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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高净值家族企业的财富管理有何重要影响?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对于我国现有的4300多万家公司将产生重大的系统性影响。同时,此次修订从多个方面完善了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家族企业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保障经营合规并进行家企顶层财富管理意义重大。

本文主要针对2023年新《公司法》的内容对比于2018年原《公司法》出现的重大变化,对高客家族企业公司治理以及家族企业财富管理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并总结为以下五大要点供各位高客朋友们参考:

注册资本出资、认缴不足需担责

家族企业控股股东面临失权风险

新《公司法》一改原《公司法》第26条的立场,调整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规定,在第47条第1款中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强制规定了五年的认缴期限,这是自2013年呼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政策实行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公司法》发生的重大变化。

这意味着,新《公司法》限期认缴制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2024年7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公司,还包括存量公司。对于高客朋友们来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已有的公司如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金过高,如到期不能足额缴纳的,应当意识到未来面临无法到期完成实缴义务的法律风险,从而现阶段及时制定或减资或股转等的可能方案,以从容应对新法的约束要求与责任承担。

实践中,在具体落实减资等方案时,可能涉及到的税收与债务连带风险也要同步考虑。在减资方面,新《公司法》第224条新增公司减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告方式和同比例减资的原则性规定及其例外性规则,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这进一步提示股东应该注意减资可能会带来的连带债务风险问题。

在第225条新增了简易减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另外,新《公司法》第266条对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其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企业减资公示需要满45天,由于新《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实施,因此提示各位高客朋友们应注意期限限制。同时,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了加速到期制度,对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实则是对股东认缴出资制度的完善,这进一步要求股东更加理性和谨慎地确定认缴出资数额,以避免连带债务风险。新《公司法》第52条进一步明确了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对于未按时缴纳出资同时在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将在公司发出失权通知后,直接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对于在创立初期和发展阶段的家族企业来说,新《公司法》对于最长认缴期限和常态加速到期制度的设置削弱了现行法中认缴制灵活筹资的功能,提高了家族企业内未出资到位、出资不足的股东提前偿还企业到期债务和出资额到期无法缴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连带责任的风险,甚至面临失权,这会进一步造成家族企业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家企财富管理风险大幅增加。

股东查阅权限增加

企业内部中小股东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

新《公司法》第57条对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的查阅权的规定增加了“股东名册”“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的可查阅对象,并赋予了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权利。

尤其强调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查阅权的实现,体现了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2]。对于家族企业来说,这将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内部的财务透明度和公开性,也是中小股东监督和维权的一个新增的强有力武器。这一修订提示高客朋友们需要进一步检查和规范家族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的合规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内部风险。

强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规范

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新《公司法》第140条增加规定应当依法真实、完整、准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严格明确了“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新《公司法》第180条新增了对于“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具体的标准和规则内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样适用“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在第192条新增影子董事、影子高管规则。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高客家族企业中股权高度集中或股权代持、影子董事和影子高管的现象往往比较常见。由于组织中存在“家文化”,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家族成员往往同时掌握股权和控制权,公司法的新增修订也是对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中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现状的回应。

对于高客朋友们来说,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提示未来做好企业内部监管责任治理的重要性,需提高家族企业内部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强化合法合规意识,从公司治理源头规避法律风险。

严防关联交易风险

重视关联交易关系处理与规范

新《公司法》第182条相比于原《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关联交易的监管领域,具体体现在:将监事纳入到了监管与限制的范畴内;同时关联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和明确,包括“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另外,还规定了“董监高”的关联交易报告义务,“董监高”应当就关联交易向董事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义务。在企业实践中,容易出现家族内不同企业主体之间互相交易,部分家族企业掌门人将家族内不同企业主体混为一体,随时调用资金或者划拨资产的情况,从长远来看,容易留下家族企业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的隐患[3]。

新《公司法》的修订为家族企业的规范化经营和管理敲响了警钟,也提醒家族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及时做好事前防范,根据法律规定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进行关联交易。

利用类别股制度

灵活设计家族企业控制权方案

新《公司法》在第144条中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型股”,例如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每一股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同时,新《公司法》在第142条中新增无面额股制度。

这一规定意味着类别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在《公司法》修订中的正式创设,类别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不仅可以满足更多投资者的需求,而且能够推动类别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更为广泛的适用。对于高客朋友们来说,在促进家族企业发展,引入外部投资人的同时,也可以调整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合理调整分红和表决权比例不同于普通股的类别股与公司外部投资人进行利益协商,既能满足不同投资人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又能在股权稀释的同时将家族企业的控制权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更有利于家族企业的发展存续与传承管理。

结语
总结来看,新《公司法》的修订对高客家族企业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合规要求、资本市场准入等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变化同样意味新的机遇和挑战。相信通过提前布局,尽快调整,高客朋友们的家族企业将能有效应对与防范可能的法律风险,保证家族财富的安全管理和永续传承!


文章摘自:财富律谈
主要作者:黄利军律师 张慧敏律师 刘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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