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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净值人群是如何实现税务筹划的?

动图

高净值人群为了达到税筹目的,往往采用移民、离岸信托或受控外国公司多样化方式。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的出台对高净值人群的跨境税筹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是基于国际合作的CRS制度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极大地影响了涉税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和效率。

文章介绍了CRS的提出和高净值人群的界定,阐述了我国高净值人群普遍采用的跨境税筹方式,分析了CRS下对高净值人群跨境税筹监管的效果和问题,提出了CRS下完善高净值人群跨境反税筹工作的对策与建议,旨在提高税务信息交换效率,切实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PART.1 CRS的提出和高净值人群的界定

纳税人海外资产信息获取一直是跨境税收征管的难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2014年提出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就包含CRS准则。CRS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规范,具体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非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的程序和规范。CRS的提出可以有效推动各国进行税收情报的交换,使各国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和账户金额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高净值人群跨境税筹行为。

目前,我国对高净值人群没有明确定义,但国外一般将持有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人士称为高净值人群,在此基础上又可以细化为极高净值人群(持有资产在3000万美元以上)和超高净值人群(持有资产在500万美元到3000万美元之间)。

我国的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工作面临涉税事项复杂、高净值人群收入隐蔽分散的特点,缺乏高净值人群收入和财产的有效数据,进而导致对高净值人群的税收缺乏监管,弱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严重损害了个人所得税执法工作的公平性。在缺乏监管的前提下,高净值人群善于通过各种方式税筹,有效规避了个人所得税,削弱了个税税基。跨境税筹是高净值人群常使用的税筹方式。

PART.2 CRS的提出和高净值人群的界定

01 向税筹地或低税率地移民

对个人或者企业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是开展税收征管权的前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需就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有纳税义务。部分高净值人群移民到税筹地或者低税率地,改变居民纳税人身份,不再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同时,从高净值人群移民的其他因素来看,其更加具有移民的动机和便利条件。高净值人群通常接受过高等教育,综合素质能力为其移民提供了可能性。高净值人群的移民会给税筹地和低税率地带来财富,为高净值人群获取定居资格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移民成为高净值人群进行跨境税筹常用的手段。

02 设置离岸信托

信托是一种独特的金融工具,具有财富传承、税收筹划、风险隔离、财富保值升值等诸多优势。我国信托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成熟,因而高净值人群在全球财富配置过程中普遍采用离岸信托。同时,高净值人群要想实现税收筹划目标,离岸信托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一方面,可以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信托。离岸金融中心多为税筹地,税收政策有较多的减免优惠,税负低,设立信托的收益只需要缴纳较低的税收,甚至免税。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信托行业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将信托资产的形式转移视为实质性转移,存在比较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税负较重。而对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设立阶段信托设立人转移给信托受益人的形式性转移不征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其他发达国家,都针对信托重复征税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因此,相比在中国大陆设立信托,离岸信托更具有税收筹划优势,也成为众多高净值人群跨境税筹的选择。

03 设立复杂海外架构间接持股

较多高净值人群多是民营企业主,受国内上市政策约束,有迫切上市需求的企业普遍选择海外上市。同时,企业可以利用跨境多环节架构进行有效税筹,常见的有红筹模式和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架构。通过在税筹地设置多层控股公司控制境内经营实体,这些空壳公司在税筹地只需要承担较低的税负,同时可以规避外汇管制,多层嵌套的海外架构,更容易模糊受控公司和作为实际控股人的高净值人群的联系。因此,在高净值人群转让控股公司股权的时候,更加容易被认为是境外受控公司转让股权。而高净值人群将股权转让所得继续积累在税筹地,有效规避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

04 利用受控公司关联方转让定价

高净值人群首先在“税筹天堂”设立受控外国企业,且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的方式,以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进行交易,尽量减少高净值人群所在高税率国的应纳税额,将利润转移到受控外国企业所在税筹地。特别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高净值人群故意压低股权转让价格,可以降低的转让收益计入计税依据,从而有效降低税负。

05 通过交易数字资产跨境税筹

虚拟货币作为数字金融资产的一种典型形式,自2009年以来在全世界迅速发展。虚拟货币这类加密资产依据分布式账户技术,具备匿名性、估值难、去中心化等特征,不仅能在公开市场交易,还能对外进行支付。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难估值衍生越来越突出的跨境税筹问题:首先,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导致很难确认纳税人;其次,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较大,对虚拟货币的估值没有公允价格,加大了虚拟货币资产收益的确认难度;最后,虚拟货币可以作为支付工具存在,为跨境人员转移资产提供了便利。

PART.3 CRS下对高净值人群跨境税筹监管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01 CRS下对高净值人群跨境税筹监管的成效

