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新规后,有富豪开始把资产转向了美国

智库导语
据CNBC北京时间10月23日报道,在离岸信托税收新规公布后,服务中国客户的私行人士和律师,近期接到了更多关于在美国开户的咨询。有些客户甚至已经开好账户,准备将境外资产转往美国。

图片来源:CNBC原报道
对持有境外资产的高净值人士而言,美国未加入共同申报准则(CRS)交换体系,或许是他们考虑迁移资产的原因之一。
但资产转到美国后,原有的中国纳税义务仍须履行。是否值得迁移,还要看美国账户能否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所持资产适用于什么税务规则,以及迁移和后续管理需要付出多少成本。
本文目录
01为什么是美国,而不是其他地区?
02迁到美国后,资产就安全了吗?
03报税补税之外,还能做什么?
第一章为什么是美国,而不是其他地区?
1. 美国在金融账户信息交换中有什么不同?
部分客户看中美国,首先是因为美国没有加入共同申报准则(CRS)多边信息交换体系,其账户信息的收集与跨境交换路径,与香港、新加坡等金融中心不同。
香港、新加坡等地实施CRS,当地金融机构需识别账户持有人及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将应报告的账户信息报送给本地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按约定传递给税收居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如果只是在这些实施CRS的地区之间更换银行,账户信息仍会沿同一套机制上报并对外交换。
CRS下,账户信息如何传递?
香港、新加坡等实施CRS的地区
当地金融机构
识别账户持有人及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 报送应报告的账户信息
本地税务机关
↓ 按约定交换
税收居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不过,未加入CRS不等于没有信息报告制度。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主要监管美国纳税人在境外的账户,并通过政府间协议安排信息交换。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评审报告中也将美国的安排另行列出:美国主要依托FATCA开展信息交换,其报告范围、双边互惠程度与交换机制均与CRS不同。
2. 有美元资产或在美有用款需求,是否值得迁移?
如果仅仅为了持有美元或买卖美国证券,通常没有必要专门将账户迁往美国。只有当家庭确有美国本地收付需求、需要美国本土机构提供特定服务,或计划分散托管地时,才值得进一步核算迁移成本。
持有美元或购买美国证券,通过香港、新加坡的银行或券商账户通常就能实现。
如果原有账户已经能满足日常交易和用款需求,整体迁往美国反而会增加开户、转仓、账户维护和后续合规的成本。
若确有美国本地支付(如支付子女在美生活费、学费)或本土投资服务需求,也可以保留原账户,只将所需部分资金转往美国。
决定开立美国账户时,还需核对开户合同上的签约机构名称及账户实际所在地。即便选择的是美国银行品牌,如果账户开在香港,实际承接业务的仍可能是该行在香港注册的子公司或香港分行。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规则,非香港金融机构的在港分支机构同样属于香港CRS下的报告金融机构。因此,判断账户适用哪套信息报告规则,必须核实具体的开户法律实体和账户所在地,不能只看银行品牌属于哪个国家。
第二章资产迁到美国后就安全了吗?
1. 中国的纳税义务和信托报告仍需处理
将底层资产迁往美国,不会免除委托人已经产生的中国纳税义务,也不会规避离岸信托原有的合规报告责任。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第四条,明确了中国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的存续期收益纳税规则。下图中影响家庭税务安排的关键,是“无论是否实际分配”这一条件。

图片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
根据该条款,只要收益留在离岸信托或公告所称的境外实体中,将财产装入信托的中国居民个人,就必须按规定逐年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无论是把信托底层的银行账户从新加坡转到美国,还是暂不向受益人分配收益,都不能免除这项纳税义务。
这里所说的“居民个人”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判定(即看境内住所或居住时间),即使委托人取得了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收居民标准,就仍须按此规定纳税。
底层账户迁往美国后,信托层面的CRS报告责任同样需要继续核实。例如,在新加坡符合“受托人代报信托”(Trustee-Documented Trust)条件的信托,由新加坡受托人承担尽职调查和信息报告责任。仅把底层银行账户转到美国,只要受托人仍在新加坡且信托架构未变,该信托在新加坡的分类和报告义务就不会随之解除,此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账户资料也不会因转仓而撤回。
此外,中美所得税协定第25条明确规定了税收情报的交换机制。对于符合协定条件的涉税事项,两国税务机关仍可按协定程序交换相关信息,因此不能将“美国未加入CRS”等同于“美国账户信息绝对不会被中国税务机关获取”。
2. 存款、股票和信托分配,税负结果并不相同
即使把资产放进同一个美国账户,不同资产类别在持有期和传承环节面临的美国税负完全不同。
在持有期间,对于不属于美国所得税居民的外籍个人(Nonresident Alien)而言,如果银行存款利息与其在美国的经营活动没有实际联系,通常可免征美国联邦所得税;但如果持有美国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通常需按30%扣缴预提所得税(除非符合中美税收协定优惠条件并完成申报,方可适用较低税率)。
到了财富传承环节,股票与存款的税务待遇同样存在重大差异。美国国税局(IRS)在下图中列出了非居民遗产中属于“美国所在地资产”(U.S.-situated assets)的范围,并对银行存款作了例外说明。

