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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慈善信托如何走出可持续发展之路

我们以慈善信托的可持续性为切入视角,探讨国内慈善信托如何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本文首先梳理国内慈善信托的发展概况,揭示出国内信托公司大力发展慈善信托的重要意义;其次,基于发达国家慈善信托的发展历程,详尽分析了英国、美国、日本三个国家慈善信托的发展经验、运作模式和展业特点;再次,我们提出“慈善信托+”的创新理念,分别从“慈善信托+生态保护”“慈善信托+文化传承”“慈善信托+产业扶贫”三种创新模式入手,着重分析慈善信托开展的可持续性;最后为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 国内慈善信托发展现状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定义,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范畴,基于慈善目的,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身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从事慈善项目执行的行为。随着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2017年7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实施,国内慈善信托业务发展进入爬升期。根据信托业协会统计的数据,截至2020年6月末,国内新设立慈善信托140单,规模达到2.4亿元,累计设立慈善信托420单,总规模达到32.58亿元(见图1)。根据2019年慈善信托备案情况可以看出,近几年国内慈善信托具有以下发展趋势。第一,从期限来看,慈善信托还是以短期为主,虽然中长期、永续型慈善信托所占份额有所提高,但是5年以下的慈善信托占比将近50%,10年以上中、长期慈善信托的合计占比15%(见图2)。第二,从委托人分布来看,企业仍是慈善需求的主力,委托人中有45%的比例都是企业,同时,自然人委托人的数量也在大幅增长,更多的自然人开始投入到社会公益慈善领域(见图3)。

从近几年慈善信托备案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信托公司正大力扩展慈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发展慈善信托意义重大。一方面,慈善信托是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谋求转型的着力点(沈卫群,2020)。随着资管新规和资金信托新规等监管政策的实施,资金类信托业务受到较强的监管,通道类融资业务规模被压降,“明股实债”“多层嵌套”“非标融资”等业务模式几乎丧失了展业空间,信托公司亟须通过业务转型来回归本源,因此,同股同权的权益类投资业务、固收类标准化投资业务、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模式正在成为各家信托公司寻求业务转型的突破口(王广宇、李波,2020)。其中,慈善信托既能实现捐赠资金的风险隔离,保证了捐款的安全,又能按照公益目标去执行慈善项目,正成为信托公司积极探索的业务领域。另一方面,慈善信托也是信托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积极践行社会公益的内在要求(翟立宏等,2020)。慈善信托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慈善公益目的涵盖广泛,包括扶贫、救助、教育、养老、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用途,这就为慈善信托提供了广泛的受益人范围和多元化的慈善项目,使得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且具有公益属性的创新业务。因此,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积极探索“慈善+”的业务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外慈善信托的发展和运作模式

