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睁大眼睛设信托” —— 委托人设立境内家族信托不可不关注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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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官,您有没有做好设立信托的准备?
自2015年起,家族信托作为传承的工具,越来越得到高净值人士的认可,整个信托行业也在不断突破创新新的资产受托模式,力求通过各种方法,满足设立人的意愿。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传承工具,结合其他传承工具可以更加有效地帮助我们的委托人实现传承与风险隔离的目的。第一步让我们看一下我们手里有哪些传承工具可以使用:
境内传承工具主要分为三大类:公证遗嘱(含律师)、保险、信托,三种工具各有各的优势特点及其相关的成本,三样工具使用不是必须独立排他的,一个成功的传承方案有时候需要交叉使用,各司其职。
1、公证遗嘱是现阶段普遍使用的一种工具,它适用于各种财富规模的人群。公证遗嘱目前可以涵盖所有类型的合法合规资产的传承,如房产、股权等,但它存在于公证排期长、信息保密性较差、交接较为复杂等问题。
2、保险作为一种现金类的杠杆性传承工具,在中高产财富人群中,较为多的在使用。其中,以寿险为代表的传承工具,能够帮助投保人运用杠杆方式,将投资保值与传承进行结合,符合我们中国人的需求。但寿险的功能局限在于一次性的支付,可能会造成受益人大笔资金收入带来的安全隐患,同时保险仅能适用于现金资产。
3、信托作为新兴的传承工具,适合于高净值人群,但近两年各家信托公司开展的标准化家庭信托,逐步将适用人群下沉化,但可惜的是下沉化的工具暂时只能运用于现金资产。这里我们只分析真正意义上的定制化家族信托(一般1000万以上)。这几年家族信托能够涵盖的资产从过去仅为金融资产,慢慢扩充到上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商铺、艺术品等动产与不动产,其另一功能是通过架构设计能将所有权与控制权做好良好的隔离,便于设立人的意愿良好体现。但目前信托工具运用限制在于成本相对高、整体架构设计的全面性较为复杂等特点。
通过以上对于传承工具的简单对比,希望我们的委托人能够对于传承工具进行较为系统化的全面了解,通过测算利益与成本比,分类传承工具的使用,从而做好传承准备的第一步。本篇文章不会对于工具的有效性进行过多评述,因为网络上已经有了足够量的解释,接下来将更多围绕运用信托这一工具时,委托人需要关注的点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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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官,让我们看一下邻家大叔怎么做?
如果我们的家族信托从业者经历过2015到2018年之间这段家族信托发展期的话,我们都会经历过家族信托的“本土道士”与“外来传教士”之间的思维碰撞,在这段日子里,每篇文章或每次论坛都是一次“去伪辨真”的辩论,不得不说咱们这批“本土道士”从一穷二白,拿着只有几页纸的《信托法》据理力争,到监管机构在2018年资管新规中对家族信托进行定义、2022年对服务信托进行明确后。关于“家族信托”这一个工具的全民接受化,真实演绎了一场“由下至上”的“辩真运动”。但不可否认,虽然“道可道,非常道”,但境内家族信托的未来演变,还是需要参考“外来教义”的发展。
这里我们不会详细去介绍海外信托,因为这更加复杂,而涉及信托司法管辖地(Jurisdiction)的政策又多种多样,以美国为例,信托关系的分类主要分为五大类,包括个人信托和代理、公司信托和代理、养老金账户、投资管理代理账户、托管和保管这五大类,其中与我们理解的家族信托最为接近的是“个人信托和代理”,在这个类型下还可再继续进行区分包括遗产信托、慈善信托与代理三类。在此不进行进一步解释。这里我们只介绍在西方信托设立过程中的几个重要角色:
在较为复杂的遗产信托(我们理解的“家族信托”)中,往往涉及许多重要角色,包括:信托设计角色、受托运营角色、监督角色、投资管理角色、日常事务管理角色等,而这几种角色构建了一个完整的遗产信托(家族信托)生态圈。
— 信托设计角色:往往由信托律师担任,律师根据信托运用的司法管辖地法律为基础,为客户设计架构与条款,满足设立人(Settler)需求。
— 受托运营角色:可以统称为受托人(Trustee)。海外受托人可以是个人形式、公司形式、基金形式或者是选择专门开展商事信托业务的机构等,选择受托模式需要根据设立人的实际需求目的以及信托资产来决定。
— 监督角色:信托可以设立监督角色,并赋予一定权限,主要是为了协助有些设立人进行信托保护的作用。
— 投资管理角色: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需进行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往往需要投资管理角色,在信托的投资运用中可采取全委型或顾问型。