首先,CRS下隐匿财产信息风险加大。CRS的出台使高净值人群海外账户信息变得透明,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跨境监管效率。CRS下全面收集符合条件的账户信息,包括税收居民国、账户余额、账户变动、收入类型等信息。重点对余额高于25万美元的账户进行尽调,使高净值人群的海外账户无处可逃。高净值人群所在国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查询账户近期财产变动情况,这意味着高净值人群利用过去海外账户隐匿性和信息不对称性进行税筹的风险将加大。此外,CRS还能追溯账户既往情况,如果纳税人过去存在偷逃税行为,将面临查补税款和税务处罚,这类记录会给高净值人群所在企业业务开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CRS下穿透识别信托实际控制人。CRS下首先识别账户户主是非税收居民还是税收居民,进而分析其是直接控制人还是间接控制人,若是间接控制人,需要穿透性分析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的离岸信托需要识别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进一步识别其是否为CRS要求的需要进行涉税信息交换的主体类型。信托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一般是信托账户股权受益持有人或者债权持有人,并且在股权受益持有人穿透原则下,如果持有人是机构而不是个人,还需要进一步利用穿透原则识别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即使多层嵌套的企业,也能最终确认作为高净值的实际控制人。在CRS制度下,离岸信托金融机构按照要求需要识别托管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并且与协议国家和地区完成离岸信托涉税信息的自动申报,这将促进离岸信托资产的透明化,有力地打击高净值人群出于税筹目的设立离岸信托的行为,有利于跨境反税筹行动的展开。

最后,海外架构模式转移利润方式一去不返。高净值人群利用设立在税筹地的外国受控公司或者空壳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这些公司,利用外国公司转让股权或者转让定价,将利润大量积累在税筹地,从而达到税筹目的。CRS一经提出,就受到许多国家和地区支持,其中被视为税筹地的国家和地区也陆续加入了信息互换的队伍中,这些传统税筹地将非居民纳税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至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征税权的国家和地区能够及时且有效地掌握本国纳税人海外账户资产和收益情况。同时,在CRS下,税务征管机关将获得本国居民纳税人海外账户的详细信息,比如账户余额和账户金额变动等,外国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利润账户调整风险和转让定价调整风险。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CRS体系,利用传统税筹地转移利润进行税筹的方式将变得不再理性。

02 CRS下高净值人群反税筹存在的问题

CRS存在漏洞且易造成重复征税

CRS下的穿透规则对含有私人信托的离岸信托机构来讲,漏洞迟早会暴露。在有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参与下,现有的穿透规则只能识别最终控制人为个人受托人的机构,而真正的受益人将排除在外。加入CRS交换体系的国家和地区多是出于维护本国的征税权,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海外资产进行有效征管。过去海外账户产生的收益不仅要负担收入来源国的税收,还要负担税收居民所在国的税收。特别是海外信托和复杂架构的企业,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税制不完善,缺乏消除重复征税的措施和协议,对于不完全因为税筹目的设立海外信托或者机构的纳税人来讲,会造成比较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CRS规则的执行效率有待提高

首先,CRS的涉税信息交换主要是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对其他资产的信息交换相对缺乏,信息获取不够全面。其次,虽然CRS发布后,各国积极响应加入信息交换机制,但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是被动交换,并且信息交换的基础是金融机构需要付出极大的遵从成本。在这种缺乏激励的制度下,信息交换的质量和效率都不尽如人意。

CRS信息交换有限且缺乏标准

虽然CRS受国际社会的认可,但还是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并未签署CRS协议,并且CRS的交换标准还不统一和成熟,许多信息并未纳入交换范围,如个人拥有的房产、贵重物品、难以估值的虚拟货币等。主要原因是不动产和虚拟货币的资产情况较为复杂,资产的行情波动大且具备隐匿性,这类空白区也成为高净值人群税筹的选择方案之一。

PART.4 CRS下完善高净值人群跨境反税筹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01 增强自身税收情报交换能力

目前,我国虽然加入了CRS,但是存在信息交换周期长、流程复杂等问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立专门的税收情报交换部门,出台适合国情的交换机制,提高税收情报收集的效率和专业性。同时,应主动和金融机构沟通非居民纳税人金融账户的信息交换要求,避免金融机构错报、漏报海外账户信息。此外,还应该要求我国高净值人群主动和境外金融机构沟通,配合境外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应当出台惩罚性条款,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和高净值人群配合信息交换制度的约束力,提高信息交换的效率图。

02 健全高净值人群信息保密制度

虽然出于税务征管需要,我国税务机关可以获取高净值人群海外账户信息情况,但是在交换过程中要注意加入保密条款,防止信息交换国家和地区将我国纳税人信息泄露给非协议国家和地区,影响我国纳税人权益。同时,在海外账户交换信息实施征税权的过程中,要积极和海外账户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商讨重复征税问题,在涉税信息交换机制中加入避免重复征税的相关条款,避免造成纳税人重复纳税,影响跨国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03 积极利用大数据进行税务信息管理

信息交换工作量大,交换信息多且环节复杂,我国的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都需要为此付出极大的成本,并且信息交换仅限于金融账户资产,对不动产等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应该积极利用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手段,提高涉税信息获取能力。在大数据的支持下,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账户信息、资产信息进行全面收集、高效收集,分析涉税信息。

PART.5 结语

文章分析了CRS和高净值人群之间的关系,从向税筹地或低税率地移民设置离岸信托设立复杂海外架构间接持股利用受控公司关联方转让定价通过交易数字资产跨境税筹五个方面揭示了高净值人群税筹或逃税的具体方式,在此基础上分析CRS对高净值人群进行监管的效果,并且提出当前CRS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提出CRS制度的完善方向,提高税务信息交换效率,切实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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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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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投资与合作》

作者简介:田婷,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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