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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角度看《民法典》对信托业务的影响——家族信托之灵活分配机制

2020年受困于新冠病毒肆虐、全球格局动荡不安,面对国际投资环境动荡、跨境投资监管力度增强等综合因素影响,高净值人群对全球投资持更加理性的态度。与此同时,叠加境内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提升、全球投资者对中国宏观经济信心提升等因素,境内居民及全球华人加大对中国市场的配置,投资重心回归境内,造就了家族信托业务的井喷式发展。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官网显示,2020年一季度国内家族信托突破1000亿,二季度末国内家族信托规模突破1863亿。

与此同时,高净值人群对财富保障理念亦日益成熟,他们对“家族信托”这一财富传承工具的认识,也从“单一的投资理财产品”的狭隘理解延展为“一套为家庭制定的具有定制特征的个性化财富管理服务方案。”譬如怎样避免家族企业经营与传承、家族继承人培养、家族财富传承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如何实现家族财富的资产增值、对全球各类资产配置进行统筹管理等问题。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希望通过专业财富管理团队的引导,借鉴成熟经济体的代际传承模式,制定更加符合家族发展规律的保障与传承方案。

如何分配财富?如何避免家族成员的纷争?如何设计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最大程度的满足委托人的所有诉求?我们来看几个几个例子。

案例一:“创一代”利用家族信托约束、激励后代

2019年电视剧《都挺好》谈及了包括“家族信托”在内的多个当下热点话题。剧中人物蒙总希望其创立的家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百年老店,但在剧情伊始,蒙总的儿子小蒙是个“败家子”,没有意愿和能力接班家族企业。因此,蒙总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初曾明确表示,其身故后,小蒙只能享有其所继承的部分企业股权的分红收益,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红收益也仅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为限。随着剧情发展,小蒙“洗心革面”,以实际行动表明了其接班企业意愿,也展现了其能够经营管理好企业的能力。蒙总最后修改家族信托的条款,给予了小蒙更多的企业经营权和其他资产。

电视剧《都挺好》小蒙总(扮演者:彭昱畅)

蒙总最初担心偌大家业被小蒙挥霍一空,因此将家族资产尤其是金融资产委托家族信托进行隔离与传承安排,除分配给小蒙的少量资金外,较大比例资金通过信托合同条款设计传承至第三代及子孙后代。该安排充分体现了家族信托是“先辈从坟墓里伸出的手”的特征,也展示了家族信托的“防败家子”功效,延续“创一代”对财富的控制权,使家族财富得以长久延续。

案例二:Rupert Murdoch利用家族信托避免因婚姻变动导致财产损失风险

传媒大亨Murdoch在与第二任妻子Anna离婚后,先后设立了3个家族信托:Rupert Murdoch家族信托、K. Rupert Murdoch 2004可撤销信托和GCM信托。Murdoch将其享有的全部股权分别装入了这3个信托,在实现资产隔离的同时继续享有对这部分股份的控制权。2013年,Murdoch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结束了维持了14年的婚姻,但邓文迪最后却仅获得位于北京和纽约的两处房产,Murdoch资产几无变化,家族信托起到了明显的婚姻风险隔离作用。

这三个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

  • 1)Rupert Murdoch家族信托:该家族信托的信托资产规模是最大的一个,包括其所持有的21st Century Fox所有B类股票(拥有投票权)和少量A类股票,市值约159亿美元;以及其持有的News Corporation市价约11亿美元的B类股票和少量A类股票。
  • 2)K. Rupert Murdoch 2004信托:该信托的规模较小,信托规模约为2.4亿美元。同时该信托为可撤销信托。
  • 3)GCM信托:该信托是 Murdoch为其与邓文迪的两个女儿(Grace和Chole)而设立的家族信托。按21st Century Fox和News Corporation最近的市值计算,信托规模为4.63亿美元。该家族信托使Grace和Chole成为主要信托(即Rupert Murdoch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无权参与公司决策。
传媒大亨Murdoch

Murdoch在与Anna离婚后付出了17亿美元的代价后,几乎将其所有资产都装入了3个家族信托,随后在其与邓文迪的离婚过程中,成功地隔离了绝大部分资产,防范了婚姻变动带来的风险,并灵活安排了子女对家族资产的控制权和受益权。同时由于Murdoch的两家主要公司(21st Century Fox和News Corporation)的绝大部分股份均受托于Cruden Financial Services,虽然子女均有投票权(邓文迪女儿除外),但受托人会代表Murdoch做出统一决策,既可以避免决策权分散的问题,也可以避免未来Murdoch去世后,公司股权分散导致控制权丧失的问题。

