边,FATCA是奥巴马政府推出的,特朗普对FATCA并不热心,特朗普核心圈子成员、现任白宫幕僚长Mark Meadows,就是一个明确的FATCA反对者,他曾在2016年9月提出过一项旨在废除FATCA关键内容的法案。

如果拜登上台,预期他在一定程度上会延续奥巴马时期的政策,推动中美FATCA生效。

3︎⃣

生效会怎样?

中美FATCA是双边互换。

中国金融机构将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交给美国,美国金融机构将中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交给中国。对中国纳税人,抛开贪官污吏不讲,被发现在美国藏钱最大一个后果可能就是

没有天堂了。

但对美国纳税人,应该多是华人,如果被发现在中国藏钱,会惨多了。除违反美国税局的FATCA申报要求外,往往同时还会违反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FBAR的申报要求,将面临民事罚款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举。与此同时,隐瞒不报海外资产的行为往往也牵连着税务申报不合规。

FATCA:所有美国纳税人(包括个人、实体与信托等等),只要海外金融资产总值在报税年度最后1天,或是在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一定数值,即便这些资产没有产生收入,都需每年向美国税局(IRS)报告FATCA,即填报Form 8938。如未申报FATCA,将面临最高达5万美金的民事罚款,以及可能的刑事处罚。如因此导致少交税款,还将面临额外的少交税款40%的罚款。

 FBAR:对所有美国纳税人,只要在1月1日至12月31日任一时间点拥有或支配海外金融帐户(几乎包括所有类型的账户),且加总金额超过1万美元,不管有没有产生收入,必须每年向美国财政部申报FinCEN 114外国银行和财务账号申报表。 未申报海外金融账户的民事责任的追溯期为6年。如果是故意未申报FBAR或者未留存账户记录,罚款为每年账户最高余额的50%或10万美元,取两者选较高者。如果故意不申报FBAR,或者故意提交虚假的FBAR行为,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处以50万美元的刑事处罚

1970年美国FBAR开始实施,如果你有听过FBAR的处罚案例,一定刻骨铭心。

-2019年7月,中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Lili Bian,隐瞒未报中国境内的金融账户,故意向财政部隐瞒申报FBAR,面临最高5年刑事责任,以及25万元的民事罚款。

-2017年10月,美国绿卡持有人Kim,隐瞒未报其外国银行账户2,800万美金,故意向财政部隐瞒申报FBAR,面临最高5年刑事责任,以及超过1,4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2017年2月,世界知名经济学教授,前美国纽约罗彻斯特大学Simon商学院Dan Horsky教授,因隐匿海外银行账户隐瞒申报FBAR,面临5年刑事责任,以及史上最高罚单1亿美金。。。

4︎⃣

结论

不管拜登是不是”奥巴马第三任期”,仅看拜登对富豪的税政,就肉眼可见的比特朗普残酷一百倍,所以想必对于隐匿离岸账户和离岸收入的行为也不能容忍。

如果中美FATCA生效,美国不再是中国规避CRS的天堂,中国也不再是美国华人隐瞒资产的胜地, 还是都早做打算吧。

-END-

本文作者&来源 |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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