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拆解李嘉诚家族信托的精妙设计与取舍之处

智库导语
当家族企业交给一个子女经营时,其他子女该如何参与财富分配?
掌舵的接班人需要绝对的决策空间,最怕外行亲戚指手画脚;而不参与经营的家人,也需要实打实的利益保障,担心被边缘化。
如果简单地把股权按人头均分,表面看似一碗水端平,实则已经导致股权分散、决策掣肘,最终既耽误了企业发展,也损害了家庭和睦。
李嘉诚家族的Unity架构,将受托公司的股权治理、上市公司的经营职位与家族成员的受益资格分别作了独立安排。长子李泽钜持有受托公司母公司的多数股权,次子李泽楷等家人则被列入酌情受益范围;但多数持股不代表可以任意越权指挥受托人,受益资格也不等于享有固定年金。
这套架构究竟是怎样设计和运作的呢?
本文将根据长和最新披露的官方文件,从顶层持股、信托履职到末端财富受益进行层层拆解,旨在让读者清晰地看到这套华人首富家族传承方案的精妙设计与取舍之处。
全文目录
第一章:李嘉诚家族信托结构拆解
第二章:李嘉诚家族信托的精妙之处
第三章:给国内家族信托的启示
第一章:李嘉诚家族信托结构拆解
图1|Unity架构:公司股权、受托关系与受益关系

图1中实线标明了公司股份或信托单位的持有关系;虚线标明了设立、受托及受益关系。
阅读时要结合箭头旁的文字,区分股权持有、信托受托和受益等关系,避免误将连线理解为行政管理或上下级指挥关系。
1. 家族信托如何持有长和股份?
在底层资产持有层面(下图中①与②),①长和股份并非由家族成员个人直接持有,而是由受托公司TUT1以②UT1单位信托(Unit Trust)受托人的身份,直接以及通过相关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在此关系中,TUT1是长和股份的法定受托人,而长和股份才是②UT1信托财产的核心资产。

在中间权益分配层(下图中③),李嘉诚作为委托人设立了两项全权酌情信托——③DT1与③DT2,分别由受托公司TDT1与TDT2担任受托人。这两家受托公司并非直接持有长和股份,而是各自以受托人身份认购并持有②UT1信托发行的单位。两项酌情信托正是通过持有②UT1的信托单位,间接享有底层长和股份所产生的收益权益。

“单位”是用来表示持有人在单位信托中的权益。但持有信托单位,并不等同于对信托名下的某项具体资产享有直接的所有权或支配权。
长和在报告附注中明确披露,TDT1和TDT2虽然持有②UT1单位,但并不因此享有②UT1名下任何特定财产的独立所有权或权益份额。这就将“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权”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物权”在法律层面清晰区分开来。
李氏家族另有Castle架构,同样采用了类似的受托公司、单位信托和酌情信托安排,相关主体也持有了长和股份。需要说明的是,图1仅展示了Unity架构的核心设计框架,并未覆盖李氏家族的全部财富安排。
2. 控制权分布在哪些主体之间?
本节主要拆解控制权究竟由哪些主体行使、又是如何分层制衡的?
李氏信托的控制权并非集中于单一主体,而是精细分布在控股公司、受托机构和上市公司经营层三个维度:
第一,在顶层受托公司股权控制层面(下图中④),李嘉诚与李泽钜分别持有④Unity Holdco(Li Ka-Shing Unity Holdings Limited)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的股权;而④Unity Holdco全资持有TUT1、TDT1和TDT2三家受托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李泽钜持有的三分之二多数股权,赋予了其对受托公司董事会任免与顶层法人治理的主导权。但需要明确的是,该股权比例对应的是受托公司的母公司股权,既不代表李泽钜个人直接持有长和股份的比例,也不对应其在信托中的财产分配比例。

