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传承首选股权信托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私人财富保护进入新阶段。随着私人财富形态从个人财富的初级形态向家族财富的高级形态演进,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规模财富传承即将起航。如何将财富平稳地传承下去,是财富管理行业长期面临的重大挑战。股权信托作为家族传承的理想法律架构,具有广阔的运用空间。
01.家族传承与信托的天然结缘
古往今来,“富不过三代”的魔咒,从来都是财富家族难以逃避的“归宿”。不过,凡事皆有例外,仍然有一些家族实现了跨越三代的传承,如众所周知的罗斯柴尔德家族、洛克菲勒家族及中国的“李锦记”等。
▍成功传承家族的秘诀
研究表明,这些家族并不是偶然的运气好,而是富有远见的精心规划和积极管理,激活了每一代家族成员的创造力,让他们为家族财富大厦不断地添砖加瓦。同时,提前规划的方案防范或降低了潜在的风险,抑制了财富的负面效应。
实际上,家族传承的核心在于人,即人力资本的塑造。一个家族最重要的资产就是每一个成员,只有每一代家族成员都为家族财富积极贡献力量,家族财富才会不断地增长,才有可能改变“富不过三代”的财富宿命。如果某一代家族成员只消耗不创造,势必坐吃山空,再多的家族财富都会被挥霍掉。因此,家族必须高度重视人力资本的培养,倾力打造人才培养的治理体系与教育体系。
不过,“管人”的同时还必须“管财”。现代社会将原本以血缘、婚姻、宗族关系等强联结的家族,打散为一个个原子形态的小家庭,家族成员之间呈现出松散化、无组织化。对此,要想凝聚家族成员并强化家族的组织性,需要财富作为连接点和物质支撑。只有构建起家族共同拥有的财富,并依托这种共同的财产利益,才能够使家族成员具有紧密连接的纽带,强化组织性,使其具备治理的组织基础。
▍信托可以搭建共同财富的稳定结构
构建现代意义上的家族整体,从财的角度是构建家族共同拥有财富的所有权结构。这个法律结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法律上能够找到代表家族拥有共同财富的所有权主体;
2)法律上能够保障家族世代成员分享家族共同财富的利益安排;
3)法律上能够保障家族共同财富的所有权主体和利益安排可持续存在。
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管理与转移财产的工具很多,如法定继承、遗嘱、生前赠与、保险等。但这些传统的工具,都无法提供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架构,只有信托才能搭建出这样的稳定架构。
1. 信托能够构建家族共同财富的所有权机制
借助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装入信托的财产将作为一个整体保留在家族中,今后家族成员发生离婚、继承、债务等风险均不会造成财产被个别分割、分配或清偿。
2. 信托能够构建家族共享利益的分配机制
只要信托目的不违法,委托人既可以将信托利益授予当前世代家族成员,也可以授予未来世代家族成员,而且信托利益的分配内容、分配标准和分配条件也完全由委托人自由设定。这从法律上保障了世代家族成员可对家族共同财富共享利益。
3. 信托能够构建财富传承的稳定机制
在信托合法设立后,不因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任何一方去世、破产而受到影响。欧美一些著名的财富家族早在百年前就设立了家族信托,其子孙后代至今可以从家族信托中获益。
02. 股权信托是家族企业传承的首选工具
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上的诸多功能,在家族企业传承上得到了充分诠释。家族企业股权如果不置入信托,容易因为自然人股东离婚、死亡等原因而导致股权越来越分散的情形,造成企业经营的混乱与动荡。反之,如果将家族企业的股权装入信托,可以将企业控股权紧锁在受托人名下,保持家族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集中和稳定,将家族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信托受益权进行分离。如此,既能保障家族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和代际传承,又能确保家族成员从企业经营中持续获得收益。
对于具有管理与传承家族企业及股权资产的家族来说,股权信托是绕不开的首选工具。不仅如此,对于财富体量较大、财产类型多样的非企业家家族来说,股权信托也具有很高的运用价值。
在我国,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部分财产如房产、艺术品等难以直接装入家族信托,而借助于股权信托特有的法律架构,完全可以将房产、艺术品(古董、字画等)、动产以及其他类型的资产都装进来。也就是说,通过股权信托,或者将股权信托与其他类型的家族信托结合起来的TOT形式(trust of trust),家族可以将其持有的各个类型的财产都置入到信托结构之中,搭建起家族财富共同所有与利益共享的结构,实现家族财产的整体管理、利益共享及持续运营。
03. 股权信托创设PTC模式
股权信托除了上述价值外,还可以为家族创造出自主管控平台。
▍私人信托公司颇受财富家族的青睐
家族信托功能的发挥,依赖于科学的顶层规划设计、精心的受托人选择以及协同的家族治理机制等诸多因素。对于超高净值家族来说,信任及隐私是更为关切的问题。信托公司办理家族信托业务时,经过的部门及人员很多,业务流程漫长,很容易导致家族隐私及财富的暴露。而且,将家族财富完全交给外部机构打理,也并不让人放心。因此,境外许多家族倾向于组建“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简称PTC)”,来担任自身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私人信托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或宗旨是担任某个或数个特定信托的受托人。由于PTC可以将家族旗下的各种交叉混合持有的资产与投资,透过一个整合平台综合管理,同时在以家族成员及外部专业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的管理下,达到一个兼具控制权、专业、持续、弹性、成本效益的资产保护顶层结构,加之其具有更高程度的信息保密性和执行效率,因此,PTC在离岸地区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不过,PTC的设立及维护成本非常高。为了提供私人定制服务,PTC需要高薪聘请法律、税务、审计、保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达到全方位、立体化地为委托人家族、企业提供贴身服务。因此,PTC适合于财富体量较大的超高净值家族。
▍股权信托可为家族创设出实质的PTC架构
PTC作为家族专属的财富整体管理平台,是帮助家族进行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从国内法律体系来看,PTC模式并无法律上的实质障碍。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及公益信托三种类型,理论上,除了持牌信托公司从事的营业信托外,一般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担任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因此,家族设立PTC为家族提供受托人服务,理论上并非不可行。不过,民事信托在我国发展极为缓慢,配套制度未出台,实务上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同,设立此类公司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这样的操作需要相当谨慎。
不过,股权信托的业务模式,为国内家族使用PTC模式提供了可能。股权信托的典型模式是“家族信托+ SPV”的双层模式——信托并不直接持有实体企业股权,而是通过SPV持有包括实体企业股权在内的家族各种类型的资产。出于税收考虑,SPV的组织形式一般选择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受托人仅作为LP,仅进行财务投资;GP由委托人(或其家族成员)或其他三方机构担任,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也可以担任管理顾问或顾问委员会的形式,深度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实现对实体企业的实际控制。
可见,在股权信托双层架构中,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如信托公司)通常仅限于SPV的财务投资角色,实体企业的管理层乃至SPV的GP,往往由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担任,可以对信托架构下的家族财富直接管控。这样的安排下,SPV构成了家族资产管理的整合平台,实现了家族对信托项下资产的自主介入及家族治理机制的延伸,为家族创造出了一种自主管控家族财产的机制,相当于实质上的PTC架构,这对于希望享受家族信托功能但又不愿意彻底放弃管控权的家族(尤其是企业家),提供了两全其美的途径。
需要指出的是,家族对信托财产的控制,可能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埋下潜在的业务及声誉风险,也可能给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风险隔离等功能产生减损,甚至导致信托被刺破面纱等后果。如何平衡委托人家族控制权及受托人风险之间的问题,需要精心的顶层规划设计及巧妙的架构与组织控制。
作者 | 杨祥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