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制药创始人托孤遭背叛,律师策划海外信托侵吞财产
还有多少中国富人在海外设立的家族信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所托非人,或者托付方式不当,那么精巧复杂的工具也可能被外人利用,侵吞财产。
01
独生女富二代被骗
最近几天,一份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商业法庭的判决,在相关人员内部广为流传。大家都有一种吃到超级巨瓜的感觉。
案件的原告一方,是鲁南制药已故创始人的独生女。
被告一方,是目前持有鲁南制药25.7%股份的一家公司,其创始人是国内知名律所某合伙人。
这位独生女在父亲过世之后,逐渐发现,本该属于自己的公司股份,被律师伙同公司高管给尽数侵吞。
最终才有了如今的官司和最后的法院判决。
事情的开始,还要从鲁南制药说起。
02
从制药厂到大公司
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在他的经营管理之下,公司蒸蒸日上。
上个世纪末,为了快速招商引资,全国各地都对外资企业乃至于中外合资企业有着很大的税收优惠。
赵志全找到了当时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鲁信(美国)有限公司,通过一番操作,让鲁信公司持有了鲁南制药的一部分股权。
从而让鲁南制药也可以享受中外合资企业所拥有的税收优惠。
然而好景不长,到了2000年这个世纪之交,双方在公司的经营方针方面出现重大分歧,经过磋商,最终达成协议,鲁信公司把持有的鲁南制药公司股权卖给昆仑美国公司(Kunlun US)。
这家公司的设立者,就是赵志全在未来即将托付家产的“司马懿”,国内一线某知名律所合伙人王某和他的妻子魏某。
03
复杂的股权架构
2001年3月15日,鲁南制药和昆仑美国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鲁南制药出钱,委托昆仑美国公司以自身的名义购买鲁信公司持有的那部分鲁南制药股权。
并且昆仑美国需要听从鲁南制药的指示来行使股东权利。
最后,鲁南制药有权随时终止代持协议,每年支付8万元的服务费。
到了2001年4月2日,昆仑美国公司和鲁信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用7560万元从这家公司处获得了鲁南制药2100万股的股份,并且获得了政府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笔钱并不是昆仑美国公司出的,而是鲁南制药分两次向昆仑美国公司汇入股权收购款3780万,然后又由鲁南制药旗下的一家公司代为垫付剩下的一半,双方约定等昆仑美国公司有闲钱之后再还这笔钱。
与此同时,昆仑美国公司和鲁南制药,还分别投资新设立了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和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
接下来,昆仑美国公司和鲁南制药通过新设BVI公司、信托等方式,进行了多次调整。
最终截止到2011年7月19日,股权结构正式定型。
具体的股权架构,大致上可以表达为:
赵志全100%持股昆仑BVI公司,昆仑BVI则100%持股安德森公司。
然后安德森公司持有鲁南制药25.7%的股份,此外还分别持有厚普公司、倍特公司、鲁南新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的25%股权。
04
去世之前的行动
2011年7月,安德森公司的唯一董事魏某和其丈夫律师王某策划了“赵氏信托”。
这是一份可撤销的信托。
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昆仑BVI公司,而受托人则是魏女士。
信托财产,就是安德森公司所持有的5家公司的股权。
在信托成立的当天,安德森公司持有的股权就被转移到了魏某名下。在这一系列安排妥当后,赵志全以前通过昆仑BVI公司间接持有的安德森公司的股份,目前是由魏女士作为受托人来持有。
赵志全在去世之前的一段时间,曾经两次给魏某发函,指示她把自己持有的安德森的股权,以及这家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都转给独生女赵龙。
2014年11月8日,赵志全把自己持有的安德森股权转让给独生女赵龙,并且让魏某签字。
14日,就是赵志全去世的当天,他还两次指示魏某,表示自己授权女儿赵龙行使“赵氏信托”下的所有权利。
从赵志全的上述行动中不难看出,他并不理解这样的一个信托设立后事情会变得多复杂,他也不知道一个所谓托孤的信托到底要怎么设计。他所信任的知名大律师恐怕从来没有告诉他,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力,赵龙的介入要遵循怎样的途径。
在赵志全去世之后,由于独生女长期在国外留学,并没有管理公司的经验。
于是鲁南制药就由公司的元老张贵民来管理。
只拥有大额股权,却没有什么经验,还是个年轻女性,赵龙很快就被各方势力盯上,争相拉拢甚至是欺骗她。
比如,前面提到的律师王某,就曾经借着公司上市重组的机会多次建议赵龙,设立三个家族信托,其中一个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就是律师王某和他的女儿,然而这些建议都被赵龙拒绝。
赵龙想不到,哪怕她不同意,人家也可以暗中进行一些操作。
05
来自律师的暗箱操作
就在律师王某向赵龙提出建议的那段时间,他和鲁南制药的两名元老王步强、张贵民成立了嘉德价值投资公司,以及中智投资控股公司,并担任公司的股东和董事。
2015年8月,魏某向这两家公司转移安德森公司的股份,前者被转移了90%股份,后者则接受了剩下的10%股份。
对于这种操作,赵龙完全不知道。
接下来,在2016年,律师王某又新设立了恒德公司,并担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和董事。
他的妻子魏某作为委托人设立“榕树信托”,指定新成立的恒德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负责管理嘉德公司持有的安德森公司90%股权,原始受益人包括赵龙以及律师王某的女儿。
最重要的一点是,该信托把律师王某设为信托保护人,他有权增加或者移除受益人。
到底是谁给了魏女士这么大的权力,使她可以把自己作为受托人所持有的股份随意处置,再信托给别人?
