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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国家是如何征收遗产税的?

动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比如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逐渐加大等。2018年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聚集在有关财税制度改革的问题上。

然而,仅仅依靠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已经不能完成调节贫富差距的任务,此时遗产税的作用正在凸显。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动态财产税,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此外,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等通过开征遗产税,达到了调节社会财富、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我国可以借鉴相关经验。因此,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这一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01 税源比较充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一直呈稳步上升的趋势,我国经济发展稳定、人均消费能力不断提高,高净值人群已经成为遗产税的潜在纳税人。当前,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以及拥有的资产规模都比较庞大,根据《2021胡润财富报告》调查显示,2020年我国内地拥有超过1,000万元资产的家庭数量达到166万户,比2019年增加5万户,增加3.12%,这无疑为遗产税的开征创造了有利条件。

02 税收征管水平提高

税收征收管理对于任何一个税种的开征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自此之后,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了明显提升。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大推进金税工程,不断优化税收征管软件,以此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特别是2019年新个税法的全面实施,首次采用企业代扣代缴与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年终再进行汇算清缴结算税款,这表明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在不断提升与优化。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社会环境。

03 法律环境正在逐渐完善

我国拥有良好的税收法律环境,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发展完善,每个公民都应该依法纳税。此外,我国于2020年颁布了《民法典》,在其中明确规定了私人财产范围的财产权利,对财产的分配和转移情况做出明确的划分,有效避免了因财产所有者死亡而引发的遗产分割混乱的问题。由此可见,从法律角度看,现如今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能力。

二、开征遗产税必要性分析

01 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基尼系数可以用来反映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程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整理,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的基尼系数近十年来一直高于国际警戒水平0.4,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社会财富没有有效的再分配手段,进而贫富差距逐渐加大。要缓解这一状况,开征遗产税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对遗产的继承者征税,把富人的部分财产用于政府建设,可以扭转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现象,通过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可以有效缓解第一次分配带来的不公平问题。(表1)

02 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间接税。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可得,2020年度我国间接税收入总计71,383.59亿元,直接税收入总计47,994.07亿元,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约为6:4,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严重失衡,这种不平衡大大地影响了税收再分配能力。如果征收遗产税,则是对高收入群体征税,对整体税收的逐步改善有很大帮助。最重要的是,遗产税属于直接税,同间接税相比,税负转嫁较为困难,税款直接由纳税人本人负担,因而更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境外遗产税税制模式比较

01 美国遗产税——总遗产税制

所谓总遗产税制,简单来讲就是先征税然后再分配遗产,即先对死者去世后归属于他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然后再将征收过遗产税的财产分配给各个继承者,目前美国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

遗嘱执行者为美国遗产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为遗嘱继承者继承的全部遗产。征税范围依照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来定,如果为美国居民,那么就要对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财产征税;相反,若不是美国居民,则只需要对其来源于美国境内的财产征税。税率方面,采用18%~40%的12级超额累进税率。美国遗产税具有比较高的免征额并且一直在提高,从1916年最开始的5万美元,到2021年已经高达1,170万美元,免征额还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动态调整,以达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

02 日本遗产税——分遗产税制

日本遗产税的税制模式与美国正好相反,采用的是分遗产税制,即先将遗产所有者的财产进行分配,再对继承人分得的财产征税,在这个过程中,遗产所有者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的税款负担能力都被考虑在内。

财产继承人为日本遗产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为遗产所有者遗留下来的属于他的全部合法财产。日本遗产税征收范围的确定有两个标准,一是地域标准,即所有来源于日本境内的遗产都要缴纳遗产税;二是居民标准,即只要纳税人为日本居民,那么就要为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遗产缴纳遗产税。税率方面,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10%,最高为55%。免征额和扣除方面,日本遗产税法规定,配偶的支出、抚养费、残疾人生活支出可以进行适当扣除;免征额基数自2015年起,计算方式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x继承人数。

03 意大利遗产税——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要征收两次遗产税,首先对遗产所有者的所有合法财产征税,然后将征收过遗产税的财产进行分配,最后再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财产再次征税。意大利采用的就是这种混合遗产税模式。

意大利遗产税的纳税人既包括遗嘱继承人,也包括遗产执行人或者管理人。征税对象为遗产所有者去世之后留下来的财产和其生前赠送的财产总和。税率方面,意大利遗产税没有统一固定的税率,它会根据遗产继承者和死者之间的亲疏关系来动态调整税率,最低为6%,最高为33%,如果继承者和遗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越亲密,则他适用的税率越低,反之则越高。免征额方面,意大利遗产税的免征额为3.5亿里拉,而且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在取得相关的证明文件后,可以在计算遗产税时扣除。

04 三种不同税制模式比较

通过以上对不同国家遗产税制的对比,可以将各个税制模式进行如下分析:

总遗产税制相对来说征税成本比较低,因为它征收环节少,税源容易管理,税务机关只需要对尚未进行分配的遗产进行征税即可,较为容易操作,可以有效防止通过虚增继承人的方式来逃避缴纳税款。但是它没有将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考虑在内,而且没有考虑继承人的负税能力,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中的量能负担原则。

