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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的境内继承难题与应对之道

近年来,中国向境外国家移民的意愿日趋强烈,全球化智库(CCG)发布的《世界移民报告2020》显示,中国是2019年世界第三大国际移民来源国,居住于中国以外的移民人数高达1070万。尽管移民可能带来一些海外工作、生活上的便利,但对于多数家庭尤其是财富家族而言,移民的负面影响也非常明显。其中一个重大的难题在于,外籍人士如何顺利继承家族在境内的大量资金、动产、不动产及企业等资产?须知,在国内严格的外汇管制之下,境内资产出境极为困难,而且很多资产如不动产、企业股权也往往难以处理变现。

案例:林先生是一位潮州籍商人,今年60岁。改革开放初期就到深圳创业,积累了不菲的财富。10年前林先生与其妻子离婚,妻子带着两人的唯一儿子小林移民美国,林先生在上海有3套别墅、若干人民币存款、还拥有一家公司股权(800万),两个月前林先生查出身患绝症,此时,儿子小林已经在美国定居并取得美国国籍,加上疫情影响,回国之路困难重重。林先生想将自己的所有财产全部转移给小林,这样的愿望可以实现吗?

Ⅰ 外籍人士可以继承国内遗产吗?

林先生的第一个问题是,小林取得外籍身份后,是否会给他继承境内财产造成障碍?考虑到外籍身份的敏感性,很多人都有同样的疑惑。实际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外籍身份并不会实质影响继承人(如子女、配偶)的继承权利。

(一)法律上没有障碍

《继承法》(2021年1月失效)在第1条概括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立法目的,《民法典》(2021年1月生效)则将“公民”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在第1120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换言之,不仅中国公民的继承权在《民法典》的保护之列,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其继承权同样受《民法典》的保护,与此同时,这也符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法一般原理。

(二)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关于我国遗产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而《民法典》继承编中对该条进行了修改,《民法典》中继承编则将“列举+兜底条款”范围扩大到“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第1122条中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由此可知,外籍人士可以继承遗产的范围与我国公民没有差别,只要是依法可以由自然人享有、并且是被继承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可以继承。

外籍人士如何继承国内遗产?

林先生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自己没有立下遗嘱就去世,小林怎样才能继承到自己的这些财产?

尽管外籍人士可以继承取得其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合法财产,但囿于其外籍身份,在继承程序和要求上存在较大的特殊性,这给外籍人士继承境内财产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一)继承中适用的法律

外籍身份给继承关系注入了涉外因素。目前,我国对涉外继承的法规主要有《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民事诉讼法》。跨境继承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对国际法律冲突规范的理解与应用,还涉及到我国民事财产法律与国外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衔接等问题。根据前述法律,不同的继承方式,适用的法律存在差异

  • 第一,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是例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第二,遗嘱继承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具体到不同的财产类型:

动产

在法定继承中,动产的继承是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经常居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据此,围绕被继承人是否在中国连续居住,可以区分两种情况:

  • 情形一:被继承人在中国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则经常居所地可以认定为中国,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可适用中国的法律,比如中国的《民法典》《知识产权法》《票据法》《公司法》等。
  • 情形二:被继承人长期在海外居住,或者虽在中国居住,但并不连续,没有达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等条件。对此,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在海外,适用海外的法律。

不动产

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外籍人士继承被继承人(《民法典》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境内的不动产,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那么,如何确定不动产所在地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作了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据此,一般是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地方认定为不动产所在地。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二)具体继承的流程

外籍人士继承中国境内遗产,面临的困难不少,其中一个关键阻碍在于,如何确认外籍人士的身份问题,包括外籍人士的真实身份、其与被继承人或遗嘱人的亲属关系等?在本文案例中,林先生去世后,小林回国继承财产,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如何证明自己是林先生的继承人以及他已经合法取得了林先生的财产。

对此,可通过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来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公证法》《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通知》的相关规定,外籍人士需向中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一般而言,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 (1)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 (2)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除了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的遗嘱。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证明书,继承人可持房屋继承权证明书到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继承及权属转移等相关事项。如此繁琐的流程和周期,大大增加了继承的难度。

如果外籍人士是独生子女还好,如果涉及国内外其他法定继承人,需要取得他们一致同意,办理公证会难上加难。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不配合做公证,外籍人士需要付诸诉讼。假设林先生去世后,小林回国继承财产时,林先生的父母也希望取得一部分财产,不愿意配合小林办理遗嘱公证,那么,小林继承财产的流程就会被大大拉长。

当然,对于这个问题也并非没有对策。外籍人士因继承中国境内遗产发生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予以解决。关于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继承的遗产需要去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确定了管辖法院后,还需要通过冲突规范指引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继承过程中的税负

继承环节国内无税

外籍继承人在华继承财产,先要按照中国国内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目前国内无遗产税和赠与税。房产继承时,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外籍个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对于外籍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外籍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外一般要求进行申报,对于这种海外继承所得,是否缴税,需要看各国的规定。例如,加拿大没有遗产税,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要求,作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如果在报税年度内任何一天拥有成本超过10万加币的海外资产,就需要在加拿大进行海外资产申报,要详细填写海外资产申报表T1135,这些申报的海外资产将来产生的投资收益都要被征税,税率也很高。

之后出售须缴税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售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外籍人士在取得房产后对外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要以转让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房屋产权所有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继承和转让过程中继承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的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同时,对于继承财产转让所得或增值部分,外籍人士还可能面临在国籍国缴纳所得税或利得税的风险,具体情况取决于其国籍国的税法以及是否存在双边税收协议。

