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金信托发展的分析与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净值人群的数量逐年增加,该群体对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的需求日益旺盛。在此市场环境下,以保险加信托模式的新型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逐步被高净值人士认可。保险金信托将保险与信托结合,以其独特的方式吸引着高净值人群。”
但由于保险金信托在我国引入和发展的时间较短,目前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本文将以保险金信托的兴起与特点入手,浅要分析我国目前行业发展及保险金信托模式存在的问题,对规范行业发展提出建议。
一、保险金信托的兴起与特点分析
01 保险金信托的兴起和发展
保险金信托是一种结合保险与信托双重属性的新型的、复杂的综合金融工具,起源于1886年的英国,20世纪传入亚洲地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批先富裕的高净值人群,这类已完成初期财富积累的人群目前已经度过了“创富”期,多已处于“守富”和“传富”阶段,对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的需求不断增加。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个体经济的增长,这一高净值人群的规模仍在不断扩大,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的需求也从传统的赠予、遗嘱逐渐增加至保险、信托等,并不断探索新模式。在此市场环境和需求扩张下,我国自2014年正式引进保险金信托。
2014年中信信托与中信保诚人寿联合打造了国内首单保险金信托,此后平安信托等多家信托机构陆续引进保险金信托模式,我国保险金信托的规模不断被刷新,市场主体对保险金信托的参与热情不断高涨。短短七年时间,我国保险金信托市场创收屡创新高,有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平安银行私行保险金信托规模超过200亿元,超过过去两年的总和。
然而,保险金信托自引入以来,在公开层面至今没有监管机构对其明确定义,原保监会办公厅曾在2017年印发过一份关于保险金信托的保险监管参考内部资料,2019年,中信信托与11家合作保险公司联合发布了国内首个保险金信托的服务标准,为保险金信托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操作指引。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因操作方式和盈利模式的变化,保险金信托也经历了由1.0版本向2.0版本的发展。[1]
在保险金信托1.0版本中,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将保单收益权转让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只能在赔付发生后将资金进入信托账户才能收取信托管理费,而前期只有较低的信托账户设立费,且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时面临着退保、投保人因纠纷导致保单被执行、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单被作为投保人遗产分割等风险。这样的利益点不平衡导致发生了一系列问题,推动行业探索产生了保险金信托2.0版本,即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初期保费后,将剩余保费交给信托公司,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投保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并按期缴纳保费,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
保险金信托2.0版本仍不是完美理想的,随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不断满足市场需求,保险金信托会逐步探索出更优化、更完善的模式。
02 保险金信托的特点分析
保险金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复合型的金融工具,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同时,保险金信托以其风险隔离、财富管理与传承、保密性、税务筹划、个性化定制等功能特点受到诸多高净值人群的青睐。
风险隔离的天然优势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同样对此作出规定。因此,保险金信托在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除在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在委托人遭遇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当委托人不是唯一信托受益人,保险赔付款直接进入信托账户,债权人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进而能够实现财产风险隔离的目的。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等三种情形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参与被保险人的债务清偿,从而可以实现对保险金的有效隔离保护。
因此,保险金信托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资产隔离功能,作为“债务防火墙”更能充分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很好地为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波及家庭资产,以及防范婚姻财产混同等问题提供有效解决方案。
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基本功能
《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而保险金信托、《信托法》及监管机构目前没有规定严格的设立门槛。
实践中,多数信托公司要求保险金信托100万元即可设立。目前能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主要为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而人寿保险具有杠杆放大功能,且保费可以分期缴付,通过这种保险加信托的模式即可实现财富增值保值。
此外,相比较个人投资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凭借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能够更好地实现资产管理和财富增值。
保密性与个性化定制
保险金信托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在实现利益分配时无需公证,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继承而发生纠纷。一些高净值人士并不希望自己的家庭成员提前知晓自己的财务情况和财富传承计划,以避免后代子女在知晓有大额传承资金后失去斗志。此外,我国目前离婚率逐年上升,诸多高净值人士对子女婚姻有多重顾虑,在对子女赠予资产时担心因子女婚变导致离婚时家庭财富流失,而婚前财产协议常常被子女以影响夫妻感情为由拒绝。在此情况下保险金信托的私密性就可以轻松实现财富传承,委托人无需告知子女,也无需子女订立婚前个人财产协议即可以自己的意愿和方式为子女设定个人财产,以防止子女婚变时所赠予的财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外,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可以由委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灵活确定受益人,受益人不仅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亲属,也可以扩大到未出生的下一代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实现代际传承,兼顾非婚生子女。委托人在保险金信托框架下,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实际需求,设定受益人、财富传承比例和顺序,按时间、按事件、按条件分配,既避免了法定继承中亲属之间的纠纷,又可以通过分配方案的个性化设计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在求学、就医、婚姻、事业发展等不同情形下的物质生活,同时还能以设置条件的方式传承创富者的价值取向和家族精神,满足了委托人对财富传承的个性化需求,让保险金信托在法律框架内具有更加强大的传承功能。
税务筹划功能