部分发达国家慈善事业发展较早,经过长期的发展,慈善制度设计较为健全。对比发达国家的慈善信托模式有助于完善国内慈善信托的交易结构和产品设计。 

(一)英国慈善信托的发展情况和运营模式

英国是慈善信托最早的起源地,在英国出现的信托雏形其实本质上就是一种慈善信托,基督教会鼓励教徒向教会捐赠财物,教会代为管理捐赠的财产并向外广行善举,将捐赠的财产用于接济穷人、教育儿童、照顾老人、病人等慈善目的(钱思澈,2020)。随着信托用益制度在英国的流行,慈善信托逐渐得到官方和民间的认可。在16世纪一段时间,受益人只能通过慈善信托途径获取慈善捐款。为更好地推动慈善事业,1601年英国颁布了《慈善法》,明确了慈善公益范围,构建了慈善资金募集体系和监管机制,为此后的慈善信托良好发展奠定了基础。1853年英国国会颁布《慈善信托法》,正式成立慈善委员会作为慈善信托的统一监管机构,在促进英国慈善信托规范发展的同时,做到运作程序公开透明。在《慈善信托法》颁布后的100多年间,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该法律经历了十几次修订,使得英国慈善信托法律逐渐成熟。从慈善活动主体到登记制度,再到监管机构,使得慈善信托在设立、备案、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利益拨付各个环节都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能够得到持续的发展。英国法律对慈善信托的定义是为遵循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一种信托法律形式,需要在慈善信托委员会登记,同时符合法定的慈善范围,具有绝对的公益性质。这些法律要求使得英国的慈善信托运行特点较为鲜明。在监管方面,英国设置了统一的监管组织“慈善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英国慈善事业的各项工作,包括审核公益性组织资质,监督公益性组织和慈善信托的运行,准确登记、披露公益性组织和慈善信托的资料数据,提供慈善事项的咨询服务。根据运行特点,可以将英国慈善信托分为两类:契约型慈善信托和宣言型慈善信托。契约型慈善信托和国内常见的信托模式类似,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契约式合同,确定慈善目的、受益人范围和受托人职能,按照信托合同的契约约定运行慈善信托。在英国,由于法律体系演化的原因,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并不一定是法人机构,具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来负责管理运作信托财产。这就演变出了英国另一种慈善信托形式“宣言信托”。所谓的宣言信托,是指财产的所有人通过对外发表宣告声明,声称为了实现某种慈善公益目的,自己将作为受托人来管理这项信托财产。宣言信托最典型的特点就是委托人同时也是受托人,是英国衡平法制度下一种特殊信托形式,能够促进更多的人从事慈善事业。然而这种宣言慈善信托在中国国内难以获得认可,因为委托人很有可能借助慈善信托财产风险隔离的功能,实现债务规避或者税收规避(王涛,2019)。

(二)美国慈善信托的发展情况和运营模式

美国的慈善信托来源于英国,《慈善用益法》在英国殖民时期传到美国。然而,19世纪慈善信托在美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遭到反慈善的偏见,直到美国社会更加关注贫困问题,才使得慈善信托得以进一步发展。但在当时,美国社会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来确保慈善信托真正用于慈善公益目的(陈雪萍、张滋越,2020)。1954年,美国颁布《慈善目的受托人统一监督法》,用以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行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率先承认这项法案,随后其他各州也设立了许多类似的法案来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监督。1972年,美国颁布《机构基金统一管理法》,为非营利组织设定投资标准,为慈善基金的投资运作提出指导意见。2006年,美国颁布《统一审慎机构基金管理法》,该法案确立了机构基金投资管理的标准,这些机构基金包括慈善信托和非盈利性公司设立的基金。该项法案使得在制定捐赠支出决策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并为审慎的投资标准提供了指导。虽然起初慈善信托在美国发展缓慢,但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 慈善信托对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随着立法和法规的加速发展,慈善信托的责任感和可持续性得以改善(孟明毅,2020)。随着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本土需求的变化,美国慈善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经历不断的完善和修订,呈现出所谓的美国式慈善信托特征。总体来看,美国慈善信托主要有两种类型:非豁免型慈善信托和利益分离型慈善信托。非豁免型慈善信托的运营模式和中国国内的慈善信托模式相似,信托目的必须完全是公益性质的,信托财产的收益和本金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具有不可撤销的属性。这类信托享受税收优惠,没有应税收入。另一类叫作“利益分离型”慈善信托,这类慈善信托具有典型的美国特征,和传统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慈善信托运作模式不同,美国式的利益分离信托可以将公益和私益混合运作,委托人在设立慈善信托时事先约定将信托财产中的一部分用于公益慈善活动,另一部分用于指定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财产在公益慈善活动和私益受益人之间分配顺序的不同,又细分为慈善先行信托和慈善剩余信托两类。慈善先行信托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之后,在合同中约定每年先将信托财产中的一定比例(美国通常设定为初始设立的信托财产的5%)拨付给慈善活动,最后在信托终止条件达成时,再将信托财产剩余部分拨付给指定的受益人,从而兼顾慈善活动和私益受益人两方面。慈善先行信托中拨付给慈善活动的信托资金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拨付给私益类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不享受免税优惠,但是通过设立慈善先行信托在最终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时不用缴纳遗产税和赠与税,这种特性特别适合继承人还很年轻,尚不能控制大量资产的美国家庭。慈善剩余信托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约定每年至少向私益类受益人拨付一定比例的信托财产,直到信托终止条件生效,再将剩余的信托财产拨付给公益类的慈善活动。综上所述,能将公益慈善活动和私益受益人进行有效的结合,这是美国慈善信托最显著的特点。