第二,在信托财产的法定管理层面,受托人会受法定信义义务约束。长和公开披露明确指出:TUT1以受托人身份持有长和股份权益时,必须独立行使受托权利,无须参照④Unity Holdco或其股东(李嘉诚、李泽钜)的个人意见。
该项独立履职安排受信托契约与信托法的严格约束,其目的在于防范信托因受托人沦为家族附庸而面临“虚假信托”的法律挑战。
第三,在底层实体企业的经营管理层面,长和官方报告明确李泽钜担任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其经营权限必须依照上市公司的治理规则行使。其他家族成员虽都被列入了信托受益范围,但并不会因此取得管理职位,更无法凭此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
3. 哪些家族成员被纳入受益范围?
在最终财富受益层面(下图中③和⑤),③DT1和③DT2两项酌情信托构成了家族成员的利益蓄水池。
根据长和报告披露,两项信托的酌情受益人均涵盖了⑤李泽钜及其妻子与子女,以及李泽楷等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李泽楷在此前的家族财产安排中独立掌舵外部实业、并未持有顶层Unity Holdco的股权,但他依然保留在两项信托的酌情受益人范围内,体现出“实业经营控制权交由长子、家族整体财富蓄水池惠及各房”的利益平衡思路。

在法律层面,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赋予了受托人极高的裁量权。根据英国政府对该类信托的官方说明,受托人在信托契约授权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给付对象、分配金额、分配时间及支付频率等事项。这是普通法系酌情信托的一般规则,李氏信托的具体给付仍须严格依据其适用的信托契约与治理规则执行。
正因如此,家族成员被列入酌情受益人名单,在法律上仅代表其具备受领分配的“潜在受益资格”与期待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个人享有确定的、已到期的财产债权或固定年金。长和的公开披露仅依法列明了受益人范围,并未且无须公开各家族成员的实际分配金额与明细。
将图1中的①长和股份、②UT1单位权益与③DT1、DT2信托及⑤受益人串联起来,即可还原出一条清晰的四级收益流转链条:
01
首先由上市公司决定是否派发股息
↓
02
股息派发后归入UT1信托财产
↓
03
随后由TUT1受托人依据UT1信托契约向单位持有人(TDT1、TDT2)分配
↓
04
最后再由TDT1与TDT2各自依据酌情信托契约行使裁量权,决定是否以及向哪些具体家族成员发放给付。
所以,企业宣布派息与某位家人可以领款之间,还隔着各层分配条件。受益人不能仅凭受益人名单中的身份,直接要求上市公司向自己付款。
第二章:李嘉诚家族信托的精妙之处
1. 企业接班与财富受益可以分开安排
从下图中④顶层持股与⑤底层受益的对照可以看出,李嘉诚与李泽钜持有顶层控股公司股权,而酌情信托的受益范围则覆盖了包括李泽钜一家、李泽楷等在内的更多家族成员。