图片来源:美国国税局(IRS)
如上图所示,对于美国遗产税规则下的非居民(Nonresident not a citizen of the U.S.),其持有的美国公司股票,无论托管在香港、新加坡还是美国的账户,均属于“美国所在地资产”,在持有人身故时都可能触发美国联邦遗产税。
相反,符合条件的美国银行个人存款(未与美国经营活动产生实际联系),则被视为美国境外资产,不计入上述遗产税的应税遗产范围。
如果非居民持有的美国所在地资产在身故时的公允价值超过6万美元,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通常就必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遗产税(Form 706-NA),实际应缴税额则需按具体资产规模计算。
可见,评估遗产税风险必须逐项核查底层资产的类别,而不能只看账户开在哪个国家。
此外,家庭成员的美国税务身份也会影响信托分配的税负。如果受益人是美国公民或美国所得税居民,其从外国信托收到分配时,通常需要向美国国税局提交Form 3520进行信息申报,所收到的款项是否需要缴纳美国个人所得税,则需根据该信托属于委托人信托还是非委托人信托、分配的是本金还是收益等具体情况判定。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所得税上的“税务居民”标准与美国遗产税上的“住所(Domicile)”标准也不相同,税务顾问在规划时还应分开核实。
3. 银行保障有一定范围,资金来源也须说明
将大额资金存入美国银行之前,客户还需确认两件事:
- 一是资金在多大范围内受美国存款保险保障?
- 二是能否提供符合美国私人银行反洗钱要求的资金来源证明?
关于存款安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标准保障限额,是按“每位存款人、在每家受保银行、归属每一账户所有权类别”这三个维度合并计算的。