— 日常事务管理角色:更多是运营秘书服务,对于信托存续期日常的行政事务工作进行管理。
在设立海外信托中,往往被我们国内客户所误解的包括以下几点:
1、在设立信托之初,最重要的是选择信托设计角色与受托运营角色。在海外一名好的信托律师,需要根据资金类型与目的、委托人与受益人的税务身份、信托资产的运用处理方式等方面,向设立人提供建议,从而选择合适的受托方式或机构。在这一点上对于信托的有效性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轻视这一点往往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2、在信托生态中,投资管理只是一个环节,而这一点往往却更被国人所关注。
3、国内的客户有时候会有“虎头蛇尾”的意识,对于设立初的关注度高于后续,往往觉得设立成功后一切就变得简单了。事实上,信托存续期反而是更加复杂的管理流程,除了日常受托资产是否按合同约定在运行,还包括后续的分配管理及其他突发事务管理,特别是对于不可撤销信托中的裁量权的监督等,这些也是会被忽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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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官,准备好看自己的信托了吗?
让我们回到国内,我们本土家族信托主要都还只能是商事受托模式,官方受托机构只能是68家信托公司(当然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以信托关系为本质的模式,如个人股权、房产代持等)。如果对比海外信托来看,信托公司本源是信托运营角色,它主要职能“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因此,国内的信托机构除了信托运营角色外,还可以承担投资管理角色的金融服务。那我们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还需要关注哪些角色呢?
1、 信托设计角色
国内的信托设立往往依托于信托公司,即我们的受托人,主要原因是国内对于信托这一工具,专业人士较国外还是比较少,懂得民事法律与信托法的复合型法律人士较为稀缺,一般的家事律师仅能从家事方面在传承上为客户去做设计,但一些律师不大精通信托法部分,所以在这一点上还需要依托信托公司,但在信托关系中的“甲方”和“乙方”角色(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是已甲方与乙方形式出现),往往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情况,不利于保护委托人。与此同时,受益分配也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它决定了家庭和谐问题,一旦设计不好,虽然防了“外部风险”却在不经意间添加了“内部风险”。
2、 投资管理人角色
境内信托在投资管理部分往往以全委和指令型(顾问型)为主,尤其是指令型偏多,因此选择一名代表甲方(委托人)的投资顾问十分重要。
3、 受托机构筛选角色
本文一开始提到运用家族信托这一工具主要是考量的是“显性和隐性利益与成本比”而不是简单的“量化成本”,将多处房产装入家族信托的意义对于一个复杂子女家庭和对于单一子女家庭来说,其利益成本比是完全不同的。这个时候选择受托机构以及如何与受托机构研究落地,就显得尤其重要。68家信托公司至多只有10余家有较为丰富的家族信托服务经验及后续运营能力,只有选对适合的受托机构,才能将家族信托“走得更远、用得更好”。
4、 受托资产注入策略角色
由于国内信托制度还在不断的完善中,不像境外家族信托,在资产装入信托中往往涉及税务、法律、交易等细节,如何选择适合的角色去做好这个服务,从而能降低委托人的设立成本,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5、 监督人角色
家族信托不同于其他传承工具的最主要功能就是“自动驾驶”(设立人过世后,所设信托不灭失,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设立人无论在生前或者生后,好的信托设计可以传承设立人的设立目的与需求满足,但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一些突发问题是在设立之初是没有考虑到的,这时候信托监督人可以起到很好的二次保护的价值,因此,选定一名合格信任的监督人以及通过设计结构来落实这样的监督就十分重要。
综上,就是笔者对于信托设立人常常忽视到的问题进行一些阐述,有人说信托是一个只对富人有用的工具,但事实上信托关系无处不存在,如我们投资的基金、企业年金、预付款等都是以信托关系所存在着的。近几年,我们的国内的信托公司也在不停的设计更加“普惠化”的信托产品,更好的为委托人的各种需求进行保驾护航,相信未来将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投身于“信托生态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