这种制度设计的精妙之处,在于彻底打破了“分家必须平分股权”的传统观念,实现了实业经营权与财富受益权的清晰分离。
对于核心实业,可以完全根据企业经营能力挑选合格的接班人(由李泽钜主持大局并掌控顶层受托公司),赋予其充分的商业决策空间;与此同时,不参与核心经营的其他家庭成员则被纳入信托受益范围,同样享有家族财富的分享权益,无须为了争取经济利益而硬性安排企业管理职务。
此外,酌情信托的柔性机制还为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满足不同成员的需求预留了空间。与刚性、固定的定期支付相比,受托人能够结合家族成员的年龄、生活、健康或创业需求作出动态分配决策。
不过,这一安排也附带着明确的限制条件:由于受益人享有的仅为期待权益而非固定收益,需要稳定现金流的成员,单凭受益人身份并不能获得刚性兑付承诺,其收益水平仍然高度依赖于受托人的分配决议。
2. 多人分享利益时,不必将底层股份逐一分到个人名下
从“集中股权”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DT1与DT2通过中间层UT1单位信托间接持有长和股份,既能让众多家族成员共享实业发展的红利,又不必把任何一股分散登记到个人名下。
这一架构从源头上规避了传统继承中股权不断被稀释的弊端。家族在向不同代际、不同支系成员分配利益时,长和股份始终完整地保留在信托体系之内,无需频繁办理股份分割或个人过户,有效保障了家族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与持股连续性。
同时,这一隔离机制也构筑了一道防火墙:当个别家族成员面临个人债务纠纷、破产诉讼或婚姻变动时,由于底层股份并非个人财产,外部债权人或离异配偶无法直接主张查封或分割长和股权。
然而,这种集中化安排在提供防护的同时,也对家族成员施加了流动性约束。信托受益人无法单凭受益资格将底层股份视为个人资产予以抵押、质押或变现。此外,信托利益的最终来源依然是实业经营,如果底层企业面临商业周期波动或经营利润下滑导致派息减少,整个信托链条可供分配给家族成员的现金规模也会随之收缩。
3. 家族参与控制,也需要明确受托职责
在法人治理与信托法理层面,下图中④Unity Holdco全资持有了三家受托公司的股权,而三家受托公司又分别担任了②UT1、③DT1和③DT2的受托人。
这样,家族成员可依据股东权利参与受托公司的顶层治理,而各受托公司则在信托法约束下又能依法处理各自的信托事务。