(三)日本慈善信托的发展情况和运营模式

信托制度是从美国传入日本,早在1922年日本颁布《信托法》就对公益信托进行了定义,即以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及其他公益目的的信托。然而,在发展初期慈善信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当时,日本社会普遍认为公益事业应该由政府部门来推动,再加上主管机关并没有制定对应的审批制度规则,导致慈善信托发展得并不顺利(王广宇、李波,2020)。20世纪40年代日本社会公益事业主要以公益法人的形式来推动,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补贴和免税政策并简化了公益法人设立程序的法律法规,使得公益法人的慈善形式在日本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公益法人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滋生出很多渎职贪污事件,公益信托的制度研究又重新进入到大众视野。1973年,日本成立了公益信托制度研究会,对公益信托制度设定和操作实务进行深入的研究。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的公益信托开始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社会大众对公益信托来做慈善事业的认可度也越来越高,公益信托的设立、运行、监管等环节的法律法规都不断完善,2006年日本出台了《公益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2015年日本政府进一步推动公益信托的改革,在设立流程和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了更多的政策倾斜,鼓励更多的机构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柏钦涛,2020)。日本的公益信托模式和欧美不同,日本政府设立了对公益事业具有管辖权的主管机构,在公益信托设立环节实施审批制,受托人要先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公益信托设置说明书》《公益信托合同》《公益信托经营计划》等材料,主管部门对公益信托进行审批。日本还设立了一个运营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对受益人进行筛选,对公益项目的执行提出建议和意见,保障公益利益的顺利执行。在信托财产投资运作方面,日本公益信托秉持“安全稳妥”的原则,对投资范围限定较窄,禁止以资金设立的公益信托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而欧美慈善信托财产没有对投资范围做限制,倾向于投资回报率更高的资产并通过投资组合管理来分散投资风险,让信托财产充分的增值保值。在信息披露方面,日本公益信托主要向审批的主管机关定期出具信托财产运行报告,由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再通过官网向公共披露,力求做到公开透明(袁吉伟,2020)。

“慈善信托+”的创新模式探索

(一)慈善信托+生态保护

生态系统的良好运转,健康的土地,河流和野生动植物可以为蓬勃发展的宜居社区提供清洁的水、空气、食物和其他基本需求。然而,栖息地的丧失,生态的破碎化和河流的破坏导致生物多样性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下降,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全球各国关注的焦点。生态保护亦是慈善公益的目的之一,外国公益组织通过将慈善信托与ESG主题内容相融合,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王涵等,2021)。“慈善信托+生态保护”的模式是,环保社会组织会向政府、企业和民众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通过筹集资金设立慈善信托,慈善目的用于某一地区或特定区域的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将需要保护的土地整块或者部分区域(湿地、海岸线等)购买下来,获取这些土地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通过投资运作对信托财产起到增值保值的作用,根据生态环保项目的阶段性进展进行信托资金的拨付,用于满足特定区域生态环境的修复维护费用,同时,可以在这些地区发展旅游业、向民众开放参观、制定会员制度,通过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模式实现慈善信托的可持续性。这种可持续性主要体现在对所保护的土地取得所有权和管理权,可以避免这一特定区域遭受更大的环境破坏,并通过合理地保护和开发并向公众开放,获取部分收入用于生态保护经费,还可以让公众亲身体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自愿参与到生态保护的活动中,向慈善信托捐赠资金和财产,维持慈善信托的有效运转。例如,美国著名的皮尤慈善信托在生态保护方面就做得十分卓越,尤其在美国海洋生态保护方面。他们致力于推进科学的保护措施来保护宝贵的沿海水域和栖息地,确保当代人和未来子孙都能从近岸资源中受益。皮尤慈善信托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建立了大型海洋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非法捕鱼,保护鲨鱼、金枪鱼等关键物种,并制定保护、维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政策;还会买下沿海湿地的部分地区,专门用来重建珊瑚礁,恢复湿地生态平衡,并积极向民众宣传,让更多人参与到湿地保护的慈善信托中来。

