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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舟共济——如何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来源 | 京都家族传承
作者 | 吕晓梅 张言非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财产的种类在不断丰富,除了工资、奖金收入外,还包括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的类型也在不断完善,不仅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还包括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当男女双方走进婚姻的殿堂,这些婚前婚后产生的种类繁杂、数量众多的财产该何去何从?下面还是以蔡第与何苗为例,来一起了解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而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案情描述】

经过几次严重的家庭风波后,蔡第与何苗的婚姻亮起了红灯。蔡第对何苗花钱大手大脚非常不满,他提出:俩人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家里日常开销由自己负担,每月再给何苗5000元的零花钱。何苗为了避免争吵,答应了蔡第的提议。

不久,蔡第和同事张小姐渐生情愫,甚至同居生活,何苗提出了离婚。蔡第也同意离婚,但俩人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分歧。蔡第认为:双方已明确约定婚内财产分别所有,所以没有财产需要分割。何苗则认为:双方当时的约定,只是为了避免争吵,并不代表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因此何苗要求婚姻期间所得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到底该如何确定归属呢?这就需要了解《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及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两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既可以依法共同所有,也可以依法分别所有。约定财产制是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约定两人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夫妻财产归属确定程序中,需要明确以下两点:

  • 一是具有夫妻财产制属性的约定必须为书面形式
  • 二是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即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适用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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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所有的财产

无论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可能存在分别所有的财产。

如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且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应财产就为夫妻分别所有。

如双方没有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就应适用法定财产制。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⑦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理解和把握夫妻个人财产时,需要注意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既包括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也包括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

②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延续而导致夫妻共有;

③通常情况下,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形态的改变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样,无论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可能存在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且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共有或部分共有,则依约定或履行必要的公证、登记程序后,相应财产就为夫妻共同所有。

如双方没有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就应适用法定财产制。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只给夫妻一方的除外;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收益;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⑦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补贴、破产安置补偿费;

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日常生活中,我国家庭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较少大部分家庭都未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因而通常情况下需要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大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在明确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后,针对蔡第与何苗的财产归属问题,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

第一,如果蔡第与何苗签署了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出了全面约定,那么双方可基于该协议确定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蔡第与何苗签署了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但仅针对协议签署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做出约定,那么协议签署后取得的财产可以依据该协议确定归属;协议签署之前所取得财产及婚前财产仍需依法定财产制确定归属。离婚时需要先甄别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再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

第三,如果蔡第与何苗仅通过口头方式对财产归属做出约定,没有书面约定,或虽有书面约定,但约定内容不明确,则仍需适用法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确定财产归属。在财产归属确定后,离婚时可由双方协商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协商不成时,依法分割。

具体到蔡第和何苗的案例中,由于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确定财产的归属问题,并且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理解也并不一致。基于此,可以认为蔡第与何苗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做出有效约定,两人的财产仍需适用法定财产制来处理。也就是说,除去个人特有财产外,其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两人应协商或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之,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做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归属应依约处理。在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做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就要依据法律规定对夫妻财产归属进行严格甄别。法律虽然为夫妻财产的归属提供了判断的尺度,但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更需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好财产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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