一直到2017年,赵龙和王某会面,她才知道榕树信托的存在。当律师王某请赵龙签名同意赵龙死后受益权的处理方式时,被拒绝。
到了这时候,赵龙就算再不懂公司的事情,也察觉到了一丝异常。
她开始询问王某,嘉德公司和安德森公司是什么关系,王某如实做了回答。
结合之前自己得到的一些消息,赵龙表示,她已经不再信任王某,要和他对簿公堂。
于是,王某提出辞去榕树信托保护人的职务,让赵龙的母亲来做这个保护人。
第二天,律师王某的女儿,也签发了弃权声明,放弃在榕树信托的受益权。
看起来似乎一切都很好,赵龙似乎守护了自己的权益,然而她没想到的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即将展现在她面前。
06
失踪的股东身份
3月8日,赵龙想要召开股东大会。
但是就在这个时候,魏某向鲁南制药发表声明,表示赵龙和她的母亲都不是安德森公司的股东。
第二天,鲁南制药的一名外部律师,出示了2001年的一份代持协议,赵龙这才知道有这份协议,以及相关股权的问题。
接下来,鲁南制药以张贵民为主的阵营,致函魏某,要求停止榕树信托的运作,并起诉安德森公司,要求归还其代持的股份,最终临沂中院判决认定代持协议解除。
恒德公司与安德森公司则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就榕树信托的处理做出裁决。
赵龙这边也和昆仑BVI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决定两案合并审理。
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涉案的25.7%公司股权,到底归谁所有。
东加勒比海法院认为,《代持协议》在中国法下是无效的。
临沂中院所做出的判决,是由于原被告双方串通,给法院进行了严重误导。
身为被告,安德森公司一方的王某律师,明明是公司法和信托法领域的专家,理应知道安德森公司有不少可以抗辩的有力理由,然而他却一个都没有提出。
因此,临沂中院的判决结果不能作为依据。
接下来,法院从股权收购款的资金来源方面分析,判断这些股权是否属于昆仑美国公司。
法院通过一系列证据和事实,最终认定,股权是由赵志全自掏腰包所购买的,所以他就是最终受益人。
虽然王某夫妇通过设立公司、设立信托等方式,把这部分股权转走,但是法院认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托契约的相关条款。
嘉德公司和中智公司都有王某担任董事,因此他的所作所为,属于在知道受托人转移涉案股权有违受信赖者义务的情况下,依然接受了信托资产,是知情的受让方,并不是善意的第三人。
因此,法院最终推定,嘉德和中智这两家公司是为了受益人赵龙、昆仑BVI公司的利益而持有涉案股权,受益人完全有权追回这些股权。
最终,赵龙重新夺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
07
类似的案例
像这样的“律师在设立信托之后侵吞受益人股权”的事情,并非只有这一例。
今年伦敦枢密院曾经就一起类似的案件做出判决,只不过该案件涉及的是俄罗斯富豪。
俄罗斯全禄航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普列沙科夫,他出于减少名下直接持有股份的意图,让自己信赖的律师凛科夫成立公司,代为持有一部分股权。
当时双方甚至没留下关于股权变动和归属的书面文件,仅仅通过口头承认,就进行了一系列操作。
后来,围绕新成立的公司的归属问题,普列沙科夫和凛科夫发生了争执,闹上法庭。
好在法院最终认定,普列沙科夫让凛科夫代持公司股权,在事实上形成了推定信托关系,因此公司是属于他的。
08
法官是重点
两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法官对于信托的了解非常深刻。
正因为如此,才能一阵见血地指出案例中的代持其实就是推定信托。
也只有深谙信托相关的法律条文与事实案例,才能轻易判断出临沂中院被律师所蒙蔽和误导,从而真正帮助受益人主持公道。
家族信托的诉讼时代已经来临,只有法官懂信托,做出更公正的判决,才能稳定民营企业的信心,促进境内家族信托的更好发展。
09
二代有必要多了解信托
俗话说,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身为富二代,除了需要了解一些有关家族企业,金融投资的知识以外,很有必要了解一些有关家族信托的知识。
如果仅仅知道作为受益人可以按时领钱,而不了解家族信托复杂的运作机制,不知道自己的权力,不知道如何制约受托人的权力,就无法维护自己家族的利益。
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教育是需要纳入传承规划的必修课。
毕竟,当有空子可钻有利可图的时候,总有人会铤而走险赌一把。
不能苛求人人都像诸葛亮一样严于律己不贪恋钱权,但是可以通过可靠的制度,大大减少司马懿们作恶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