这种双层隔离设计将“控股公司股权的代际交接”与“底层信托财产的持续持有”完全剥离开来。未来若发生代际传承,只需在顶层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股东股权变更,底层的信托资产和受托主体无需发生任何名义持有人变更,从而最大限度维持了资产架构的稳定性。
更重要的是,这一安排划清了家族意志与信托独立性的边界。如果家族直接干预信托管理、使受托人沦为提线木偶,极易被司法机关裁定为“虚假信托”而导致财产隔离失效。
所以通过赋予TUT1独立行使长和股份表决权的受托职责,既在顶层保留了家族对受托机构的治理监管,又在信托层面满足了受托人的信义独立性,最终实现了控制监督与法律有效性的高度自洽。
第三章:给国内家族信托的启示
1. 先明确家庭希望怎样分工
国内企业主在借鉴李氏信托时,首要任务是在顶层设计中将“实业经营责任”与“家族财富受益”剥离开来,明确不同成员的角色定位与利益通道。
例如,一个子女参与经营,另一个不参与,家庭需要决定的不只是两人各占多少比例。经营者以什么身份管理企业、如何取得报酬,不参与经营的成员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利益,都属于不同的问题。若将这些诉求混在一起,极易把职务报酬、投资分红与家庭生活资助混为一谈,为日后家族纷争埋下不必要的隐患。
信托架构设计者可以与家族共同形成一份清晰的权责备忘录:“明确由谁担任企业管理职务并享有相应的市场化薪酬激励,由谁通过信托在股东层面依法行使浮动表决权与监督受托人履职,以及不参与经营的成员依据何种条件从信托中受领利益。”
若家族设有家族委员会等内部沟通机制,还应当在法律文本中提前约定:“家族内部讨论形成的意向,如何通过合规的法律途径转化为公司决议或依据信托文件进行落实。”
2. 信托安排需要与企业治理衔接
在国内设计企业股权信托时,需要同时明确受托人怎样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如何分工。
以境内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将选举、更换董事和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等职权交给股东会;董事会负责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经理聘任等事项。信托文件中的家庭意愿涉及企业事项时,需要通过相应的公司治理程序落实。例如,某个子女接班,要有相应的任职和授权安排。
设计时可以围绕几个具体动作核对:
- 企业需要增加投资时,由谁提出方案、谁表决;
- 经营者不再适任时,谁有权启动更换程序;
- 企业分红后,受托人按什么条件向家族成员给付。
这些事项应在信托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授权中有相应的程序安排。
分配安排时还须与现金来源相衔接。公司利润分配受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及决策程序所约束;企业账面盈利,不等于信托当期已经收到可分配现金。对于主要依赖企业分红的方案,设计者应测算企业能够向信托支付的分红,是否足以支持家庭给付。出现不足时,是使用另行配置的流动资金、依约调整给付,还是采取其他合规安排,需要在设计阶段讨论清楚。
承接方案的信托公司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合法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这是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的履职要求。因此,家族在信托合同中设计投资顾问委员会或保留意愿建议权时,必须以不侵害信托公司法定受托职责为底线,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合规性。
3. 国内能否落地,要逐项核实条件
关于境内家族能否落地类似李嘉诚家族信托的股权信托架构,已有明确法律依据与试点实践给出的结论是:“目前国内无法直接照搬境外“私人受托公司(PTC)+多层单位信托”的离岸模式。”
但在依托境内持牌信托机构、且资产符合地方试点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民商事信托与公司治理机制实现部分核心功能的落地。
具体方案能否实质成立并长期有效运作下去,必须逐项核对以下四项落地条件:
【第一项】受托主体资格与展业许可核验。李氏架构由家族全资控股普通受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我国《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境内开展营业信托业务属于特许金融牌照业务,必须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和金融许可证。
因此,境内家族是无法通过注册一家普通商事公司来担任股权信托的受托人,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法定持牌信托公司。家族对信托的监督参与,也只能通过合同约定的顾问委员会、保护人或咨询机制合规实现。
【第二项】拟入托股权属性与地方登记试点核验。我国《信托法》第十条确立了“信托财产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的应当补办,否则该信托不产生财产独立效力”的原则。
目前全国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全面普及,但个别地方已有破冰试点。
以上海为例,2026年开展的试点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上海辖内信托机构及在上海登记的相关股权,包括境内主体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参照执行。设立信托时,须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应设立或股东变更登记,并提交信托登记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的,在公示系统中标注信托财产信息。
因此,若拟入托股权不在试点区域或不属于上述标的范围,目前仍面临无法完成法定信托登记的通道障碍。
【第三项】持牌信托机构的业务准入与履职意愿核验。由于非上市股权变现困难,且涉及复杂的企业实际经营风险,实践中各家信托公司对是否接单,态度差异很大。
企业主与架构设计者必须提前向信托公司核实四件事:
- 一是该信托机构是否有承接非上市股权的合规审批通道?
- 二是开股东会表决时,是按委托人指令被动执行,还是由信托公司自主审查?
- 三是每年的管理费如何收取?
- 四是万一企业发生重大风险,受托人的免责范围和追偿边界在哪里?
【第四项】股权过户税负成本与退出路径核验。在现有税法框架下,境内尚无信托非交易过户的税收豁免规定。将自然人或控股企业名下的股权转让变更至信托公司名下,通常会被税务机关视作“有偿转让交易”,随即面临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资金压力;未来信托向家族成员分配红利时,也需提前明确代扣代缴税费的具体方式。
此外,还需核验当信托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时,股权若要转回给家族成员,在当地工商与税务窗口能否顺利办妥过户手续。
结语
李氏架构向我们展示了信托在分层解决“谁掌舵经营、谁集中持有股权、谁按需分享收益”这三件事上的独特力量。
国内家族在借鉴其精髓时,切忌盲目追求繁杂的海外壳架构,而应立足国内现行的法治与监管环境,在严守法定信托登记、厘清受托职责与核算税收成本的基础上,使企业的基业长青与家庭的长久受益真正建立在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石之上。
#李嘉诚 #家族信托 #控制权 #受益权 #家族传承
本文作者 & 排版:
财策智库
参考资料:
[1] 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2026 Interim Report》,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2026
[2] GOV.UK,《Trusts and taxes: Types of trust》
[3]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4] 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
[5]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观新闻:上海首批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案例落地!》,2026
封面图片:李嘉诚,2010年资料照片。摄影:EdTech Stanford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来源:Flickr/Wikimedia Commons;CC BY 2.0。本版经裁剪、渐变与标题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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