分遗产税制不仅考虑了继承人的税款负担能力,而且亲疏关系也被考虑在内,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但因是先对遗产进行分配再缴纳税款,征管手段较为复杂,征税成本较高;此外,还可能会导致税源难以控制,出现虚增财产继承人来逃避税款的情形。

混合遗产税制可以有效地控制税源,保障了税收收入。在税率设计方面,它和分遗产税制相同,不仅考虑了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还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也加以考虑。但是由于要征收两次遗产税,可能会存在双重征税的嫌疑,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税制模式构想

01 税制模式的选择

替代指标

正如前面所说,遗产税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有关我国开征遗产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参考国外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建议征收初期采用总遗产税制,即先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征收遗产税,然后再进行分配,理由如下:

我国是首次开征遗产税,我国公民大部分都有依法纳税的意识,但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观念还比较淡薄,而且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国民不理解甚至不认同需要对自己继承的遗产征税,纳税人的这种观念无疑加大了遗产税的征收难度。而总遗产税制只需一次征税,相比其他两种税制模式而言,操作简便,可以有效降低征管成本。

此外,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先征税后分配,这样做可以有效控制税源,使税源易于管理,防止因先分割遗产而造成的拖延税款的现象,确保征税工作高效顺利推行。

02 遗产税的税收要素设计

纳税人

我国遗产税纳税人的确定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关规定执行,若是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居住满183天,则他的遗产无论来源于我国境内还是境外,均需要缴纳遗产税;若是在境内无住所或者居住不满183天,则只需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那部分遗产缴纳遗产税即可。另一方面若遗产所有者在其死亡之前订立了遗嘱,遗嘱执行人就为遗产税纳税人;如果未订立遗嘱,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就为纳税人。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参考其他国家开征遗产税的相关经验,可将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确定财产所有者留下的属于他的全部遗产,这里要确保继承的遗产数量的充分完整,才能显示出税收公平合理的特性,防止出现税款征收不及时的现象。同时,要扩大遗产税的征税范围,除了动产和不动产外,其他拥有财产的权利也被包含在内,比如保险、债权、股权等。

税率

我国遗产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也十分重要,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只达到了对富人征税的效果,却没有对他们进行甄别,对富人而言是有失公平的。而累进税率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而建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作为我国遗产税的税率,具体可以划分为5个税率级次,以10%为最低税率,50%为最高税率,以便于遗产税更好地发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这样的税率设计构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可以避免全额累进税率带来的税收不公平的影响,这种做法把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考虑在内,可以确保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缴纳税款,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缴纳税款,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其次,不宜设置过高的边际税率,因为目前我国公民对遗产税的认识还有待提高,有不少人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无法认同遗产税这一税种,如果税率过高可能会导致纳税人的抵触心理,达不到预期的征税效果。最后,我国遗产税的税率级次的设定还要充分考虑税务机关征税能力的大小,由于我国征管水平有限,且遗产税是首次开征,所以设计较为简便的税率比较合适。

法定扣除项目和免征额

遗产税的扣除制度,是指在法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予以免征或减征。遗产税的具体扣除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丧葬费支出、遗产的管理费用、公益性捐赠支出等。除此之外,还应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遗产所有者的相关亲属提供适当的扣除,以确保遗产税充分发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因遗产税是向遗产的继承人一次性征收的动态财产税,因此免征额的设定不宜过低,过低的话可能就会出现遗产税的覆盖范围过广,达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在我国,如果个人拥有的资产净值超过1,000万元,那么他就会被认定为高净值人群,因此可以以1,000万元为标准,设置遗产税的免征额。同时,参照国外经验,免征额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动态调整。

03 配套征收管理措施

首次开征遗产税,在遗产税征收管理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因此开征遗产税需要相关配套措施协同推进。

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有税收征收制度上的漏洞,目前我国公民的财产大多数是隐蔽难以发现的,遗产税因要对遗产所有者的财产征税,所以财产数量、内容和金额都显得十分重要。2020年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此外,社会征信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使得我国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和个人信用状况逐渐变得公开透明,这些举措有效控制了遗产税税源,为税款征收打下了坚实基础。接下来我国要继续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公民的个人财产纳入政府监管的范围;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贪污腐败等现象的发生。

构建个人财产评估制度

开征遗产税十分重要的一环是准确评估遗产数量。现阶段,我国应该加快建立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的评估制度,并设置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来参与此项工作,对评估人员的筛选和考核制定严格的标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我国大部分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他们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因此遗产税的评估机构也可以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机关可以加以辅助,帮助进行评估。无论采取何种评估机构,税务机关都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核实,防止遗产税税款流失。

综上,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相伴而生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逐渐加大等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从国际趋势和国际经验来看,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开征了遗产税,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对遗产税的开征进行合理的税制设计,积极推进遗产税开征。开征遗产税可以通过再分配有效弥补初次分配的不公,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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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合作经济与科技》

作者简介:王新培,天津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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