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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收入纳税申报要点解析:中国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如何应对个税申报?

内容摘要

近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就中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所涉及的税务政策进行了明确,内容主要包括:中国境外所得的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税收抵免等。具体的法规内容阐述详见安永2020年1月《人力资源与税务快讯》-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1

3号公告的出台是中国税务机关对居民个人境外收入的税务处理及征收管理的进一步细化。对于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来讲,其家族资产结构相对更为复杂,往往在多个国家/地区配置资产,投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房产、业务经营、股权、金融产品、信托等等。3号公告的出台对取得境外所得人士的税务申报提出了进一步的合规性要求。本文旨在探讨3号公告对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的税务影响并就如何应对提出建议。

一、谁需要就其境外收入进行申报?

中国居民个人所取得的境外所得需要进行申报。居民个人是指: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住所居民个人”);

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居民个人”)。

需注意的是,对于无住所居民个人,如果自2019年(含)起连续六个年度,有任何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或单次离境30天,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海外护照或者境外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应特别注意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公民)的概念,税务机关通常会综合考虑该个人的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税收协定规定等因素来判断他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基于此,高净值人士应当尽快根据自身及家庭资产实际情况,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判断其税收居民身份,及时作出合理调整。

二、何种境外收入需要进行申报?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需要进行申报,主要包括:

特殊情况——需特别注意,3号公告对上述“财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引入了一个特殊情况,即:如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举例:个人甲为无住所居民个人(居住不满6年),其通过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股权间接持有一家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BVI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90%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现该个人甲将其持有的BVI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买方(个人/企业)。

在3号公告实施前,无住所居民个人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一般视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3号公告实施后,由于BVI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90%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该个人甲转让BVI公司股权的所得根据“来源地判断规则”将会被直接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甲需按20%个人所得税税率申报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三、获得的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3号公告上述特殊情况规定,是对于所得来源地判断的一个重大明确。通过海外平台投资于国内房地产的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应特别留意。如果取得上述财产转让所得,应根据相应的本地法律,并综合相关的税收协定,来确定最终的纳税义务和相应的税收抵免等问题。

四、境外所得已经在境外交的税是否可以在申报时抵扣?

可以。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已按照境外税收法律缴纳的税款可以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抵免限额应不超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按照3号公告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抵免限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请详见安永2020年1月《人力资源与税务快讯》-《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4

需提醒高净值人士注意的是,如您取得境外所得且希望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应注意境外纳税凭证的收集。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居民个人需要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如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纳税?

自2019年度起,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及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六、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3号公告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建议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密切关注后续补充法规或相关税局的实操指引。

七、如果居民个人没有及时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居民个人未按期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境外所得,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如:

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约相当于年利率18.25%)。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及偷税行为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中国税务机关正在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建立个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完善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规定,对于违反相关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而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共享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目前国家尚未对联合惩戒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如被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我们预计将可能对该个人未来的融资行为、财政税收优惠申请、公安监管等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关于联合惩戒措施的相关补充法规或指引。

八、如果居民个人不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所得,税务机关有什么途径获取到相关信息?

随着个人全球收入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以及各国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合作的推进,即使个人不主动向中国税务机关报告其应税境外所得情况,中国税务机关也有可能通过多种途径掌握居民个人的境外收入信息情况,例如:

1.通用报告准则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信息的交换

CRS是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交换其非居民(即交换对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的标准工具,包括中国在内的超过100多个国家/司法辖区已加入CRS信息交换。截止至2020年2月,中国已与90多个国家/司法辖区进行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我们相信国家税务总局将会积极研究如何利用交换回来的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

2.《经济实质法案》的实施

多个传统的零税率或低税率国家/地区,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开曼)、百慕大、根西岛、泽西岛等,均在2018年底陆续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如企业无法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有关国家也可能将上述零税率或低税率国家/地区的公司信息交换至该公司实际受益人所在国/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开曼群岛经济法案为例,如企业无法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或与高风险无形资产相关的企业,或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的企业,开曼群岛将会将其开曼公司的信息交换给其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及最终受益所有人税务居民所在地以及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另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于去年十月发布了对零税率或低税率国家/地区实施信息自动交换的额外指南。假如上述国家/地区对执行经济实质法案没有配备齐全的监控机制,则须把所有经营相关活动的企业的信息与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动交换。