应对之道:未雨绸缪

外籍人士继承境内财产,可能适用的法律有被继承人(或立遗嘱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及继承财产所在地法,在程序上又要遵守财产所在地法,或冲突规范指向的法律。外籍人士面临向财产所得地(中国)及其所属的税务管辖区的双重税务申报、缴纳义务等,同时还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等繁琐流程,导致跨境继承比一般的国内继承要复杂很多,面临的税负往往也更重。因此,财富家族如果不提前规划安排,坐等临终前写一份遗嘱,或者干脆采用法定继承,通常会给外籍人士造成难以想象的继承烦恼。换言之,要想真正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与久远传承等目标,家族必须提前进行精心规划。

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该赠与财产的行为;赠与最大限度地符合赠与人的意志,可以规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上述繁琐流程及难以继承的风险,但是存在以下风险:

  • (1)国内资金出境困难,没法一次性大额出境,尤其是对于很多财富家族来说,不动产及家族企业才是核心资产,父母不愿意出售变现,或者无法快速变现。企业家往往倾向于家族企业传承;
  • (2)即便资产最终变现并顺利出境了,外籍人士取得这些财产后,父母就失去了控制权,并且在赠与人意愿发生变化时难以更改还可能使赠与人自身陷入困境;同时外籍人士可能挥霍,或者因婚姻家庭变故,导致财富外泄;
  • (3)外籍人士取得赠与财产后,一些国家会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对赠与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今后会征收资产利得税或增值税(加拿大),或者征收遗产税(即外籍人士身故后,面临高昂的遗产税,如美国)等。

外籍人士恢复或重新加入中国国籍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外籍人士在继承方面会有那么多不便,那么,是否可以重新加入中国国籍来解决问题呢?《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从该条来看,确实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不过,外籍人士放弃国外国籍,重新加入中国国籍,虽然可以避免跨境继承手续繁琐的烦恼,但是往往不太现实:

  • (1)外籍人士往往在国外定居生活了,有了自己的家庭和交际圈,因此其放弃外国籍的主观意愿与客观条件往往不具备。
  • (2)代价高昂:放弃外国籍,会给子女的事业发展、生活造成各种不便。不仅如此,还有高昂的弃籍税,比如放弃美国籍,需要缴纳弃籍税,而且需要对他此前的全球资产进行清理补税,非常高的代价,俄富豪廷科夫(2019年,世界福布斯亿万富翁排行榜第1057位)在放弃美国国籍时,因瞒报漏报其IPO收益所得的10亿美元,已经收到来自美国司法部、国税局的2项税务欺诈指控,将面临26U.S.C.§7206(1)税法下高达50万美元的罚金。

利用保险   

保险的基础功能是转移风险的保障功能,同时具有杠杆效应,可以作为一种财富保护与财富转移的方式。比如,父母可以外籍人士为受益人,购买一些终身寿险产品,这样在父母去世时,外籍子女可以收到高额的保险赔偿金。

不足在于:

  • (1)保险仅能传承部分资产,家族财产的绝大多数是股权、不动产等,无法通过保险进行传承;
  • (2)保险传承的财产交给个人后,形成个人所有权,无法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而且财产所有人无法控制,同样会有挥霍败家或者婚姻变故财富外泄的风险;
  • (3)保险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债务危机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者赔付的保险金都可能会被作为债务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执行。

最优方式:生前家族信托

《信托法》第2条对信托做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换言之,财产置于信托的法律架构下,可以进行灵活的规划与管理,并由信托的四大法律机制(权利与利益分离、信托目的自由性、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连续性)保驾护航,由此使得信托成为唯一的既能系统防范家族财产暴露于各种风险之下,又能按自己的意愿对家族财产进行灵活安排和管理的工具。与此同时,父母以中国境内财产为信托财产、以外籍人士为信托受益人设立国内家族信托,可以构成外籍人士所在国的外国信托,通常可以实现资产保护、税收筹划及跨代传承等目的。

(1)资产保护:信托财产不仅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且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当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当委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当信托财产非因其自身债务,法院也不能对其强制执行,从而确保外籍人士即使在家族陷入财务危机时也能生活无虞。

(2)税收筹划:通常而言,父母设立国内家族信托或非美国信托后,信托财产在受托人名下,受益人是外籍人士,只要该信托构成美国的外国委托人信托(FGT信托),那么就没有美国的税收成本。在家族信托的存续期间,信托资产经过受托人的管理,会产生一定的增值。该增值所得是在美国境外发生的,不会产生美国的税收成本。在家族信托的分配阶段,子女获得信托利益后,根据取得的信托利益纳税;避免一次性获得大额的财产而缴纳赠与税,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3)代际传承:信托对受益人的设定,不以信托设立当时存活的人为限。这意味着,家族可以预先拿出一笔财产,通过信托方式,不仅能够保障现实存在的家族成员的生活,而且能够保障尚未出生的更多后代家族成员的生活,只要法律对信托的存续期限没有限制,受益人的代数并不受限。

综上所述,外籍人士要顺利继承国内财产,往往需要精心的规划和安排,正如家族信托在资产保护、税收筹划、代际传承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作为一个专业的财富管理工具,其规划和操作需要专业人士的全程参与,其架构搭建和后续管理更需要专业且严密的规划和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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