案例三:黄某的传承+公益的混合家族信托

黄某年轻时擅长投资,积累了巨额财富,主要以投资金融产品收益作为经济来源,其丈夫多年前已谢世,儿子定居国外有体面的工作和安逸的生活,早已无需获得黄某资助。黄某十年前就资助当地一所希望小学,并希望在将来能持续、稳定的向希望小学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她希望自己身故后,将一部分资产留给第三代孙子女。信托公司理财顾问考虑到黄某既有财产传承的需要,又有公益捐赠的诉求,且其公益捐赠的诉求特殊性在于:用于指定事项的资金数额,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又是长期捐赠,而不是一次性捐赠。该信托属于公益(包括慈善、非营利事项)捐赠与私益(传承)相结合的混合型信托。客户也不关注公益捐赠是否能够获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豁免,也就不需要通过特定的公益基金年进行捐赠。综合分析,该家族信托定制化特点主要在于信托利益的分配。该信托中的信托受益人,分为两大类:(1)黄某及其第三代孙子女;(2)黄某的公益事业。

传承+公益的混合信托模式可能是高净值客户(家庭)更为便利的选择。此项选择虽然不能直接带来税务上的抵扣,但是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并极具个性化安排。理财顾问为黄某设计的信托方案为:1)信托财产每年的投资收益的50%分配给希望小学,用于公益事业,投资收益剩余的50%分配给黄某及其第三代孙子女;2)黄某身故后,当年的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的30%分配给希望小学,剩下的70%信托本金则分配给第三代孙子女。

❐ 法理基础

从信托法理上看,家族信托之所以能够发挥灵活分配财产的功能,根本原因是信托独特的法律属性将传统中对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的绝对分配转化为了对信托利益和收益的相对分配,即附期限、附条件的分配。信托财产本身不再被简单加以分割分配而作为一个整体保留在信托之中,信托财产产生的利益则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加以自由分配。从民法法理上看,《民法典》第158条和第160条,关于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灵活设计家族信托受益条款提供了法理基础。家族信托本质系附条件和/或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约定的条件和/或时间成就,受益人就能获取相应的权利,这一“义务-权利”结构亦符合《民法典》的精神。

❐ 灵活设计机制

家族信托在财产分配方面所具有的灵活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家族信托的分配对象是灵活的。其次,家族信托的分配方案是灵活的。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巧妙地设计信托利益的分配机制,实现不同的分配目标。

一、灵活的家族信托的分配对象

《信托法》第9条规定,设定信托,需要明确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并不要求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必须存在,这意味着受益人既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以通过对受益人与委托人关系的描述,界定受益人的范围。这也是家族信托在灵活确定受益人方面优于保险受益人之处。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还可以把各受益人分成不同顺位,为了避免全体受益人去世后造成信托终止,委托人可以设立多轮顺位的受益人,同一顺位的受益人的份额也可以不尽相同,最大限度满足委托人多样化需求。

根据39号文和《民法典》的规定,在实践中,按照信托公司接受度排序,委托人选择受益人顺序如下:

  • 1) 委托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及委托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信托期限内,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了第四代重孙子女、重外孙子女的,则也包括在受益人范围之内。这个顺序也真正体现我国家庭传承伦理和财富传承原则,最能体现委托人最愿意将资产传给谁。
  • 2)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比如委托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姐妹,甥侄及姻亲甥侄,则委托人一般需要详述自己的特殊考虑解决哪些家庭特殊事项,且此类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机制、分配条件和分配路径等都需要综合考虑,以便判断合理性所在。
  • 3) 其他考虑因素:除外受益人。常见安排是:首先,如果委托人是家族创造财富的主体,有可能将子女的配偶排除在受益人范围之外;或者委托人子女的配偶可以成为受益人,但是如果该子女死亡、离婚后,其配偶再婚时,则该配偶不再成为受益人。其次,如果涉及委托人或其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则由于与委托人夫妇关系较远,因此无论如何情形下,一般更不会放入受益人范围。
  • 4)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之外,可能还有急危救困慈善等其他功能,如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为其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员,只要不存在利用该家族信托架构进行逃避债务、行贿、洗钱等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目的,且委托人财产共有人同意委托人指定该家庭成员之外的人为受益人,委托人能做出指定该家庭成员之外的人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合理解释,即该家族信托信托目的正当,则委托人做出指定家庭成员之外的人作为受益人应无法律合规障碍。

二、灵活安排分配方案

信托利益分配是家族信托运行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设立信托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委托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制定出一个有效、适用的分配标准,这样既可以确保实现委托人的意图,又能约束受托人滥用管理和分配权,切实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利益分配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保障类。该类条款主要着眼于受益人生活、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需求,委托人可以自由设定提供获得保障的前提条件以及保障的内容、程度、期限和限制性条件等要素,保障受益人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约束类。约束条款主要用于平衡委托人意愿与受益人利益。该类条款不得违法、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比如,约定受益人晚婚取消受益权、明显重男轻女的分配方案以及限制人身或婚姻自由为条件获得受益权。

(三)引导、 激励类。为了促进家族成员成长而设立的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条款中嵌入“行为引导机制”,对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设置前置性条件。如果委托人希望受益人接受良好教育,那么,可以通过设置教育奖励金的办法;如果委托人希望受益人能够成就自己的事业,那么,可以通过设置创业资助金、职业奖励金等。激励条款设置得当可以起到对受益人行为的正面引导作用。

来源:用益研究 作者:王舒蓓 文章所述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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