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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建议: 慈善信托“破局”需加大政策和制度供给

截至记者发稿,慈善中国网显示,目前全国备案813单慈善信托,善款规模约为39.75亿元。业内人士指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相比,慈善信托受限于当前制度框架、人才瓶颈等因素,无论是个数还是金额,均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

在去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后,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联合上海市政协委员潘江雪及其创办的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对慈善信托发展的现状、困难和发展瓶颈进行专题调研。

此后,在上海市两会期间,潘江雪和多位上海市政协委员以社会科学界的名义提交了《关于加快浦东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助力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建议》,引起广泛关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吕红兵将提交《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进慈善信托发展支持政策与制度供给的建议》,建议加大对慈善信托的政策和制度供给,助其发展“破局”。

——编者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发展慈善信托的四项建议

关于慈善信托,信托界和慈善领域已有多年探索。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然而,由于对管理和审批部门缺乏界定等原因,公益信托多年“独守冷宫”,难以大规模发展。

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专辟单章规定“慈善信托”的内容,指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在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视角下,慈善信托得到更大程度的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指出:“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财政部印发《支持浙江省探索创新打造财政推动共同富裕省域范例的实施方案》强调:“浙江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税制改革措施落实,鼓励浙江省设立慈善信托。”

吕红兵认为,进一步出台并落实对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支持政策和制度供给,成为当务之急。为此,他提出四项建议。

建议一:

完善慈善信托税收制度

税收优惠的落实是当前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慈善法明确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并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吕红兵调研发现,目前慈善信托设立主体,除了少量慈善组织外,受托机构大部分是商业运营的信托公司,但是根据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等诸多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各地财税部门审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主要面向慈善组织,从而导致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覆盖至商业信托公司,对激励慈善信托的发展而言功能发挥不足。

同时,对依法设立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凭与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签署的慈善信托文件、备案回执、财产转移凭证等,而不仅是传统做法上的捐赠票据,应该即可直接享受捐赠税收优惠,但实际上却难以实现。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慈善信托等专项领域税收优惠难题。”就此吕红兵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在上述方面有所突破。

建议二:

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强化并优化慈善活动主体

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吕红兵表示,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慈善组织的需求。

他建议对“三大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作出完善,以推进健康规范发展为出发点,将其修订为《基金会条例》,并同步制定《社会团体条例》和《社会服务机构条例》;或者将事业单位法人包含其中,依民法典的分类与定位,制定统一的“非营利法人法”,进一步彰显并引领这些机构的公益目的属性,推进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三:

建立并完善慈善信托双受托机制

据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从实践中来看,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作为双受托人,更能保障慈善信托的公益性和专业性。

“在推行双受托机制过程中,可以设立白名单机制。列入白名单的慈善组织应该具备等级评估5A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注册地、办公地或者项目活动地在备案地等条件。”吕红兵认为,对信托公司而言,应属全国性信托公司,优先推荐曾设过慈善信托、信誉良好、已建立慈善信托评估机制的信托公司。

建议四:

进一步健全慈善信托的相关运作机制

吕红兵举例说,应完善慈善信托股权的非交易过户制度。“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目前只有在离婚、继承和向公益机构捐赠情况下,才给予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而事实上,以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慈善信托的,不管受托人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都应该享受非交易过户的程序。”

他还认为,如果该股权比例较高,进而涉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则应在要约收购豁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给予特殊的政策安排。“从这一角度而言,需要不仅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加以完善,还应该在证券法规上作出进一步修订。” 

上海市政协社会科学界:

加快浦东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落地

在此前的调研中,潘江雪获悉,上海备案的慈善信托仅23单,占全国3.2%;善款总金额1.52亿元,仅占全国总额的4.1%。潘江雪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并不符合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功能定位,城市区位优势和制度优势尚未被充分激发。”

目前,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浙江省杭州市等地在“金融+公益”领域有许多创新做法。例如,浙江省已经关注和试点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发挥金融创新功能,在多地区县民政局的推动下,涌现了一批以激发科技创新、造福社会为宗旨的慈善信托;又如深圳市福田区出台吸引设立慈善信托的激励措施,通过金融工具汇聚社会资源,确保慈善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全国层面对于慈善信托制度改革已经释放出积极信号,在实际操作中,已有局部突破案例。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8号公告和9号公告,允许捐赠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物资时,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而不是捐赠票据)办理税前扣除。因此,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凭财产转移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文件、备案回执)作为扣除凭证并不存在障碍。

上海市政协社会科学界认为,目前,上海慈善信托税收优惠落地需要进一步落地实施,发挥制度功效;上海“金融+公益”创新的政策环境尚有更大的突破空间;慈善信托制度改革的研究,政策落实尚有欠缺。

加快税收优惠政策落地

为积极落实慈善法精神,充分发挥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优势,上海市政协社会科学界的提案建议,加快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吸引更多慈善信托项目进入上海浦东,以此提升上海软实力,助力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一是允许慈善信托在浦东新区民政局备案。据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潘江雪说:“为了激发更多慈善信托发挥慈善资源汇聚功能,建议新增的慈善信托在浦东新区民政局备案。”

二是与吕红兵建议相同,应健全完善慈善信托双受托机制。

三是建议在浦东试点慈善信托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慈善法规定,备案的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建议凡是在浦东备案,或业务在浦东开展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凭借与慈善组织、信托公司的双受托慈善信托文件、备案回执、财产转移凭证,即可直接享受捐赠税收优惠。”

加强金融慈善人才队伍建设

慈善信托的发展难题除了面临税收优惠等制度障碍之外,“金融+公益”复合型人才的缺失,也使得其面对创新捐赠、大额捐赠和科技、医疗等新型资助领域有心无力,难以通过创新激发第三次分配活力。

在调研中,潘江雪发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102岁老奶奶想捐赠57套珠宝,但却面临遗产无处捐、大爱难传承的问题。“因为捐赠珠宝需要公证人员见证,后续还有清点、保管、清洗、估价、拍卖,善款执行完之后还要有专业的反馈,是一整套非常专业的‘商业加公益’的服务流程,目前上海没有任何一家机构可以独立提供完整的服务。”为了完成此事,上海市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发动了各类志愿者,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

老人捐赠的案例说明,公益与金融结合的服务,需要人才的支撑。潘江雪表示,按照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上海常住人口2487万,社会组织从业占比1.69%。她认为,社会组织从业者的总量偏低,且公益和金融两个领域的复合型人才稀缺。

为此,潘江雪建议,在人才方面,加强对金融慈善服务专业人才的统筹及激励措施。打造一批“金融慈善顾问”专业队伍,整合财税、法律、慈善公益等架构设计,以较高品质服务高净值人群,增强对他们的公益向善理念引导,更多地将捐赠人的爱心和价值传承留在上海。

人才建设可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的激励措施,利用税收优惠、人员补贴、评奖评优等制度提高专业人员慈善参与的积极性,激发跨界复合型人才活力。潘江雪建议,上海应树立“金融向善”的品牌,传承爱与温度;加强赋能和孵化专业的金融慈善顾问角色,留住“善人才”,也鼓励复合型人才“走出去”,传播上海经验。 

编辑:王惠文 转至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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