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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基金会介绍

编者按:
谈及基金会,读者第一时间想到的可能是洛克菲勒基金会、比尔&梅琳达·盖茨基金会这类非营利性的慈善基金会,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回馈社会及解决不同领域所遇的特定问题。除慈善基金会以外,还有一类私益基金会,他们的设立大都出于家庭资产保值、投资资产保护、遗产规划等目的。本文介绍的塞舌尔基金会,就是这类除了慈善目的以外还可以用于私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的基金会。
私益基金会作为私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是一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因其自身拥有信托不具备的优势,成为了众多高净值人士的理想选择。上一期文章向读者分享了开曼基金会的相关知识,本期的文章将向大家介绍近期热门的塞舌尔基金会。
相信大家对基金会的概念并不陌生,那么下面关于塞舌尔基金会的一些基础问答,或许能加深读者对不同司法管辖区基金会的了解。

 

什么是塞舌尔基金会?

 

塞舌尔基金会是指依据2009年塞舌尔《基金会法》及其修正案设立,并登记在塞舌尔金融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FSA”),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的法人实体。

 

谁可以在塞舌尔设立基金会?

 

基金会的设立人没有国籍和居住地限制,任何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出于合法目的和用途都可以在塞舌尔设立基金会。

 

设立一个塞舌尔基金会,需要多少初始捐赠?

 

基金会的初始资产价值不可低于1美元或其等价物(此条需在基金会章程中列明)。设立人一旦将资产捐赠给基金会,捐赠物即成为基金会的资产,而不再归设立人所有,同时该笔捐赠物在按规定分配给受益人之前,亦不属于受益人的资产。

 

哪些资产能够装入塞舌尔基金会里?

 

设立人或第三方捐赠的任何财产应来源合法且无权利负担,设立人或第三方应对拟捐赠的财产拥有完整的处分权。无论是现有的亦是将有的资产都可以装入基金会中,但是下列资产除外:

(1)基金会的财产不可包括位于塞舌尔的任何不动产。

(2)基金会的财产不可包括在塞舌尔设立/登记的法人之股份、债券或其他权益。

 

塞舌尔基金会有哪些角色配置?

 

(1)设立人:是指为了自身或代表他人的利益,在拟设立的基金会章程上签字的人,他们向基金会捐赠第一笔财产。基金会可以有一名或多名设立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

 

(2)管理人:至少一名,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主要职能是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和运作、基金会资产的投资和处分等,无需持有特殊资质或牌照。管理委员会由管理人组成,其职责为执行基金会的宗旨、管理基金会的资产、执行章程及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能。

 

(3)受益人:基金会的章程或规则指定的主体为基金会的受益人,他们仅对基金会的财产有收益权,对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无决策权。受益人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家庭成员受益人,设立人可以通过血缘关系或共居关系等来约定纳入受益人的缘由;第二类为非家庭成员受益人,一般为慈善公益目的而设立,可以是满足某项条件的人也可以是具体的一类人。

 

(4)保护人:可选择性委任,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主要职能是为使基金会能良性运转,而监督基金会及其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行为。保护人对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一票否决权),能间接实现对基金会重要事件的管理和控制。

 

根据2009年的塞舌尔《基金会法》的规定,在设立基金会时,需要考虑到如下的角色分配要求:

(1)设立人可以作为管理人,但不能为唯一的管理人;

(2)设立人可以作为受益人,但不能为唯一的受益人;

(3)保护人可以是管理人,但不能是唯一的管理人;

(4)保护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

 

以上机制是为了避免基金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或左口袋的钱倒右口袋的行为。

 

管理委员会会议,举行方式和地点有什么要求?

 

管委会会议并不要求在塞舌尔当地召开。在遵守章程和规则的条件下,管委会会议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举行。

 

基金会的命名规则?

 

基金会的名称应为英文或法文。名称中不得包含“limited”、“company”、“partnership”的字样,且英文名称应以“foundation”结尾。大多数客户会选择用自己家庭成员的名字、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喜好的客体来命名。

 

塞舌尔基金会有哪些配套的法律文件?

 

章程(“charter”)是基金会的必要性文件,而规则(“regulation”)是可选择性制定的文件。基金会的章程需要提交至基金会注册处,可以供公众查阅;而规则不需要提交至注册处,仅需在注册代理人处备存。因此,除去必须列明在章程中的条款,基金会的运行细则可以规定在规则之中。

 

选择在塞舌尔设立基金会有什么优势?

 

(1)章程中无需披露受益人、管理人的名字和地址,增强了相关人员信息的保密性。

 

(2)章程中必须披露基金会设立人的名字和地址且提交至注册处的章程能够被公众查阅,因此基金会可以通过指定代名设立人(“nominee founder”)的方式来加强隐私性。

 

(3)转让给基金会或由基金会持有的任何财产、股份、证券等资产,无需缴纳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

 

(4)明确排除了国外强制继承法。

 

(5)根据《基金会法》第73条,除了设立人存在欺诈行为,基金会及捐赠基金会财产的行为不会因以下原因无效、可撤销或存在瑕疵:

a.设立人破产或设立人财产处于清算状态;

b.由设立人的债权人针对设立人提起了任何诉讼或索赔。

 

以上就是对塞舌尔基金会的基本介绍。不难看出,无论是设立人、受益人还是管理人的财产和隐私,塞舌尔《基金会法》均给予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因此在此域设立基金会亦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倘若读者想设立基金会,可以根据家庭成员构成、设立目的及用途、资产分布状态等具体情形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司法管辖区。下篇文章将通过横向对比开曼基金会和塞舌尔基金会向读者罗列两地异同,为拟设立基金会的读者提供更好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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