(二)慈善信托+文化传承

历史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的软实力,历史文化的传承关系到国家民族薪火的延续和子孙后代的思想文明教育。中国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很多传统技艺和地区文化却因为没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面临失传。文化艺术的传承也是慈善公益目的之一,“慈善信托+文化传承”既可以发挥信托的本源优势,又能够助力中国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委托人可设立慈善信托用于某一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受托人负责对信托财产投资运作起到增值保值的作用,同时,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事宜的执行。该模式一方面可以从慈善信托中定期拨付资金来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例如,有利于传承所需的设备、设施、场所、展览馆,这些基础设施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展示营造必要的空间和宣传平台,增强人们对文化传承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建立文化传承的培训基地,钻研技艺和艺术水准,从当地或者周边地区招聘年轻的传承人,帮助解决当地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传承。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来补贴或者奖励优秀的传承人和艺术家,鼓励专研出更多的文化成果,或定期向社会民众和学校学生举办活动和艺术作品展览,让文化艺术更多惠及社会大众,达到文化传承的目的。例如,为保护和营造美国费城的城市艺术和文化社区,皮尤慈善信托在美国费城设立了专门的文化艺术慈善信托,以丰富当地公民的文化生活并增强了该地区对游客的吸引力,成功打造出一张费城的文化艺术名片。皮尤慈善信托通过拨付资金来支持费城地区的艺术家和文化组织开展杰出的节目活动和艺术作品。截至2020年年末,支出总额超过1050万美元。皮尤慈善信托积极联系当地博物馆,委托和展示当代艺术家的作品,打造以艺术和档案馆为基础的展览和公共节目,创建更加公平、包容和可访问的博物馆空间,吸引了整个地区的广大观众,获得当地民众的支持,为城市文化的宣传和传承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慈善信托+产业扶贫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提出了促进共同富裕的议题,尤其是在“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逐渐缩小贫富差距,满足落后地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国外也有很多慈善公益组织成立慈善基金或者慈善信托来资助帮助生活贫困的弱势群体。但是由于国情不同,我国贫困地区和人群更需要通过有效的帮扶方式重塑“造血能力”,真正做到“授人以渔”。扶贫助弱是慈善公益的目的之一,信托公司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帮助落后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既能够帮助当地群众增加收入解决就业难题,也能够优化地区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发展彻底摆脱贫困,促进乡村振兴。“慈善信托+产业扶贫”的可持续性体现在“产”“销”两个方面。在“产”方面,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受托人将募集或者捐赠的善款设立扶贫慈善信托,定点对接贫困地区,根据当地农户种植作物特点建立种养植专业合作社,拨付信托资金购买种植、养殖、加工所需的机械设备,通过投资机械设备帮助农户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同时,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指导种植、养殖全过程,指导农户播种、养护、收割、储存、加工,提升农作物和养殖物的质量,从源头上实行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在“销”方面,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同时,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保障合作社农户利益不受损害。一方面,帮助合作社合理打通销售渠道,拓展线上网络电商销售和网络自媒体销售渠道,并积极联系线下城乡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超市等分销渠道;另一方面,保护合作社农户利益,防止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发生“谷贱伤农”。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利用“保险+期货”的组合金融工具来平滑所帮扶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信托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合作,使用慈善信托资金帮助帮扶的合作社农户从保险公司购买价格险,同保险公司约定未来某一时点农产品销售价格跌破保险合同约定的价格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价差理赔资金,为帮扶农户农产品销售价格兜底;最后由保险公司再从期货公司购买一份农产品看跌期权,当农产品价格实际发生下跌时,保险公司可以行权,获取价差补偿来赔付合作社农户。期货公司则可将风险转移到场外期货市场,通过买入或者卖出期权合约来平掉头寸,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通过上述操作,合理利用金融工具平滑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维护农户的利益。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慈善信托+产业扶贫”的商业模式具备可持续性,通过高效率的“产”帮助农户提升生产规模和专业的养殖、种植知识,保证生产高质量的农产品;通过兜底的“销”,利用“保险+期货”金融工具规避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