3.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信息交换”条款

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往往会包含“信息交换”条款,该条款加强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之间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合作,为国与国共同应对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发现可能存在个人隐匿信息导致税收损失的情况,其可透过信息交换条款要求其他国家/地区合作,提供相关信息。

4.与多个境外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对于尚未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或协定尚未生效的境外国家/地区,中国也可通过与其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来收集相关信息。而这些国家大多是常见的零税率或低税率的国家/地区。截至2020年2月,中国已与10个境外国家/地区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包括: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马恩岛、根西岛、泽西岛、开曼群岛(开曼)、百慕大、阿根廷5、圣马力诺、列支敦士登。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可请求上述国家提供情报交换协助,获取相关税收信息,并要求该国家配合税务检查或调查。

5.其他公开信息渠道

中国税务机关还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爬虫”软件、“大数据”技术等信息技术)收集公开渠道信息,例如:工商变更信息、企业股权变动信息、上市公司公告等,从而获取个人应税信息线索,并从中进一步分析潜在的避税信息。

九、在全球收入申报的要求下,我应当怎么做?

考虑到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自身和家族成员税务身份、财产状况的复杂性,高净值人士应当未雨绸缪,尽早筹划部署,梳理所取得的境外所得情况和税务合规状况,主动应对。如果对个人及家族资产的税务处理有疑问,应积极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

可考虑采取的行动包括:

  1. 分析判断自身及家人税收居民身份,及时作出合理调整;
  2. 对自身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情况和资产申报税务合规性进行全面的税务健康检查;
  3. 梳理持有的境内外资产及相关年度境内外收入的情况,估算整体税务影响及成本;
  4. 尽快梳理目前CRS信息报告下个人及其控制公司境外金融账户信息情况及其他潜在的信息交换情况,以确保各种信息交换机制下个人申报的信息保持一致;
  5. 整理境外所得在境外国家/地区的申报要求,缴税的税种性质、金额、纳税时间,及时收集境外所得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6. 考虑到2019年度为3号公告实施的第一个申报年度,建议尽快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申报要求及具体流程,并协助满足税务合规要求;
  7. 对于在2019年以前年度获得的境外所得,建议与税务专业人士讨论和制定相关税务策略和处理办法,以满足税务合规要求。


结语

根据财政部2020年2月公布的《2019年财政收支情况》6 ,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人民币157,992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人民币10,388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占比为6.58%。与全球其他国家与地区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仍然较低。据我们观察,中国税务机关近年来对税收的监管趋于专业化,包括对于重点关注事项成立专门部门进行管理,高净值人士税收的管理亦是关注领域之一。同时税务机关也更注重政府部门间的合作,例如采取建立健全跨政府部门信息交换合作的制度等措施来获得更全面的税收信息与数据。并且,使用科学技术的手段也是趋势之一,例如在企业税方面,税务机关已开始通过大数据技术收集和分析税务相关信息以进一步分析企业纳税人是否存在潜在的税务风险。

我们预计,结合在企业税监管及已有的分析工具应用积累的经验,未来相关手段也会应用在个人税收的管理之上。3号公告要求居民个人对其境外所得进行申报是第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税务机关后续的行动,观察和分享更多的信息和发展方向。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也应当密切关注,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注:
1.https://www.ey.com/Publication/vwLUAssets/ey-human-resource-and-tax-alert-tax-january-2020-cn/$FILE/ey-human-resource-and-tax-alert-tax-january-2020-cn.pdf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3.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https://www.ey.com/Publication/vwLUAssets/ey-human-resource-and-tax-alert-tax-january-2020-cn/$FILE/ey-human-resource-and-tax-alert-tax-january-2020-cn.pdf
5.中国和阿根廷已于2018年12月2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目前该税收协定尚未生效。
6.数据来源:财政部官网《2019年财政收支情况》,http://gks.mof.gov.cn/tongjishuju/202002/t20200210_34676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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