在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征收赠与税及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保险金信托成为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征收遗产税,但遗产税的征收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实现,未来因为遗产税的征收会使得保险金信托在企业及高净值人士税务筹划中显得更为重要。[2]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包括人寿保险赔款在内的保险赔款免交个人所得税。《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在保险金信托中,保险金及其增值的部分在分配时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保险理赔事由发生后,理赔金成为信托资产,信托机构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直接分配信托利益给信托受益人,可以免交遗产所得税及赠与税,帮助高净值人士作出税务筹划,实现合理税筹目的。
二、我国保险金信托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01 监管的缺失和制度的不明确
我国《保险法》《信托法》对保险金信托的定义和相关实务操作缺乏明确规定,而保险和信托涉及不同的监管部门,行业内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定,导致相应的制度缺失,对规范化、统一化运作产生不利影响。[3]
目前对保险金信托在实务操作层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和难点,例如,对信托财产准入规模和类型的规定、信托资金的起算标准能否统一规范?除了人寿险和年金险以外的意外险、财产险、不动产、股权等能否纳入信托资金的考量?对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的问题急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是否可将委托人名下多家公司的保单整合利用有待探索;基于我国的税收制度对保险金信托收益分配税收问题的影响也有待细化和明确。上述存在争议和分歧的问题,导致实务中的重重障碍,影响保险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保险金信托服务的客户休验,制约行业发展。在业务操作上,保险和信托都有其特点,因此,需要建立规范、统一的监管和制度规定,以保障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规范、流畅、高效地推进。
02 各参与方利益点不平衡,跨行业合作有待加强
目前市场上的保险金信托模式中保险公司是主要的营利主体,在保险金设立初期,信托机构仅收取较少的设立资金,以终身寿险为主要保险产品,只有在发生赔付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账户,信托机构再根据信托条款收取费用。而从设立保险金信托到启动信托资产管理这中间还有较长时间,且该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信托公司在短期内无法取得收益,这种信托机构商业价值实现的未来性,影响信托机构推动保险金信托的积极性。
此外,从保险金信托在我国目前的发展也可以看出,单方的保险公司或者信托公司很难凭借自身能力和资源做好保险金信托业务,保险公司要借助信托公司的信托架构来为客户提供信托服务,而信托机构又依赖于保险公司前期的保单设计。在设立保险金信托时,需要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多方位配合协调和沟通,如某一部分缺失则很容易给用户带来不良体验并造成高净值客户的流失。如今,也有不少银行凭借大量优质的高净值客户资源逐步涉猎保险金信托业务,使该行业竞争越发激烈。
03 专业人才储备不足
保险金信托本身就是一个将保险与信托结合的综合金融工具,因此,对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的相关从业人员也就提出了综合性的业务能力要求,想要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险金信托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不仅要有保险、信托相关知识及销售能力,同时也要能利用公司法、民法、税务筹划、风险管理、遗嘱和继承、投资理财等方面的基本知识,综合理解运用并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财富管理方案。
而目前来看,保险行业以往的从业人员无论是知识储备还是经验上都无法满足保险金信托这一新型财富管理工具的驾驭者的要求,跨领域的高素养复合型人才储备远远不足以供应市场需求。
三、保险金信托规范化发展的建议
01 出台监管法规,制定操作指引
我国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应当对保险金信托制定具有实操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明确的监管制度。保险金信托的本源是信托法律服务业务,不同于其他理财产品和资产管理业务,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制度层面应当明确保险金信托的定义和分类,在行业内形成统一的概念和规范。[4]在制定监管规定时,需要在明确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双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实现多方的信息沟通顺畅,防范跨市场风险传播。同时,要有明确监管导向,形成有效稳定的监管模式,确定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地位,促进其长远、稳定发展。
另外,在实务层面,可以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南,建立专门的制度流程,指导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在业务操作、专业技术方面,保障业务规范、高效开展,明确保险金信托的业务内容以及服务边界,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的权利义务。另外也要利用信息科技来研发高效、便捷的客户端设备和业务操作系统,利用金融科技实现业务管理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客户体验感。
02 探索模式创新,加强机构合作
未来保险金信托发展的关键在于实现保险与信托的深度融合发展,保险机构与信托机构要做好各方面的深度对接,在宣传推广、操作系统、业务标准、激励机制、服务管理等方面实现无缝衔接,在客户服务方面将保险金信托打造成一个大于“保险+信托”的财富管理金融工具。未来,除了保险机构、信托机构之外,银行、基金、证券等均可作为保险金信托发展的平台,机构间加强合作、紧密协调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大趋势。
03 培养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提高服务标准
基于市场对保险金信托高端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建立权威机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从业人员可以在通过专家授课、科学培训后获取资格认证再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又因保险金信托在保险和信托的设立与管理中间有较长的时间跨度,就要求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搭建起一个合理的激励机制和考核办法,以长效的激励和考核办法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组建和培养长期的、专业的、复合型的业务团队。依靠专业化及职业化的人才队伍,以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发展保险金信托。
经过以上分析探讨,只要从监管制度、模式创新、机构紧密合作等方面不断探索改进,以复合型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保险金信托业方能取得长远的、稳定的、高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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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朱英子.保险金信托实战细节:“风险管理+传承”功能下有迷局待解[N].21世纪经济报道,2021-08-12(8).
[2]樊融杰,房文彬.探路保险金信托[N].中国银行保险报,2022-03-22(7).
[3]孙辉贤.“保险+信托”财富管理服务——我国保险金信托行业发展探讨[J].上海保险,2021(3):19-22.
[4]杨绿.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分析[J].经济管理文摘,2021(2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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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法制博览》
作者简介:陈青,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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