图片来源:FDIC《Your Insured Deposits》
如图中所示,标准保障上限为25万美元。非美国公民存放在受保银行的合格存款同样受FDIC保障,但如果同一个人在同一家受保银行开设多个相同所有权类别的账户,受保额度会合并计算,不会因为多开账户而增加。而且,股票、债券、共同基金等投资品并不属于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所以,在转入大额资金前,客户可要求银行根据拟存入金额和账户所有权结构,明确计算受保金额及超出保障的部分。
在合规审查方面,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要求私人银行在开户及存续期间,对账户的名义持有人、实际受益所有人、资金来源、财富积累过程及账户预期用途进行尽职调查,并持续监测后续交易。
因此,家庭在准备开户和转款材料时,必须能清晰说明这笔资金最初如何取得、此前由哪个主体持有、为何在此时转入美国。账户开立后的实际资金往来,也应与开户时向银行申报的用途保持一致。
第三章除了主动向中国报税和补税外,还能做什么?
1. 核对应税范围、境外抵免和已经缴税的收益
在正式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前,家庭应先协同受托人和税务顾问,将离岸信托历年的财务账目梳理成一份可逐项核对的计算底稿:重点核实信托财产何时设立装入、资产计税原值如何确认、每年实际取得了哪些类别的收益、在境外已缴纳过哪些税款,以及哪些收益已经实际分配给受益人。
核算时不能直接把银行账户的净值增长额当作应纳税所得额,而必须将本金进出、已实现的财产转让收益、利息股息所得、各项费用以及以前年度已完税的收益拆分处理。
根据21号公告第四条,离岸信托发生的财产转让损失,既不能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也不能用来抵减当年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等公告列明的费用,也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不过,对于以前年度已经按规定缴纳过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只要完整保留了完税凭证和对应账目,后续实际分配给受益人时就无需重复纳税。
如果信托底层资产在境外已经缴过税,能否在中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申请抵免,还要看境外税款的纳税主体和税种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此专门解释了“离岸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境外缴税后,个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上图这则官方问答意思就是,由信托下属境外实体(如境外控股公司)作为纳税人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用来抵免委托人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委托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以该境外实体扣除上述已缴税款后的税后收益作为核算基础。只有当境外缴纳的税款本身属于个人所得税性质、且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抵免条件时,才允许在计算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按规定抵免。
因此,家庭应要求税务顾问在底稿中将“境外实体层面已扣减的税款”与“个人层面可申请抵免的境外个人所得税”分别列示,避免混淆两种计算方式。
2. 重新评估信托继续保留、调整或终止的成本
离岸信托是否需要保留、调整架构或直接终止,不能只看每年的税务申报成本,而应结合信托当前的家庭功能、终止或重组的即期税负,以及底层企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来决定。
如果家庭仍需要依靠该信托向子女定期分配生活费、隔离婚姻或债务风险、安排代际传承,可以先核实两件事:
- 一是现有受托人能否按中国税法要求,及时提供年度纳税申报所需的财务明细;
- 二是现有信托契约是否支持为了缴税而进行必要的资金分配。
在确认受托人服务能力和合同条款可行的基础上,再将信托的传承管理功能与每年的维护费用、税务合规成本放在一起权衡,决定是否继续保留。
如果因为合规成本过高而打算终止信托,则必须在解除信托前测算“退出税负”。
21号公告对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的清算收益作出了征税规定:即使信托底层持有的股票、房产等资产在信托终止时并未实际出售,只要账面存在增值,也可能被视同按终止时的市场公允价值处置,并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决定解除信托前,必须先算清视同处置可能触发的税款、受托人清算费用,并评估终止信托后家庭资产失去原有隔离与传承安排的影响。
如果离岸信托控股的境外企业并非单纯的持股壳公司,而是确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家庭可以对照21号公告第十三条,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但要注意的是,这项例外规则仅将符合实质性经营条件的特定境外组织排除在公告所称的“境外实体”之外,并不会直接豁免整个离岸信托的纳税与申报义务;如果只是更换该境外企业的注册地或变更名称,而没有真实的经营人员、场所和业务活动,仍无法适用这一例外。
对于已有跨境移居计划的家庭,还需提前测算变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时可能触发的清算税负。
- 一方面,仅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并不一定能改变中国税收居民的身份;
- 另一方面,根据21号公告,当委托人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时,必须在身份转换的相应时点,对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尚未纳税的收益及财产增值进行税务清算并结清税款。
3. 安排税款现金流,再决定资产放在哪里
在理清应税金额和信托去留之后,家庭应先拟定历史补税、未来年度税款以及日常家庭开支的现金流时间表,落实缴税资金来源,最后再决定剩余资产该托管在哪个地区的账户。
筹措缴税资金时,如果计划用离岸信托分配的款项来缴税,需提前向受托人确认信托契约是否允许该项分配、审批流程需要多久以及资金何时能汇出到账。
但若信托账面缺乏现金,需要变现底层资产或申请融资来缴税的话,那就要对比折价出售资产的损失、交易税费与质押融资的利息成本,尽量避免为了凑齐短期税款而被迫在不利时点抛售长期配置资产。
在处理历史年度涉税事项时,尤其需要注意申报时间节点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0月19日发布的申报提示,明确列出了过渡期内补办申报并缴清税款、可免予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期限。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图中注明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26年10月22日前”。截至本文成稿日(2026年10月26日),这一免收滞纳金的过渡期已经结束。对于尚未完成历史年度申报的家庭,应尽快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补报程序;在预留资金时,不能只计算本金税额,还必须将逾期后按规定可能加收的滞纳金一并计入现金流预算。
此外,切勿将“五年分期缴税”当作所有离岸信托税款的通用缓冲方案。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征管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五年均匀分期缴纳仅适用于公告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两类特定情形——即“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或“居民个人死亡后,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而且,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一次性缴税确有困难”并“在申报期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这两个前提条件,方可分期缴纳。至于离岸信托存续期间的正常年度税款、历史年度补税,或因委托人转为非居民个人而触发的税款,均不适用于五年分期缴纳政策。
当税款资金备好、税务申报和银行审核所需的资料备齐、信托架构也都安排妥当后,再来判断是否要把资产迁往美国:如果美国本土账户确实能便利在美生活支付、提供香港或新加坡账户无法替代的本土服务,或满足家庭分散单一司法管辖区托管风险的需求,那可以将对应部分的资产转入美国。但要是现有的香港或新加坡账户完全可以满足日常交易与用款需求,则无需因为市场传闻就跟风迁移,还白白承担整套开户、转仓与跨国合规成本。
#离岸信托 #跨境资产配置 #税务合规 #美国银行
本文作者 & 排版:
财策智库
参考资料:
[1] CNBC,《中国富裕客户将离岸资金转向美国银行》(译名),Anniek Bao,2026。
[2] OECD,《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同行评审:2025年更新》,2025。
[3] 香港税务局,《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常见问题》。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5] 新加坡税务局,《CRS Registration and Deregistration》。
[6] IRS,《中美所得税协定》,1984。
[7] IRS,《Publication 519》,2025。
[8] IRS,《Some nonresidents with U.S. assets must file estate tax returns》。
[9] IRS,《Instructions for Form 706-NA》,2025。
[10] IRS,《Foreign trust reporting requirements and tax consequences》。
[11] FDIC,《Your Insured Deposits》。
[12] FFIEC,《Due Diligence Programs for Private Banking Accounts》。
[13] 辽宁省税务局,《离岸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取得收益,已经申报缴纳了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2026。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纳税申报事宜的提示提醒》,2026。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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