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慈善信托制度设计

纵观全球发达国家的慈善信托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慈善信托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修订最终完善的。我国虽然已出台《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但配套的信托财产转移制度、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尚未及时出台,也制约了慈善公益信托业务的开展。例如,英美国家很多热衷公益的组织和个人将合法拥有的不动产、股权和其他财产捐赠给慈善信托参与慈善事业,而在国内,关于不动产和股权捐赠给信托财产尚需完善制度设计,明确信托的设立需要履行信托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政府协调负责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的登记与注册机构,承认信托文件可以直接作为信托财产权转移的登记或注册法律文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以特定财产设立信托需要办理信托登记的详细制度规定,明确规定登记范围、登记机构、登记手续、登记内容等事项;明确国内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目前,国内慈善捐赠能够获取捐赠票据,可以抵扣所得税;然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不具备开具慈善捐赠发票的资质,无法帮助委托人实现税收优惠。今后应考虑完善相关制度,允许慈善捐赠人可以凭借慈善信托合同、慈善信托在民政部门的备案回执等材料来抵扣所得税,以增强捐赠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意愿。

(二)创新公益与私益相结合的信托模式

慈善信托虽然是公益性质,最终要实现特定的慈善目的,但是为了激励更多的企业、个人参与到国家公益慈善事业中来,提高社会大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可以考虑推出将公益与私益相结合的信托模式。例如,美国通过推出慈善先行信托和慈善剩余信托两种“利益剥离型”信托,将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进行融合,促进了社会慈善事业的进步。在现实中,高净值人群做慈善的意愿较为强烈,这需要通过创新慈善信托模式来合理引导慈善意愿。做慈善并不意味着将所有财产全部捐出,可以将他们的资产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顺带”做慈善。这种情况在家族信托高净值客户中比较常见,家族信托客户更偏向于将信托财产收益中的一部分让渡出来用于慈善公益事业,通过这种模式,既可以实现自身财产增值保值的目的,又可以将部分收益捐出做慈善,实现私益和公益相结合。 

(三)加大慈善信托信息披露力度

慈善信托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质,这就要求必须做到各个环节的公开透明,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在设立环节,应要求慈善信托受托人在签订信托合同后,于7日内前往辖处民政局办理备案,并在“慈善中国”官网及时披露慈善信托名称、目的、财产、期限、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范围情况,向社会公众公示信息;在投资环节,受托人在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保值增值时,应将投资范围限定于风险较小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债、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及时在受托人官方网站上披露投资的底层金融产品和投资运作情况,实现慈善信托财产合理的保值增值。在慈善执行环节,加强执行细节和财产运用的信息披露,对于审核资助的慈善项目要充分尽调,保证受益人选定的客观公正。对于慈善项目需要采购的设施设备,要列示采购清单和采购收据,慈善项目结束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慈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上这些执行环节都需要定期在受托人官网和辖处民政局进行报备和信息披露,保证慈善信托的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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